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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5,013,0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20,574,288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7,883,393.03元的35.70%,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中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为风力发电的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公司生产的绿色电力,源源不断地输入电网,满足经济社会及国民用电需求。

  公司的采购模式主要是招标采购,公司对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专业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公司的主要生产模式是依靠风力发电机组,将风能转化为电能;通过场内集电线路、变电设备,将电能输送到电网上。公司风电场生产运营模式图如下:

  公司依照国家政策和项目核准时的并网承诺,将风电场所发电量并入电网公司指定的并网点,由电网公司指定的计量装置按月确认上网电量,实现电量交割。上网电能的销售电价截至报告期内由两种方式确定:

  第一种是依照国家定价。即依据风电项目核准时国家能源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电价或特许权投标电价与电网公司直接结算电费,回笼货币资金。国家定价结算方式是公司电量销售结算的主要方式。

  第二种是近两年逐渐形成的多边协商定价,简称电力多边交易。为缓解弃风限电对风电企业的影响,由地方政府推动,电网公司根据“特定用电侧”需求,提出交易电量和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发电侧”企业就此部分交易电量和电价进行磋商,确定各发电企业所承担的电量和上网基础电价。多边交易模式下风电场的电费收入由电网公司支付的基础电费和国家新能源补贴两部分组成。多边交易结算方式是公司电量销售结算的补充方式。

  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要求根据《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每1000kW/h的绿色电力核发一张绿证,绿证的价格不高于国家新能源补贴电价。在目前的自愿认购阶段,没有售出的绿证仍由国家补贴,所以,在自愿认购阶段,无论绿证是否售出,对公司绿色电力的销售没有任何影响。

  依照澳大利亚现行规定,风电场所发电量的销售,就内容而言,分为电力销售和可再生能源证书销售两部分;就期限而言,分为按照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即期价格销售及按照与电力购买方约定的长期合约价格销售两种方式。其中,长期合约价格既可以同时包括电力价格和可再生能源证书价格,也可以仅含其中一项价格。白石公司现采用按照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的即期价格进行结算的销售模式。

  白石风电场位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依照澳大利亚国家电力法以及白石公司与新南威尔士州电网公司签订的并网协议,风电场所发电量并入电网公司指定的安装有计量装置的并网点,在国家电力市场对即期电量按照即期电价进行销售并记录,由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局按周对销售电量的总金额进行结算。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以下简称“配额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用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总发电量中所占比例(即配额),并要求供电公司或电力零售商对其依法收购,对不能满足配额要求的责任人处以相应惩罚的一种制度,而可再生能源证书是实现配额制的一项政策工具,其与配额制配套运行,购买可再生能源证书成为满足配额制要求的一种方式和证明。

  2000年12月21日,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案》,发布强制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对相关电力零售商规定了购买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法定义务。根据澳大利亚现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法案》,白石公司作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可以根据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运营局提供的月度结算销售电量,按照每生产1兆瓦时电力额外获得1个可再生能源证书,向澳大利亚清洁能源监管局申请可再生能源证书的数额认证,该局对白石公司的申请进行复核及审计后,授予相应数额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可再生能源证书销售价格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决定,白石公司可以在可再生能源证书市场进行销售和结算。

  风能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在过去的30多年里,风电发展不断超越其预期的发展速度,成为世界上增长速度最快的能源之一。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统计数据,全球风电累计总装机容量从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24GW增至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651GW。

  (1)风电已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规模化应用。风电作为应用最广泛和发展最快的新能源发电技术,已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大规模开发应用。到2019年底,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6.51亿千瓦,同比增长10.15%,遍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2)风电已成为部分国家新增电力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以来风电占欧洲新增装机的30%,2007年以来风电占美国新增装机的33%。随着全球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共识不断增强,风电在未来能源电力系统中将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美国提出到2030年20%的用电量由风电供应,丹麦、德国等国把开发风电作为实现2050年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核心措施。

  (3)风电发展进入平稳期。虽然风电产业面临全球市场紧缩、大部件市场供过于求导致价格面临下行压力;在紧缩驱动的经济格局下,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的波动;在价格上面临与传统的化石燃料与核电站竞争的挑战,但是风电发展的根本驱动力仍然存在,并且全球都需要干净清洁、价格实惠、当地开发、安全可靠,安装迅速的能源供应。这些驱动力将成为促进风电发展的长效动力,也成为突破挑战的主要动力。

  (4)海上风电加速发展。相比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具备风电机组发电量高、单机装机容量大、机组运行稳定以及不占用土地,不消耗水资源,适合大规模开发等优势,同时,海上风电一般靠近传统电力负荷中心,便于电网消纳,免去长距离输电的问题,因而全球风电场建设已出现从陆地向近海发展的趋势。经过近二十余年的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海上风电技术日益成熟,过去制约其快速发展的技术壁垒高、建设难度大、维护成本高、整机防腐要求强等弊端正得到逐步改善。近十年来,海上风电成本下降了29%,其度电成本也从2010年的178美元/兆瓦时降低到了2019年的约115美元/兆瓦时(参见国际可再生能源署《2019年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报告)。

  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发布的最新数据,2013年至2019年,全球海上风电市场平均年增长率为24%,全球海上风电2019年新增装机6.1GW,再次创下了海上风电新增装机记录。截至2019年底,全球海上风电累计装机量已达到29.1GW。

  GWEC称,截至2019年,欧洲仍然是海上风电的最大市场,占全球海上风电总装机量的75%。中国则以2.4GW再次成为海上风电新增装机最多的国家,英国和德国位居第二和第三,分别装机1.8GW和1.1GW。

  据GWEC Market Intelligence的初步预测,预计到2024年全球海上风电将新增50GW的装机容量。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全球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近80GW,将比目前装机容量增长172%。随着在美国,中国,日本,越南和韩国等海上风电新兴市场项目目标的实现,预计2020年到2024年全球海上风电将新增装机超过50GW。

  GWEC首席执行官Ben Backwell表示:“在2019年,看到海上风电的强劲持续增长趋势,目前海上风电已占风能总安装量的10%。另外,欧洲成熟市场虽然继续占据新增装机大部分,但是亚太地区正在逐步成为新增装机的中坚力量。尤其是中国,目前已经连续成为海上风电新增装机最多的国家。”

  Ben Backwell还认为:“海上风能是实现气候目标的巨大机遇,因为它可以代替昂贵的进口燃料,为土地有限的国家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并大规模提供竞争日益激烈的零碳能源。海上风电的经济利益不可低估,它有可能产生数千亿美元的投资,创造数万个就业机会并建立供应链,所有这些都可以为蓬勃发展的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中国幅员辽阔、海岸线长,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根据全国900多个气象站将陆地上离地10m高度资料进行估算,全国平均风功率密度为100W/m2,风能资源总储量约32.26亿kW,可开发和利用的陆地上风能储量有2.53亿kW,近海可开发和利用的风能储量有7.5亿kW,共计约10亿kW。根据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陆地70m高度年平均风速约为5.5m/s,年平均风功率密度约为232.4W/m2。我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这些地区缺少煤炭及其他常规能源,并且冬春季节风速高,雨水少;夏季风速小,降雨多,风能和水能具有非常好的季节补偿。另外在中国内陆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理条件,有些地区具有丰富的风能资源,适合发展风电。

  我国风能资源地理分布与现有电力负荷不匹配。沿海地区电力负荷大,但是风能资源丰富的陆地面积小,“三北”地区风能资源很丰富,电力负荷却较小,给风电的经济开发带来困难。由于大多数风能资源丰富区,远离电力负荷中心,电网建设相对薄弱,大规模开发需要电网延伸的支撑。

  我国风电场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其后的十余年中,经历了初期示范阶段和产业化建立阶段,装机容量平稳、缓慢增长。自2003年起,随着国家发改委首期风电特许权项目的招标,风电场建设进入规模化及国产化阶段,装机容量增长迅速。特别是2006年开始,连续四年装机容量翻番,形成了爆发式的增长。据全球风能理事会的统计,2013年至2020年,我国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连续七年保持全球新增装机容量第一位。我国累计风电装机容量2009年跃居世界第一位,直至2020年一直保持全球第一位。截至2020年底,我国仍保持全球最大的风能市场地位不变。

  自2005年开始,我国风电行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前十年,风电行业主要是依靠集约式发展,国家鼓励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地区新建大型风电基地,通过超高压长距离输电线路将绿色电能输送到经济发达地区使用。但由于电源建设速度高于输变电线路的建设速度,导致了“弃风限电”现象的发生。进入“十三五”时期,国家推进“四个,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按照“统筹规划、集散并举、陆海齐进、有效利用”的原则,严格开发建设与市场消纳相统筹,着力推进风电的就地开发和高效利用,积极支持中东部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在消纳市场、送出条件有保障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进入“十四五”时期,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29号),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即优先开发当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大力推进分布式可再生电力、热力、燃气等在用户侧直接就近利用,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区域能源供应中的比重。在电源侧研究水电扩机改造、抽水蓄能等储能设施建设、火电灵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系统调峰能力。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

  第一阶段,完全上网竞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1998年)。这一阶段处于风电发展的初期,上网电价很低,其水平基本是参照当地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的上网价格水平不足0.3元。

  第二阶段,审批电价阶段(1998-2003年)。上网电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报中央政府备案,这一阶段的风电价格高低不一。

  第三阶段,招标和审批电价并存阶段(2003-2005年)。这是风电电价的“双轨制”阶段。由于这一阶段开启了风电项目特许权招标,出现了招标电价和审批电价并存的局面,即国家从2003年开始组织大型风电场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价,而在省、市、区级项目审批范围内的项目,仍采用审批电价的方式。

  第四阶段,招标与核准方式阶段(2006-2009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风电电价通过招标方式产生,电价标准根据招标电价的结果来确定。

  第五阶段,固定标杆电价方式阶段(2009-2020年)。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的出台,风电电价按照全国四类风能资源区制定相应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第六阶段,竞争电价与平价电价上网阶段(2019-至今)。国家能源局《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了平价上网节奏和日程。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明确了2019、2020两年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新核准项目的电价政策,将陆上、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均改为指导价,规定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及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Ⅰ~Ⅳ类资源区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对于海上风电,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地区,以燃煤标杆电价作为指导价,2021年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注:(1)2018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并网的,执行当初的核准电价;(2)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这两年期间核准的陆上项目,必须在2021年底前并网,执行当年电价;(3)2021年起,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行平价,不再补贴。

  注: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2020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7167万千瓦,其中陆上风电新增装机6861万千瓦、海上风电新增装机306万千瓦。从新增装机分布看,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占比约40%,“三北”地区占60%。到2020年底,全国风电累计装机2.81亿千瓦,其中陆上风电累计装机2.71亿千瓦、海上风电累计装机约900万千瓦。

  2020年,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2097小时,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较高的省区中,福建2880小时、云南2837小时、广西2745小时、四川2537小时。

  2020年,全国平均弃风率3%,较去年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尤其是新疆、甘肃、蒙西,弃风率同比显著下降,新疆弃风率10.3%、甘肃弃风率6.4%、蒙西弃风率7%,同比分别下降3.7、1.3、1.9个百分点。

  “G17风电1”、“G18风电1”的资信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了《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度跟踪评级报告》(大公报SD【2019】042号),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稳定;债券信用等级维持AAA。

  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6,721.33万元,同比增长7.23%;利润总额77,208.87万元,同比增加3.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1,788.34万元,同比增加5.78%。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并网装机容量达到315.97万千瓦,实现上网电量65.41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为2250小时,高出全国行业平均水平约153小时。

  报告期内,公司的上网电量为65.41亿千瓦时,其中直接售电电量为45.20亿千瓦时;参与电力多边交易的电量为20.21亿千瓦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共38户,详见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本公司本年合并范围与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8日以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九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九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26,38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986,672,000元增加至人民币5,013,052,000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986,672,000元增加至人民币5,013,052,000元,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原“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78万股,并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111.20万股,并于2020年9月2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98,667.20万股。”

  修订为:“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78万股,并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7,778万股。

  公司于2017年以公司总股本207,77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207,778万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5,556万股。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111.20万股,并于2020年9月2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98,667.20万股。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办理完成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01,305.20万股。”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同意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以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5,013,0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20,574,288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7,883,393.03元的35.70%,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中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1、在不超出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项目之间的投资。

  2、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项目建设及项目拓展需要,在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20%的范围内调整总投资。

  同意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71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51万元。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十三、通过了《关于将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述职报告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靖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风电)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15套单机容量分别为3300kW及3600kW的并网型风电机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系统等,用于中节能白银靖远靖安5万千瓦风电场项目建设,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280.50万元(含税)。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同意以公司或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风电)为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不高于4,331.20万元(不高于项目送出工程核准总投资的80%),合计金额不高于75,677.20万元,用于博白项目的建设。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

  (三)如果以广西风电作为本次主体,同意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331.20万元,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75,677.20万元。同意广西风电在该项目建成后,以该项目的电费收费权或固定资产抵押为项目提供担保。

  (四)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该项目增加投资的实施及办理项目、收费权质押、担保手续等相关事项。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对风电项目增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2月23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8日以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三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三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报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以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5,013,0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20,574,288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7,883,393.03元的35.70%,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中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线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线日的财务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并考虑公司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款延迟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合理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结合最新行业政策及公司实际各类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公司对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包括标杆电费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部分)及其他各类应收账款进行了减值测试,计提了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信用减值准备金额为34,546,814.84元,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4,414,496.25元。

  河北乐亭六Ⅲ海上项目(以下简称乐亭项目)于2012年5月14日取得《乐亭县发展改革局关于支持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乐亭县海域进行海上测风前期工作的函》,乐亭项目海上测风塔于2013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

  目前,乐亭项目由于政策原因无法推进,拟停止开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对乐亭项目海上测风塔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乐亭项目海上测风塔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10,578,248.60元,累计折旧3,516,971.64元,账面净值7,061,276.96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7,061,276.96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计提后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同意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计提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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