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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印发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7月2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如下:

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第二章 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施工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信用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或阶段性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考核结果。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含)的;

AA级:信用考核结果在本资质(专业)类别A级数量中排名前10%-30%(含)的;

A级:得分100分以上的;

B级:得分80分(含)-100分(含)的;

C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D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八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申报,并录入信用考核系统,逾期不予认定。

第三章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年度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共享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在110分基础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计),在第二年度参加工程投标时加0.3分,并在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C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六月底前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属工程服务类企业,建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六月底前不予委托相关业务;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信用考核等级为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一年度内招标时,建议招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属工程服务类企业,建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内不予委托相关业务;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拥有多项资质的,需按不同的资质类别分别参加信用考核,其所使用的资质类别承接工程产生的考核结果,仅适用于相对应资质的信用考核等级和投标加减分。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本年度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上访,或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

(五)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 1 年。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修复,需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由原列入的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当年度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考核系统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按程序规范使用《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扣分单自开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应录入信用考核系统。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认定的信用信息及其变更、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 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字〔2016〕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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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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