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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登记错误,“被老板”者胜诉了

  本报讯(记者丛民 通讯员王继学)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法院当庭宣判,撤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行为,“被老板”的原告韩某某一审胜诉。

  作为某高校老师的原告韩某某诉称,2019年1月,自己因无法购买动车票,经查询才得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原来,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是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韩某某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但韩某某从来不知道有这家公司的存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其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的韩某某的签字也不是其本人所签。

  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辩称,其作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有效。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为第三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核发了《营业执照》。2017年4月10日,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确定原股东持有的1800万元股权转让给原告韩某某,选举韩某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聘任韩某某为公司经理。

  同日,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向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公司登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邱某某变更为韩某某,股东由邱某某、史某某变更为韩某某、史某某。经审查,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于两天后作出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法院另查明,原告韩某某因丢失身份证,于2013年5月申领补办了新的身份证。2019年5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案外人万某、房某某为逃避债务,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的身份证,将原告变更为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决定分别给万某、房某某二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准予变更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已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根据相关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本案中,因韩某某丢失的身份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违法冒用。故法院认为,历下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准予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证据支持,结论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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