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跟投,为国企创新业务和项目保驾护航
朱昌明/文
一、项目跟投的背景
项目跟投是指跟投人员以自有资金与所在企业共同投资项目,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项目跟投,可以将员工与项目紧密捆绑在一起,就如同“力出一孔,利出一孔”,聚焦项目实现精准激励,实现企业与员工在具体项目上的风险和收益共担,项目成功的概率和收益将大幅提高。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对项目核心员工的激励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项目核心员工的薪酬固化且标准偏低,没有形成与项目收益挂钩的增长机制;二是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过于僵化,造成很多项目达不到奖励兑现条件;三是项目考核兑现条件苛刻,考核兑现周期过长,弱化了绩效考核的时效性。
国有企业引入项目跟投,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项目核心员工激励不足的问题。项目跟投最早被应用于风险投资领域,鉴于投资团队在项目的甄选比较、尽职调查、管理运作以及择机退出中承担重要角色,如何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投资团队一直困扰风险投资机构。而项目跟投很好地解决了投资团队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开始被风险投资机构广泛应用。后来项目跟投被更广泛地应用到各类企业的项目投资中,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为降低投资风险,通常要求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共同出资,把核心员工的利益与项目利益紧密的捆绑,达到项目盈利即核心员工盈利、项目亏损即核心员工亏损的直接效果。
项目跟投不仅仅是中长期激励机制,更是一种创新的投资机制。具体而言,在项目投资决策时,跟投人员必然会在项目投资决策前更充分、更加全面的研究分析项目收益预期;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跟投人员也会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运营成本。因此,凡是市场化业务且未来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都可以实施项目跟投,通过利益攸关倒逼跟投人员提升项目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水平,提高项目安全性和盈利性,从而改变国企传统投资机制,真正实现跟投人员与投资项目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自从2015年海康威视实施项目跟投,实现企业创新发展后,引起众多国有企业高度关注,项目跟投必将在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落地生根。
项目跟投的主要政策依据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号)等。
二、项目跟投的类型
项目跟投的类型较多,但是没有一种机制能绝对避免风险,企业要根据行业特性、发展阶段、项目特点、管理架构等因素选择适合自身的项目跟投类型,扬长避短,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约束效果。
(一)股权跟投
股权跟投,是指跟投人员以项目公司股权为跟投标的,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非货币资产与企业共同投资创新业务项目,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项目跟投方式。
股权跟投与员工持股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很多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担心实施股权跟投会被认为钻员工持股的漏洞,违反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规定规定。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在杭州举办的科改示范行动项目推进会上高度肯定了海康威视的相关改革举措,并如此评价:海康威视在初期就引入员工持股,在中期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要求对股权激励进行了深化,在后期及时的引入项目跟投拓展创新业务。这说明,只要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遵循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自主创新能力、激发科技创新驱动的方向和初心,就可以在本企业实施股权跟投。
员工持股与股权跟投的联系与区别如下图所示:
(二)债权跟投
债权跟投,是指跟投人员将跟投资金以债权投资方式与企业共同投资项目公司或项目主体,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项目跟投方式。
(三)“股权+债权”跟投
“股权+债权”跟投,是指跟投人员同时采取“股权跟投”和“债权跟投”的组合跟投方式,与企业共同投资创新业务项目,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一种项目跟投方式。
(四)虚拟跟投
虚拟跟投,是指跟投人员提供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资产作为项目保证金或模拟股本金,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跟投人员以项目保证金或模拟股本金为基数享有项目收益并承担项目风险。
三、项目跟投的特点
(一)货币出资跟投为主
项目跟投的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方式,其中货币出资为项目跟投的主要出资方式。员工以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购买项目公司股权,所以即使员工以非货币出资,也必须采取“非货币+货币”的出资方式。
(二)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项目跟投坚持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员工与企业共同出资参与项目的投资,员工和企业可以根据投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方式,享有项目创造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利息等),共担项目风险。
(三)跟投有期限
不同于员工持股,项目跟投一般以项目为单位规定跟投期限,期限届满或者满足约定条件时,跟投人员原则上应从项目中退出。
(四)跟投要强制
不同于员工持股,项目跟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跟投人员必须包含强制跟投人员,且强制跟投人员享有跟投优先权,以确保其与项目实现利益捆绑。
四、股权跟投要点
(一)股权跟投项目范围
股权跟投项目范围一般包括:
1.属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的项目。
2.属于投资周期长、业务发展前景不明确、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创新业务。
企业不得就以下项目实施股权跟投:
1. 较为成熟、拥有较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业务。
2.主要依托所在企业集团内部资源或内部市场开展的业务。
3.其他经所在企业集团认定的不得实施跟投机制的情形。
(二)跟投人员范围
跟投人员为与跟投业务关联程度较高、对跟投业务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跟投人员的范围是股权跟投实施过程中最敏感的事项,早在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就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中提出,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这就是禁止“上持下”持股的政策出处,在员工持股实践中必须严格按政策要求执行。但是,股权跟投并不是变相的员工持股,而是与员工持股有实质性区别的创新激励方式,股权跟投是天然“上持下”,因为股权跟投原则上都是针对新项目、新设公司,在项目初创阶段跟投人员必然以母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为主,这部分跟投人员的劳动关系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在母公司而非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此外,当需要跟投的新项目或新设公司较多时,要求母公司的跟投人员与每一个跟投项目逐一建立劳动关系也不现实。因此,“上持下”对于股权跟投来说是不可避免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与员工持股严格禁止“上持下”的要求截然不同,用国企员工持政策有关“上持下”的约束条款来看待股权跟投是不合适也是没有必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股权跟投实践中,由于股权跟投本身属于短期持股,期限届满应该就全部退出,跟投人员有意愿继续持股的,则股权跟投可以转化为员工持股,相关持股员工就必须符合国企员工持股的资格条件,此时就不应允许“上持下”了。
(三)强制跟投人员与自愿跟投人员
跟投人员分为强制跟投人员和自愿跟投人员,一般应当以强制跟投人员为主。
1.强制跟投人员一般包括有关重大决策参与者、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及管理、技术等核心骨于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重要性、跟投业务特点、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2.自愿跟投人员一般应为在跟投业务投资决策、运营管理等方面负有一定职责的人员,由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及跟投业务特点、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在实际确定时要避免扩大自愿跟投人员的范围。
(四)跟投额度
股权跟投额度主要根据跟投业务规模、行业特点、跟投人员范围和出资能力、市场实践等因素综合确定,鉴于跟投项目通常由国企控股,因此跟投额度占跟投项目总股本的比例要少于50%。
(五)个人跟投额度
企业一般根据岗位重要性、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跟投额度,其中强制跟投人员的跟投额度可以参照其年度薪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合理拉开差距,体现不同跟投人员在跟投业务投资、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与贡献。强制跟投人员兼职多个岗位的,以其主要岗位确定跟投额度。
此外,为体现激励和约束的导向,企业对强制跟投人员要设置最低、最高跟投额度,对自愿跟投人员要设置最高跟投额度。
(六)跟投价格
股权跟投应坚持同股同权同价,即跟投人员的跟投价格应与企业和其他股东的入股价格相同。
(七)跟投出资
股权跟投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货币出资为股权跟投的主要出资方式。跟投人员应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跟投人员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跟投人员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跟投人员不得接受与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跟投人员以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跟投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同时应按照约定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购买跟投项目公司股权。
(八)跟投平台
跟投人员一般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跟投平台间接持有跟投项目公司股权。为便于跟投管理,可以根据跟投人员类别(如企业、创新业务子公司)分别设置不同的跟投平台。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跟投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九)跟投收益和亏损
股权跟投收益分为股权分红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跟投人员按照出资金额占比与其他股东同等享受股权分红收益,而股权增值收益采取股权退出后一次性支付方式兑现给跟投人员。
如果跟投项目出现亏损,跟投人员按照认缴比例承担亏损。
(十)跟投平台退出
跟投平台退出方式主要是股权转让、整体回购等方式退出。
1.股权转让
跟投项目达到约定的中长期业绩条件(如投资回报率、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约定的跟投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及并购等特殊情形时,经企业同意,跟投平台可以对外转让其持有的跟投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跟投项目公司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转让给非国有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整体回购
企业根据需要可决定整体回购跟投平台持有的跟投项目公司股权,整体回购可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次分批完成,回购价格不得高于跟投项目公司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十一)跟投人员退出
跟投人员在职期间不得主动退出跟投项目,不得通过私自买卖、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跟投股权。跟投人员在满足规定的个人退出条件时,可以按照如下方式退出:
1.跟投人员可以将跟投股权优先转让给跟投平台、符合条件的其他跟投人员或非公资本股东,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跟投人员将跟投股权转让给国有股东时,股权让价格根据跟投收益或亏损情况确定(如果跟投项目亏损,则跟投人员需按照跟投比例承担损失)。
五、债权跟投要点
(一)跟投项目范围
债权跟投项目一般为不适合股权跟投的项目或不成立公司的项目,跟投项目范围涵盖市场化项目和资金密集型项目。
(二)跟投人员范围
跟投人员为与跟投项目关联程度较高、对跟投项目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跟投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跟投额度
跟投额度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或经营资金峰值等因素,结合跟投人员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设定跟投额度合理浮动区间,做到激励性与约束性的平衡。
(四)个人跟投额度分配
企业一般根据岗位重要性、个人出资能力、承担风险和责任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跟投额度,其中强制跟投人员的跟投额度可以参照其年度薪酬的一定比例确定,合理拉开差距,体现不同跟投人员在跟投业务投资、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与贡献。
(五)跟投方式
跟投人员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跟投平台,将跟投资金通过融资借款形式即债权形式投入到项目公司或项目主体。
(六)跟投收益和风险
债权跟投的收益和风险均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执行,为体现激励与约束的导向,债权跟投多为浮动利率,不设保底利息,跟投人员承担本金风险。
六、“股权+债权”跟投要点
“股权+债权”跟投,实质上是股权跟投的拓展和延伸,其兼具“股权跟投”和“债权跟投”的优点,可以灵活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股权+债权”跟投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跟投额度
跟投额度包括股权跟投额度和债权跟投额度,通常以股权跟投为主、债权跟投为辅,其中:股权跟投额度主要根据跟投业务规模、跟投项目权益投资总额等因素确定,债权跟投额度主要根据跟投项目债权融资总额或经营资金峰值等因素确定。
(二)跟投出资
跟投出资包括股权跟投出资和债权跟投出资,其中:股权跟投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科技成果等非货币出资,股权跟投资金计入跟投项目公司的股东权益;债权跟投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债权跟投资金计入跟投项目公司的负债。
(三)跟投收益
跟投收益包括股权跟投收益和债权跟投收益,其中:股权跟投收益分为股权分红收益和股权增值收益,跟投人员按照出资金额占比享有股权跟投收益;债权跟投收益主要是债权利息,跟投人员按照融资合同约定享有浮动债权利息。
(四)跟投风险
跟投风险包括股权跟投风险和债权跟投风险,跟投人员按照股权出资金额占比承担股权跟投风险,跟投人员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承担本金和利息损失的风险,不设保底利息。
(五)跟投退出
跟投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跟投退出和债权跟投退出,其中:股权跟投退出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整体回购等方式退出;债权跟投退出按照融资合同约定退出,通常在项目经营资金逐渐回正时启动债权跟投退出。
七、虚拟跟投
(一)跟投项目
虚拟跟投项目范围非常广泛,企业内部可以独立核算的承揽项目、科技项目、投资项目、技改项目乃至运营项目都可以纳入虚拟跟投范围。
(二)跟投人员范围
跟投人员通常为跟投项目运营管理团队的核心骨干员工,跟投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三)跟投额度
跟投额度一般根据项目规模、项目实施周期、跟投人员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跟投方式
跟投人员通过提交项目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参与虚拟跟投,项目风险保证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递延支付的绩效工资或奖金。
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缴付风险保证金,一旦项目出现亏损就要扣除员工的保证金,其实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劳动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据此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因此,虚拟跟投中逐渐以债权投入代替传统的风险保证金。
(五)跟投收益
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跟投人员以项目风险保证金为基数享有相应比例的项目收益。若项目的实际收益超出设定的预期目标,跟投人员可以根据约定享有超额收益。
(六)跟投风险
跟投人员以项目风险保证金为限按照约定承担项目风险。
(作者系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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