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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已经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合规性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若有意见,请与协会联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确保制修订标准的科学、公正,结合我区太阳能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节能低碳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提案、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复审和管理等工作。

  (一)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行业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

  (三)综合考虑我区太阳能应用特点,制定严于或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IEIA)、发布顺序号(XXXX)、发布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IEIA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示例:T/IEIA XXXX—XXXX。

  第六条本会设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团标委的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第八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和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九条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团标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内蒙古太阳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国内外情况,团体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参数说明等。

  第十一条由团标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团标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负责人、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团标委秘书处。

  第十二条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第十三条编写组向团标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团标委秘书处。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编写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审查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十四条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团标委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团标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团标委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第十六条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七条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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