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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评蔡徐坤“超前卖歌”:如此对待歌迷权益真挺“菜”

蔡徐坤专辑歌单

(原标题:蔡徐坤新专辑“超前卖歌”,如此对待歌迷权益真挺“菜”)

(来源:新京报 作者:徐明轩)

新京报报道,消费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明星交付歌曲的时候却“缺斤短两”,这是典型的“割韭菜”。

据极目新闻报道,此前蔡徐坤新专辑《迷》卖出8000万,但4个月后仍有6首歌未“交付”。媒体报道之后,8月30日上午,五首新歌才紧急上线,但其中一首歌曲是老歌,还有一首是纯音乐。

这意味着,消费者的钱一次性交出去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明星“交付”歌曲时却“缺斤短两”。31日,媒体报道后,该专辑售卖页面又迅速加上“购买提示”。当日下午,蔡徐坤工作室为此道歉。

买专辑买出了“期房感”、“分批交付”的感觉,还真是罕见。粉丝付出了整张专辑的钱,底下单曲却是一首一首给的,什么时候给,给什么曲子,都是明星单方面说了算。

电子音乐的特殊商业模式改变了消费习惯,娱乐工业也把这些特点利用到极致——专辑单曲拆零、一首一首发布,延长发表作品的影响周期。原本发张专辑也就是热闹几个星期,现在生生拖成半年。交了钱却没拿到全货的粉丝们眼巴巴地等着下一支单曲,还增加了粉丝的黏性。可以说,明星方把各方面的好处都占了。

或许有人认为,这就是一种营销方式,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为什么不可以?事实上,法治社会的商业模式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哪怕粉丝本身对明星有感情寄托,但消费行为本身也受到《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不能变成一边倒的霸王条款。

按《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标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价格一样,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成要约的要件。若连基本的标的交付时间都不能确定,那么可以认为,作为合同基础的要约并不成立,乃至整个合同不成立。

当然,明星方也可利用提出格式条款的优势,单方面规定就是“请静候佳音”,就是不确定单曲的交付日期。但他们又未在专辑封面上以明显字样提醒,这其实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及知情权。若被法院判定这样的格式条款构成剥夺消费者主要权益,造成重大不公,也是可以被撤销的。

有歌迷提到,国外也有部分歌手“一整张专辑中歌曲一首首发布”的案例,但人家大多是发一首单曲就收一张单曲的钱,不会一次性收取全部专辑的费用。与之相比,国内一些歌手的吃相未免太难看了点。

过去饭圈乱象泛滥,粉丝就是被收割的对象,“卑微”到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利都被剥夺。制作方一下拿了消费者整张专辑的钱,之后的单曲想什么时候发,就什么时候发,甚至不用在合同里面约定,还拿老歌、纯音乐来凑数。而今,整个大环境都变了,明星方也该审时度势。毕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模式,必须及时改弦更张,回归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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