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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新规来袭:董监高资格审批事后备案 金融科技人才限制适度放宽

郑一真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约束;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系统性规定。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目前部分董监高和从业人员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此次指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针对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合规要求。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机构的专业人员统一纳入监管。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二是明确执业规范和限制,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强化诚信约束。按照“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要求,明确相关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强化利益冲突管理,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等。要求经营机构报送相关人员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允许其查询拟受聘人的相关信息,做好尽职调查;行业协会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

三是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从事前任职调查、事中履职监督、事后离任审计三方面明确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

证监会表示,证券基金行业是人力资源密集型行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重大责任,从业人员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直接影响投资者权益,这些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合规诚信水平,对于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关于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监管规则需要作相应调整完善,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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