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发布!浙江省规范地热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来了
3月30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加强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管理““加强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强化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等方面
《通知》要求,对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确需开发利用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确需新出让矿泉水、地热商业性勘查探矿权的,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在查明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范围、出水量,满足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出让。
浙江对完善地热开发规模准入条件做了规定要求。《通知》指出,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50立方米。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
《通知》明确规范地热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各区块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划定的论证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允许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通知》提出,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开发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编制;对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规范有序推进勘查开发利用,保障全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矿泉水、地热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业权设置管理。对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满足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确需开发利用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公开出让采矿权。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确需新出让矿泉水、地热商业性勘查探矿权的,应完成可行性勘查阶段,在查明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范围、出水量,满足开采设计需要后方可出让。
(二)加强勘查项目综合论证。对于新设勘查项目,要综合考虑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保护区划定条件、规模化开发等因素,以水源地整体勘查为导向,经综合论证后,合理确定新开矿泉水、地热勘查项目的勘查范围和勘探井、开采井井位。对于已出让探矿权,要在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时,要结合矿泉水水源地或地热资源分布及保护区划定等,严格论证勘探、开采各井位布设的合理性。
(三)加强水质评价和保护区划定管理。勘查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勘查规范开展水质评价工作,水质评价工作不到位的,不得进行资源评价。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水源地保护区,矿泉水划定Ⅰ、Ⅱ、Ⅲ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免受污染;地热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勘查项目在开采井设计、施工、评价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是否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不满足保护区划定条件的,不得参与资源评价。
(四)规范勘查成果评审验收。新开项目勘查成果,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评审验收工作,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依据;已设探矿权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已设采矿权在矿区范围内已有开采井水温、水量变化较大的应进行储量核实,核实结果按要求组织评审验收。规范储量估算范围圈定,矿泉水开采井以Ⅱ级保护区范围圈定,地热开采井按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圈定。
(五)完善开发规模准入。水温大于等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水温小于40℃的地热资源,设置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50立方米。设置矿泉水采矿权,探明的日出水量(多井)不低于100立方米。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采矿权设置的相关工作,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市场供需、产业导向,以及我省地下水管控指标要求等情况经综合论证同意后,按照开发规模和资源效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采矿权。
(六)规范采矿权矿区范围划定。单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矿区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多(群)井开发的矿泉水、地热资源,可以按多个独立区块方式划定矿区范围,各区块范围按照储量估算范围划定。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矿区范围划定的论证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七)完善采矿权出让管理。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出让时,要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允许开采量、可采年限、资源枯竭等情况,合理确定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并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完善采矿权延续登记管理。已设采矿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期限内,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可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开发利用方案不需重新编制;对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
(九)强化开采过程动态监测。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已设采矿权开采过程中的动态监测工作,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测平台,统一将各开采企业水位、水质、水量和水温等监测数据信息接入,实现实时动态监测。
(十)坚决打击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强化已封深井巡查督查,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查处无证勘查或未经批准开展勘查、无证开采、不依照方案实施勘查开采、擅自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有序勘查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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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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