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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法院参考四倍LPR判决银行借贷纠纷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可能申请上诉

胡艳明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后,金融机构的涉诉案件,利率是否会参考民间利率红线,以及将采取何种计算方式,一直被行业关注。(详情见报道:经观深度 | 15.4%!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下调会动谁的奶酪?)

9月2日,裁判文书网出现了一份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但随后不久该文书被撤下。

在该判决书中,对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下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利率参考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计算。

9月2日下午,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现在判决还没生效,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挂网。判决后上诉期是十五天,估计要等十五天左右,等判决生效之后再公开文书。

上述人士对称,“现在是过渡期,大家在观察最高法的规定会如何落实。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导向是利率要降低,现在处在过渡期,我们也是在降利率的精神下在探索。”

在该民事判决书中,对于被告的逾期行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辉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元。

这也是自8月20日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后,行业较早出现的金融机构参照此计算方式进行判决的情况。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规定》发布后,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分析称,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

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此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涉及到银行的借款纠纷,大都按照银行主张,依据借贷双方在借款时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等内容判决。

注意到,此次借款纠纷的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提起诉讼时间在2020年7月14日,上述时间均在最高法发布《规定》之前。也即,行业人士关心的判决是否会“溯及既往”的问题,以及,未来涉及到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是否会参考类似的判决?

对于该案,采访相关律师分析,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可能会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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