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起 会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杜涛7月24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明确自2020年8月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备案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和方式、核验和公告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备案由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实施、联合操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证监会沟通一致后分别通过网站等方式,同时公告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
《备案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与依照有关行业法律规章加强管理之间是相互促进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审计市场秩序,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备案具体操作实施全程网上办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择一填报备案信息,无需重复填报。财政部、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
之前,6月10日,财政部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二十五条。《征求意见稿》提出,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业务规模、人力资源构成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运行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与安全水平、接受监管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级分类。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从高到低依次为A+、A、B、C、D五类。
对于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A级以上事务所具有承担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具体而言,评定为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具有承担上市公司、中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审计业务的能力。其中,A+类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具备较强国际服务能力,具有承担上市公司、大型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等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B类会计事务所一般具有承担新三板等非上市公司类证券服务业务、非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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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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