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即将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半年预计减少蒸发类碳氢化物约2万吨
28日晚,省政府网站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而在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预计半年可减少蒸发类碳氢化合物(HC)约2万吨。
新车登记等有3个月过渡期
《要求》指出,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对于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但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通告》还指出,到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同时,《通知》也提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19年9月30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半年预计可减少蒸发类碳氢化合物(HC)约2万吨
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出从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在今年1月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全省已提前供应符合广东蒸气压要求的国VI车用燃油,今年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全面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
据统计,2018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达2747万辆,以机动车为主的移动源对我省NOx和PM2.5的贡献率分别达到40%和30%以上,是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来源之一。
轻型汽车国6b标准与国五标准相比,氮氧化物(NOx)下降42%,颗粒物(PM)下降33%,蒸发排放限值下降65%,总碳氢化合物(THC)和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分别下降50%。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车国6b排放标准,半年预计可减少蒸发类碳氢化合物(HC)约2万吨;到2030年,单年蒸发排放的减排效益预计能够达到34万吨以上,对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显著成效。
目前,深圳市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轻型柴油车国六标准,计划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通知》也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张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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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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