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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涉及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货币补贴等问题

为更好贯彻《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征收人、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现就房屋征收工作中涉及领取政府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置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细致调查摸底

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过程中,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要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的对接,对已登记为保障性住房或者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与市住保办核对、确认,并进行登记。

二、依法评估

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被征收的,应按照征收项目统一标准进行评估,不得擅自扣减。

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协商,充分尊重被征收人选择权,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领取政府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被征收人,征收工作中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定销商品房、选择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所购定销商品房、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可继续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在不动产登记附记栏中标注“保障性住房”,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货币补偿购买两套及以上定销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中,应当以其面积最大的一套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确保房屋价值大于政府发放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额。

(二)领取政府发放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被征收人,征收时选择货币补偿且一次性增加10%补贴不再购房的,应当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中扣除货币补贴金额归还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应告知被征收人,并经被征收人确认同意。

(三)选择货币补偿购买定销商品房、选择货币补偿优惠购买商品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明确将货币补贴金额归还政府的,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后,应当从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中扣除货币补贴金额归还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四)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作出补偿决定的,在补偿决定中应注明补偿价款中包含的政府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结算时按前述原则予以转移登记或者扣除。

(五)领取政府发放货币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征收时均已死亡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的,在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中应当扣除货币补贴金额,货币补贴款应当归还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被征收人的合法继承人。

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征收时部分保障对象死亡且未办理产权变更的,现保障对象可以选择以其持有的面积最大一套的定销商品房、产权调换房或者商品房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使用;也可以选择将货币补贴归还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协商不一致、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按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办理。

四、做好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补贴资金结算

以所购定销商品房、产权调换房继续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在签订购买定销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协议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继续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商品房购买合同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货币补贴金额,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初次结算时应当将货币补贴金额暂扣或者按购房合同直接支付出卖人,经市住保办确认登记盖章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再予以全部结算。

征收实施单位应将被征收人所购定销商品房、商品房、产权调换房继续作为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情况和材料通报市住保办。市住保办及时进行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变更登记和定销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审核,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做好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备注工作。

房屋征收中需要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应将款项一次性划转至市住保办指定账户,市住保办出具书面凭证。涉及由锡山、惠山、新吴区、经开区出资的货币补贴,按该意见的程序,由相关区办理。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征收、依规办事,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适当开放查询端口,加强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相互支持和配合,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操作措施,确保相关事项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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