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伤人事故频发,深圳律师呼吁加快立法
7月6日,深圳龙华一位6岁女童被楼上掉下的瓶子砸中头部,警方介入调查,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指纹采样。
高空抛物和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定时炸弹”,不久前,深圳坠窗砸死男童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社会关注高空窗户安全,建议仿照香港建立高空住宅窗户强制检验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坠物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有全楼“连坐”的可能。7月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高空抛物坠物法律思考”主题圆桌会议,对高空抛物和坠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不少律师建议,应区分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行为分别加以防范:针对高空抛物,可考虑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刑事责任,以及安装监控、信用惩戒的方式;针对主要因房屋安全导致的高空坠物,可通过立法建立房屋安全强制检验制度,并细化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在赔偿方面通过高空坠物险或相关基金进行保障。
法律风险
无法查明侵权方则全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月6日,深圳龙华一位6岁女童被楼上掉下的瓶子砸中头部事件中,高坠物体为一还剩三分之一液体的卫厕清洁剂塑料瓶。因监控存在盲区,事发时无法判断瓶子来源于哪一间房,警方介入调查并对瓶子、涉事大楼住户指纹采样。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和87条的规定,建筑物物品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无法寻找到抛坠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则不能证明自己是侵权人的人需给予补偿,也被外界称为‘连坐’,这是基于公平原则。”深圳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志平说,高空抛坠物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涉事的所有高层住户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也发生过类似案例。去年7月在深圳宝安,21岁的小李被从天而降的石块砸中头部宣告不治,后受害人家属将90多住户告上法庭。该案件后在宝安法院一审宣判,由这些住户中的64人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住户因有证据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不存在加害条件而无需对受害人家属作出补偿。不过,记者从宝安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件由于户数太多,导致部分住户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一审判决后又有住户称事发时不在现场。目前,这一案件正在上诉阶段。
另一件深圳多年前的案例,则是2006年受害人小雨被好来居小区高空落下的玻璃击中后死亡,由于无法找到侵权人,其父母将好来居北侧74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6万多元。后深圳中院2010年终审判决74户业主每户补偿受害人父母4000元人民币。
此外,也有律师认为高空抛坠物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道德风险。深圳律协宣传工委副主任颜宇丹表示,比如受害方知道高空抛坠物的侵权人,但考虑到一户的赔偿能力有限而故意不告知,楼上的住户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清白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会引发道德风险。
高空抛物
可采用治安处罚、信用惩戒方式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性质不同。”深圳市物业管理学会副会长曹长兴认为,高空抛物是人的主观违规违法行为,高空坠物则应由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不过,深圳律协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树宏玲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高空抛物都会产生刑事责任。她表示,抛物的性质会影响责任的性质,比如苹果在一定范围没有特别严重的杀伤力,但抛掷砖头、玻璃或者刀具则超越了民事范畴,会涉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涉及场所的性质,比如在人口密集的繁华商业地带。
此外,有不少律师表示,目前高空抛物惩戒力度不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更严格追究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或对其行政处罚,并参考醉驾入刑的规定。
林志平介绍,美国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便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此外,香港警方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任务队,在不同地区巡逻部署,收集关于高空抛物的线索。树宏玲介绍,香港的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规定,高空抛坠物造成危害或损失,掉下该东西或者容许该东西掉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1万元港币罚款和监禁6个月。“可以借鉴香港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对高空抛物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处以罚金或行政拘留”,树宏玲表示。深圳律协宣传工委委员余刚则建议,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将其记入信用记录。
另外,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刘长森则建议,适当增加针对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一方面有助于事后确定侵权人,另一方面对高空抛物有心理上的震慑作用。
房屋安全
建立强制检验和保险制度
物业公司在因房屋安全导致的高空坠物中应负怎样的责任?林志平提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业主应当负责物业专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以及超过保修期合理使用年限后的安全责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负责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以及超过保修期或者合理使用年限后的物业安全责任。此外,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
曹长兴认为,业主和物业签订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物业的使用情况,对不当使用及时纠正。颜宇丹认为,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根据合同尽到安全保障、定期巡逻和防范检查的义务,侵权人可以主张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深圳律协宣传委副主任王宁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物业管理合同范本,提升物业对房屋安全的检查力度。树宏玲表示,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需尽量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细化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此外,也有不少律师建议政府部门牵头制定房屋安全强制检测的制度。刘长森建议,政府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定期对高层建筑外窗进行抽查检测。“业主专有部分房屋安全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代维修和强制排除危险制度,争取在未来几年落地”,树宏玲建议。
此外,刘长森还建议政府部门将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设立为房屋安全宣传日,提升全社会对房屋安全的重视程度。
在赔偿方面,“确定责任主体和赔偿不难,但很多时候赔偿能力有限”,余刚认为,每个人都是高空抛坠物的潜在受害者,推动救济制度建设必须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比如实行高楼责任保险制度,先由保险公司或者救济基金进行赔偿。对此,林志平也提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特别提到鼓励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推出高空坠物险。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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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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