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9元调整到27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6元调整到34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调整到31元。
二、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范围为:居民住宅;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学生宿舍;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房。
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调整后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采暖期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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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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