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浙江公布“铁拳”行动和“亮剑2022”典型案例
央广网杭州6月30日消息(记者 尚天宇)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了解到,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部署“铁拳”“亮剑2022”综合执法行动以来,各地强化责任担当,重拳精准出击,查办了一批与民生安全紧密相关、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大案要案。
2022年5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杭州码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自2020年开始,当事人利用他人的数据爬虫接口,开发了“搬家助手”软件,将相关爬虫接口内嵌入软件内,并在某社交电商平台(以下简称“P平台”)服务市场内上线,向“P平台”内经营者定向销售“搬家助手”应用服务。“P平台”内经营者使用该“搬家助手”软件,可在“P平台”后台通过提交的第三方平台商品链接,直接将第三方平台内相关店铺及其销售商品的详细数据爬取后,按“P平台”的数据格式要求重新整合,并上传至“P平台”商家后台形成与被爬取店铺及商品完全相同的店铺及商品预上架的审核状态,待“P平台”内经营者确认后即可最终在其“P平台”店铺内上线并开展线上销售。“数据搬家”过程中没有设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授权同意的环节,实际操作中也未取得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的授权同意。当事人开发的“搬家助手”应用共爬取第三方平台1800余万条商品详情数据,并将上述商品详情数据上传至“p平台”后台;其通过销售“搬家助手”会员服务,共计收取服务费用220余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37.1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对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组织活动。经查明,浙江宏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收代理商的方式销售“好即”蛋白固体饮料,并设置了银卡、金卡、品牌合伙人、城市合伙人等四个级别的代理商等级和一系列奖励模式,包括分享奖励、每日花红、品牌合伙人奖励、城市合伙人奖励等,本质上是发展各级代理商加入,又引诱、鼓励各级代理商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作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属于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多篇介绍“好即”产品的推文,直接或间接描述其具有治疗疾病等功效,而“好即”产品为普通食品,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发布广告的费用为1.28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已有各级代理商700余人,涉案金额达670余万元,违法所得537.1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特种油品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7#工业白油50吨、工业用碳十粗芳烃150吨、没收违法所得1.68万元、罚款496.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宁波特种油品厂经营的石油制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检测,其中7#工业白油和工业用碳十粗芳烃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不合格7#工业白油和工业用碳十粗芳烃油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分别以7300元/吨和6200元/吨价格各进货180吨,以7400元/吨和6400元/吨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7#工业白油销售130吨,库存50吨,工业用碳十粗芳烃销售30吨,库存150吨,货值金额共计248.4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68万元。当事人进货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林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减肥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5月18日-19日,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玉环某化妆品店销售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草本植物瘦身”固体饮料时对涉案食品来源进行追溯,联合玉环市公安局辗转玉环、路桥两地抓获生产商1名、代理商2名,捣毁生产、加工窝点1个,仓库1个,查扣各类减肥食品2000多盒,原料西布曲明5公斤,涉案货值超2000万元。经查,林某从2020年开始在玉环市家中设立生产窝点,从网上购买西布曲明原料混合玉米淀粉等制作成“草本植物瘦身”等产品,并通过微信发展下线代理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玉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侦查。
2022年6月17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景宁久诗贸易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包装材料28箱、进口火腿14支,罚没50.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进行预包装火腿以及火腿切片制品的网络直播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未经许可擅自将进口预包装火腿分割、切片、包装,在抖音平台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销售,并在直播和视频介绍中注明“现切现卖”、“现切现发”吸引消费者。当事人用于分切、包装火腿的场所环境脏乱,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共销售预包装火腿245只,销售金额为96.86万元,销售分装火腿186只,销售金额17.89万元,违法所得4.53万元。另查明,为营造销售火爆的假象,当事人多次通过内部人员购买、网络刷单等方式进行虚假交易,虚构产品销售状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9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绍兴优妙纺织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并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绍兴柯桥某打卷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正在包装打卷印有“TOYOBO”字母商标和标签的布匹,上述产品系当事人委托加工,涉案产品上的商标与绍兴市富都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持有的“FODUTOYOBO”商标近似,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收到一笔布料加工订单,对方提供了图案文字的包装标签样品。当事人未对上述标签样品进行商标审核,即开始按客户要求开始加工布匹。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加工涉案布匹10.56万米,货值为46.09万元,涉案包装材料设计及印制费用0.14万元,违法经营额共计46.23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柯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0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06.65万元并罚款10.6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地面服务收费项目时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期间向4家承运航空公司航班提供货物和邮件服务时,未执行相关价格文件规定,对进出港航班在货物和邮件量均为0和进、出港航班货物和邮件量单方为0的情况下,依然按照飞机最大业载以34元/吨的标准全额收取货物和邮件服务费;以及未在现行内地航空公司内地航班货物和邮件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及时下调20%。当事人多收货物和邮件服务费共计106.65万元。2022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截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6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盐玖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网络直播中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3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盐玖固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2022年2月14日起在抖音平台开设“意威龙官方旗舰店”,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洗地机产品。从2022年3月5日开始,在直播间标注“新店开张抢3折直播间宠粉价¥999VS日常价¥3299”等内容,同时提供的商品链接标注“秒杀中”“¥999¥3299”等内容,但在实际销售中成交的最高价格仅为1499元。在2022年3月5日至被查获期间当事人以993元/台-999元/台的价格销售洗地机2725台,销售金额为272.22万元。当事人上述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18万元,罚款1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文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转供电单位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经查明,当事人在提供转供电服务中,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8月向业主收取电损及公摊电费,收费标准为“上一年电费总额减去业主、物业公司和广告所用实际电费,加上转供电所产生的人工成本后的金额分摊到每度电上”,以能源服务费名义收取。经统计,当事人共向业主多收电费157.59万元,已退多收电费146.41万元,剩余未退11.1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文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8日,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州升阳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竹笋罐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60箱及食品添加剂4包并罚款10.56万元的行政处罚。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原料仓库发现4包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执法人员调阅当事人生产投料记录表、食品添加剂出入库记录等相关台账,确认当事人在生产竹笋罐头过程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根据相关国家标准,一水硫酸锌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竹笋罐头的生产加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竹笋罐头60箱,销售价148元/箱,食品添加剂一水硫酸锌购进价420元/包,涉案总货值10560元。上述竹笋罐头售出后已由当事人全部召回,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吴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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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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