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17: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保荐人(主承销商)(福建省福州市湖东268号)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少于6,300万股,但不超过11,250万股(预计为11,250万股)。本次实际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发行时证券市场发行股数的具体情况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元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2月8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预计不超过45,000万股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海峡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股份的流通、股东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的承诺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海峡环保发起人股东瑞力投资、联新投资及北控中科成、福州市投资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保荐人、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署日期2017年1月23日1-1-2发行人声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3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风险提示。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1、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承诺:“(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的股份(不含在海峡环保本次发行上市时控股股东根据相关须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部分股份,下同),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海峡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3)海峡环保上市后6个月内如海峡环保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瑞力投资、联新投资及北控中科成、福州市投资公司1-1-4承诺:自海峡环保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1、控股股东福州水务的减持意向“(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的方式①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③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10%(如果海峡环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20%。④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海峡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海峡环保的股东和社会1-1-5投资者道歉。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瑞力投资的减持意向“(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3、联新投资的减持意向“(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1-1-6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3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1-1-7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在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1-1-8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关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并不高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1-1-9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士)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并不高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后该等人士从二级市场自行购入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1-1-10(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关于无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控股股东的股东福州市国投共同作出的承诺1、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2)当发行人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1-1-11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及我们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3、我们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我们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1、作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出如下承诺:“本公司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2、作为发行人律师,至理律师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1-12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如下:(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所将与海峡环保、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具体事宜。(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本所将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上述承诺为本所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作出如下承诺:“本事务所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如下:(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事务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2)本事务所将与海峡环保、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具体事宜。(3)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本事务所将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13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预计公司本次将发行11,25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4,975.84万元,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因此,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环保新项目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本次发行股份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之“(四)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发行人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1-1-14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作出的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控股股东的股东福州市国投共同作出的约束措施1、如果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如果因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海峡环保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海峡环保有权扣减其1-1-15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海峡环保在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作为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应承担责任的,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作出的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国有股转持安排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以及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1-1-16限公司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函》(闽国资函运营[2014]444号),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东福州水务、福州市投资公司按比例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根据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八、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如下原则:1、按照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二)利润分配的形式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1-1-17合理因素。(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四)利润分配的条件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1-1-18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处理。(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1-1-19(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述“外部经营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1)有关法律、行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洪水、战争、、社会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公司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5)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情形。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3、对《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1-1-20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的机会,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其占用的资金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一、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九、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少于6,300万股,但不超过11,250万股(预计为11,250万股)。本次实际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发行时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等,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1-1-21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十、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一)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调整受限风险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于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公司在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均约定了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结算单价及单价调整条款,除由于税务政策、排放标准变动等使公司生产成本或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进行适时调整外,各项目还可根据运营成本要素(如电费、人工费、药剂费等)价格变动系数常规调整结算单价,调价周期一般为3年。由于公司投资运营的项目客户主要为或设立的实体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实施单价调整时,需履行一系列审核程序并经过多个主管机构的审批确认,因此,公司存在因污水处理服务成本上升而结算单价不能得到及时调整导致的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二)无法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风险城市污水处理属于特许经营范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权的企业以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可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公司目前运营、建设及拟投资的污水处理项目均按照国家与部门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公司现拥有福州市授予的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通过投资、资产购买或股权收购(特许经营协议经部门认可变更)等方式取得青口、永泰、闽侯、琅岐、闽清等地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根据公司与福州市主管部门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范围内,不再批准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如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优于其他同类企业,有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期限延期的。但公司仍然存在上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法继续1-1-22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三)水处理出水水质不达标风险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是污水处理企业重要的生产经营指标,也是保持项目特许经营权持续的必要条件。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对出水水质的质量管理,在内部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其投资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系按照项目设计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和排放,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目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100%,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8918-2002)。但未来若公司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因进水水质未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或遇突发事故及灾害性气候,以及其它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将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的出水水质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从而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13年、2014年及2015年1-6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若干》等相关法律、法规,按时给员工交纳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缴费比例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个个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人人事业养老保险25%8%25%8%25%8%25%8%1养老保险218%8%18%8%18%8%18%8%母公司:0.45%;母公司:1-9月0.5%,10月-120.8%;祥坂分祥坂分公司、青月0.45%;祥坂分公司:1-9月0.8%;祥公司:口海环、侯官海0.5%,10月0.2%,11月0.88%,坂分公工伤保环、榕北海环、12月0.56%;青口海环、侯官海0.5%;司:0.5%;//青口海//险3红庙岭海环、永环、榕北海环、红庙岭海环、永青口海环、永泰海环:0.56%;泰海环:1-9月1%,10-12月环、永泰泰海监测:0.56%;监测:8-9月0.5%,海环:1%环:0.32%10-12月0.32%1%;1-1-1081-9月1-4月1%,1%,5-12月10-121-4月2%,5-12月1.5%;青口0.5%;青口月2%;失业保海环、侯官榕北子险41.5%0.5%海环、侯官海环:1-3月2%,4-12海环:1-3公司:1%1%1%月1.5%月1%,1-7月4-12月1%,0.5%8-12月2%生育保险50.5%/1-9月0.7%,10-12月0.5%;/0.7%/0.7%/医疗保险68%2%8%2%8%2%8%2%住房公1212积金712%12%12%12%12%12%%%注:1、根据福州市人民办公厅2011年8月30日下发的《福州市人民办公厅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11B1205JH0434号),同意祥坂污水处理厂改制过程中原事业编制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在岗期间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经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2013-2016年6月各期末发行人缴纳机关养老保险人数分别为70人、65人、64人、62人,并按照《进一步明确省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10号)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缴纳。2、公司及子公司养老保险依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缴纳比例执行;3、公司及子公司2013年-2015年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3]29号)、《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榕人社保[2014]146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缴纳工伤保险。4、公司及子公司2013年、2014年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49号)、《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60号)缴纳失业保险,2015年3月起按照《关于调整福建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62号)调整后的失业保险费率缴纳。5、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榕人社保[2014]269号),2013年、2014年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2015年10月起根据《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榕人社保[2015]268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6、2013年1-11月公司及子公司依据《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缴纳医疗保险,2013年12月起按照《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缴纳医疗保险。7、公司及子公司住房公积金依据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1-1-109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关于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关于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事项的通知》的缴纳比例执行。(2)缴费金额报告期,公司为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具体金额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养老保险173.02328.42230.32178.94工伤保险4.4712.518.034.62失业保险12.7828.1512.836.15生育保险5.2211.789.874.44医疗保险86.75149.70120.9666.33住房公积金155.98272.17223.67150.86合计438.22802.73605.67411.33注:上述数据均为发行人实缴部分,不含员工个人缴纳部分。(3)缴费人数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情况如下:项目期间员工人数未缴纳人数2016年6月末35418社会保险2015年末339112014年末319172013年末246102016年6月末35419住房公积金2015年末339122014年末319162013年末24615经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在册员工人数存在差异。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为18人,其中7名员工为退休返聘,1名员工为原单位缴纳社保,个人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社保的,3名员工声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7名为新入职员工,未能及时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为19人,其中7名员工为退休返聘,1名员工为原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承诺自愿放弃1-1-110公司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3名员工声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1名员工为离岗退养人员,经该员工同意,公司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7名为新入职员工,未能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手续。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均已出具证明,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为避免本次发行后可能对公司新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水务做出以下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规章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进行处罚的,福州水务承诺对海峡环保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海峡环保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保荐机构认为,侯官海环在变更登记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前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形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已承诺承担可能被要求补缴或追偿的损失。发行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行人律师认为,侯官海环在变更登记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前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能按照我国有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鉴于其存在合理的客观原因,且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1-1-111为。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福州水务已就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事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损失,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能按照国家有关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保障生产经营需要、提高管理效率,对部分后勤辅助岗位用工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作为公司招募员工的补充。截至2016年6月30日,海峡环保共使用劳务派遣人员2名,均为后勤保障人员。公司与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书》,上述人员的工资及社保由海峡环保每月支付给福州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由其代为支付。海峡环保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餐饮、保洁等生产辅助工作,具有可替代的特点。公司采取在岗员工为主、劳务派遣人员为辅的用工方式,能够提高管理和生产经营效率,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十、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1、公司全体股东对股份锁定作出了相关承诺,内容详见本节“八、(六)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2、公开发行前持股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声明(1)控股股东福州水务的减持意向福州水务出具了《关于在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具体内容如下:1-1-112“1)本公司作为海峡环保的控股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2)减持的方式①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②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③在锁定期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10%(如果海峡环保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实施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的,上述股份总数以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股份后的股本数量计算,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20%。④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将综合考虑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本公司在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海峡环保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做相应调整)不低于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海峡环保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海峡环保的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②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瑞力投资的减持意向1-1-113瑞力投资出具了《关于在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具体内容如下:“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6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3)联新投资的减持意向联新投资出具了《关于在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具体内容如下:“1)本企业作为海峡环保的股东,将按照、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海峡环保股份,并严格履行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票锁定承诺。自海峡环保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也不由海峡环保回购该部分股份。1-1-1142)减持方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海峡环保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的3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所持海峡环保股份总数的50%。4)减持价格:在本企业所持海峡环保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声明签署日,本企业没有和其他任何人签署关于转让、减持所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的合同、协议或达成类似的安排,本企业对未来减持海峡环保股份之事项暂时没有明确的计划。”(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股价稳定,本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1-1-115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以下顺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或同时实施两种以上股价稳定措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在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公司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司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1-1-116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关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并不高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3)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3)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士)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1-1-117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本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并不高于其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审批程序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3、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后该等人士从二级市场自行购入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1-1-118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三)依法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福州水务、控股股东的股东福州市国投承诺:“(1)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律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②当发行人根据前述承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3)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4)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1-1-119“(1)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若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及我们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3)我们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我们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1)作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作出如下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优先赔偿投资者损失。”(2)作为发行人律师,至理律师作出如下承诺:“本所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如下: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本所将与海峡环保、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具体事宜。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1-1-120定赔偿金额后,本所将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信永中和作出如下承诺:“本事务所为海峡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措施如下: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本事务所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本事务所将与海峡环保、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具体事宜。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后,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本事务所将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他形式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上述承诺为本事务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事务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1-1-1213、不得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1、发行人已出具《关于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分别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已作出承诺,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2)如果因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海峡环保或者其1-1-122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海峡环保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海峡环保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3)如果海峡环保在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作为其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期间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有权部门认定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应承担责任的,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内容系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福州水务、福州市国投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海峡环保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事项。(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经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1-123(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了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水务及其唯一股东福州市国投已经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和承诺”。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上述承诺得到了切实履行。(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福州水务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三、(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了切实履行。1-1-124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污水厂及污水收集、处理、排放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给排水工程的咨询、设计;设备销售安装;污水处理、污泥处理的研发、开发、技术转让;城市污水处理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水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及发电(不含废物处理)。”公司主要提供市政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市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管理及。自2002年成立以来,公司主要从事市政污水处理相关业务,自2014年3月开始,子公司红庙岭海环取得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特许经营权,开始运营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子公司海环能源开始福州市第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前期工作,介入垃圾固废处理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业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及中国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行业分类标准,公司所属行业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属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子行业(行业代码D4620)。1-1-125(一)行业监管1、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体制本行业最主要的主管部门为国家环保部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同时,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应受到国家住建部、水利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担行业宏观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制定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财政税收政策。中央相关部门制定的污水处理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各级地方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适合当地的水务方面地方法规,且各级地方相关部门对当地污水处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具体监管。我国部门对水务行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运营模式、项目审批、产品或服务质量、运行安全、安排等诸多方面。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是公司所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各城市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组织,接受住建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在行业自律、服务和交流等方面发挥促进作用。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为规范污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污水处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涉及资质管理、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建设标准、价格管理等诸多方面。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水务行业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如下:名称制定/颁布机关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国保》(令第9号)全国常委会2015.1.1《中华人民国水法》(令第74号)2002.10.1《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令第87号)2008.6.1《中华人民国影响评价法》(令第77号)2003.9.1《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国务院1998.11.2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1.11-1-126《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建设部2007.3.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5.6.1等6部委令第25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环保总局、质检总局2003.7.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6.1《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9.10知》(计投资[2002]1591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国务院办公厅2012.4.19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24号)《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环发[2012]58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12.5.16号)财政部、环保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5.3.1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委、财政部、住2015.1.21(发改价格[2015]119号)建部《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财政部、国税总局2012.1.5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政策的通知》(财财政部、国税总局2008.12.9税[2008]156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2016年6月末,应交占应交税费的比例为29.42%,主要是公司根据上述政策形成期末应交而未交的金额。6)其他应付款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分别为14,410.50万元、1,214.90万元、374.89万元和588.84万元。2014年末,公司其他应付账款余额较2013年末减少13,195.6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13年末收到新增外部投资者增资汇入的投资款10,530.00万元,2014年1月将其转入所有者权益所致。2015年末,公司其他应付款较2014年末减少840.01万元,减少69.14%,主要原因系2015年公司支付了因收购子公司榕北海环股权应付的转让款尾款806.63万元。2016年6月末,公司其他应付款较2015年末增加213.94万元,增加57.07%,主要原因系公司代收了福州桂湖片区污水处理项目费449万元所致。7)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报告期内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均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公司根据与贷款银行约定的还款计划,将于一年内到期的贷款金额从长期借款划分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余额为2,425.00万元。(2)非流动负债分析1)长期借款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长期借款余额分别为3,375万元、13,000万元、17,908.931-1-345万元和25,717.11万元,2014年末较2013年末增加9,625万元,增幅285.19%,主要系为满足公司洋里四期工程建设投入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资金需求而增加的借款所致。公司2015年末长期借款较2014年末增加4,908.93万元,2016年6月末长期借款较2015年末增加7,808.18万元,系公司为满足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以及琅岐、闽清等地的污水处理BOT工程项目建设投入向银行新增加的借款所致。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明细如下:贷款单位借款金额(万元)借款期间利率借款类别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3,250.002014.11.25-2017.11.256.30信用借款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3,250.002014.12.23-2017.11.256.30信用借款农业银行福州鼓山支行1,901.002014.12.25-2017.1.256.30信用借款农业银行福州鼓山支行949.002015.01.13-2018.1.136.30信用借款建设银行福州晋安支行2,375.002012.08.09-2021.08.095.40借款建设银行福州晋安支行13,992.112015.08.23-2025.08.234.75信用借款2)专项应付款截至2015年末,公司专项应付款余额62.08万元,为“市政污泥及餐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的专项资金。3)预计负债报告期内,公司的预计负债余额明细情况列示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6.302015.12.312014.12.312013.12.31青口海环TOT项目资产预计更新复原支出90.7974.6253.7041.70榕北海环BOT项目资产预计更新复原支出346.51288.32220.44153.97红庙岭海环受托运营资产预计膜更新支出419.40406.36224.33-侯官海环BOT项目资产预计更新复原支出273.19239.43--合计1,129.891,008.72498.47195.67报告期各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为公司预计的污水处理BOT或TOT项目运营资产更新复原支出现值和垃圾渗沥液处理受托运营项目预计膜更新支出。公司每年年末根据对上述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资产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对基础设施的更新复原支出进行最佳金额估计,并选择恰当折现率计算现值,确认为预计1-1-346负债。同时,考虑预计负债的资金成本,按照折现率计算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一并计入预计负债。2015年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较2014年末增加510.25万元,增加102.36%,主要系公司2015年收购了侯官海环增加了BOT资产预计更新复原支出及红庙岭海环增加受托运营资产预计膜更新成本所致;2014年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额较2013年末增加302.81万元,增加154.76%,主要系红庙岭环保增加受托运营资产预计膜更新支出所致。4)递延收益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递延收益的主要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6.302015.12.312014.12.312013.12.31与资产相关的补助2,278.552,382.07449.16495.91其中:洋里粪便站建造专项资金380.17402.41449.16495.91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工程补助1,898.381,979.66合计2,278.552,382.07449.16495.912015年末,公司递延收益增加主要是由于2015年公司收到福州市发改委拨付用于建造洋里四期工程的专项资金,该项目生产经营部分已于2015年完工交付使用。2013年末和2014年末的递延收益主要为公司2010年和2013年收到福州市财政局拨付用于建造洋里粪便站运营资产的专项资金,该项目已于2011年完工交付使用。公司将上述金额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资产使用年限内按折旧进度同步转入营业外收入。(三)偿债能力分析1、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偿债能力的主要指标如下:财务指标2016.6.30/2015.12.31/2014.12.31/2013.12.31/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流动比率(倍)0.420.320.450.56速动比率(倍)0.410.320.440.551-1-347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1.92%51.08%35.40%39.89%资产负债率(合并)51.11%50.56%37.02%44.7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10,816.7517,182.1214,641.4011,875.92利息保障倍数(倍)6.5311.5030.72423.97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债务水平较为合理,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良好,偿债风险较低,公司的偿债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负债为经营性负债,债务均在正常付款期限内。2、同行业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城市污水处理业务,并涉及垃圾渗液处理业务,目前我国A股市场尚不存在完全可比的上市公司。因此,公司选择了与自身主营业务相近,污水处理业务占比较高且单独披露相关业务数据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包括:重庆水务(601158)、绿城水务(601368)、武汉控股(600168)、首创股份(600008)、中原环保(000544)和创业环保(600874)。上述公司平均的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财务指标2015.12.31/2015年2014.12.31/2014年2013.12.31/2013年流动比率(倍)1.351.201.77速动比率(倍)1.181.081.60资产负债率(合并)52.69%57.60%55.07%利息保障倍数(倍)5.593.754.61注:以上数据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计算而得,资产负债率均为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从上表可以看出,2013年末、2014年末及2015年末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公司主要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大部分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经营中所需的存货等流动资产比例较低,而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规模较大,污水处理业务仅为其多种业务之一,从而导致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第二,公司近年来通过增加银行贷款方式解决生产及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导致流动负债增长速度超过流动资产及速动资产增长速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融资渠道有限,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1-1-348扩大,主要依靠中短期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扩大生产规模所需资金,因此报告期内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逐步上升,随着本次发行的完成,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将出现大幅度增长,资产负债率将会有一定程度下降,偿债能力将增强。(四)资产周转能力1、公司资产周转能力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资产周转情况如下:财务指标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3.002.694.222.71存货周转率(次/年)32.4133.1043.8839.69总资产周转率(次/年)0.190.200.240.23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及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受托运营,应收账款均为向单位应收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垃圾渗沥液处理服务费。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71次、4.22次、2.69次及3.00次,公司根据相应的污水处理项目经营协议约定以及其他项目经营协议,实行按月结算,一般回款周期平均为2-3个月。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9.69次、43.88次、33.10次及32.41次,公司存货周转率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一般按需采购,各期末存货主要为维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配件和污水处理所需的药剂等,期末余额较少,导致存货周转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较低,周转速度较慢,主要是由公司的经营模式决定的。虽然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周转速度较快,但公司资产结构中以长期资产为主,导致公司总资产周转速度较慢。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周转率的比较公司选取了与前述同行业样本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报告期内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资产周转率平均值比较如下:单位:次/年财务指标2015.12.31/2015年2014.12.31/2014年2013.12.31/2013年1-1-349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3.934.524.50存货周转率平均值73.2265.9815.04总资产周转率平均值0.190.200.20注:以上数据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计算而得。公司的总资产周转率、应收帐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基本相当;公司报告期内的存货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平均值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业务涉及领域差异造成的。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目前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由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经营模式决定的,资产周转率水平合理。二、盈利能力分析(一)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随着福州市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政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在此背景下,公司加大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投入及周边污水处理项目的整合力度,污水处理能力稳步提高,并于2014年开始涉足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公司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营业收入及利润均持续增长。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较2013年增长了10,030.46万元,年复合增长率24.76%;2015年利润总额较2013年增长了1,172.77万元,年复合增长率6.28%;2015年净利润较2013年增长了553.46万元,年复合增长率3.41%。报告期,公司的总体盈利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营业收入16,189.6528,056.2324,967.0518,025.77营业成本7,912.9413,522.9011,607.138,002.92营业利润4,683.789,386.299,548.338,268.10利润总额5,120.3010,225.1610,166.269,052.39净利润4,368.128,537.419,307.207,983.9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244.797,908.258,752.367,205.601-1-350(二)营业收入结构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各期营业收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主营业务收入16,147.8899.7427,971.5799.7024,843.2499.5017,958.4799.63其他业务收入41.760.2684.660.30123.810.5067.300.37合计16,189.65100.0028,056.23100.0024,967.05100.0018,025.77100.00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由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公司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在99%以上,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收入、培训收入及永泰海环受托运营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保持稳定快速增长,2014年及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38.51%及12.59%。随着福州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深化,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和垃圾渗沥液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公司主营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发展壮大。1、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划分如下:单位:万元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比例比例比例比例金额(%)金额(%)金额(%)金额(%)污水处理14,018.0286.8123,285.5183.2520,743.7683.5017,958.47100.00垃圾渗沥液处理2,129.3313.194,683.8016.754,099.4816.50--检测业务0.530.002.260.01合计16,147.88100.0027,971.57100.0024,843.24100.0017,958.47100.00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自污水处理服务业务,2014年和2015年公1-1-351司分别开始新增了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和检测业务,形成公司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2、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原因分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7,958.47万元、24,843.24万元、27,971.57万元、16,147.88万元,其中2014年及2015年分别较上年增长17.98%及12.59%。主要原因有:(1)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和污水处理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随着福州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处理需求增长迅速,公司也加快了产能建设及外扩的步伐。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新建产能、股权收购、托管运营等方式,不断提升污水处理业务规模,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在2014年下半年开始投入试运营,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在2015年11月开始投入运营,污水处理业务的服务区域也由福州市中心城区逐步向市郊以及福州市下辖永泰、青口、闽清等县城延伸,污水处理业务量保持稳步增长,具体如下表:项目2015年2014年2013年数量/金额同比增长数量/金额同比增长数量/金额污水处理结算量(万21,327.1613.77%18,745.4619.29%15,714.40立方米)污水处理收入(万元)23,285.5112.31%20,733.1315.51%17,958.4725,00023,285.5121,327.1620,733.1320,00018,745.4617,958.4715,714.4015,00010,0005,00002015年2014年2013年污水处理量(万吨)污水处理收入(万元)1-1-352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2)新增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2014年3月,子公司红庙岭海环取得福州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理场、垃圾焚烧厂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的8年特许经营权,公司按照《福州市红庙岭垃圾渗沥液处理的运营服务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收取处理服务费,服务费价格每3年核定一次,首期服务费价格为85元/吨。2014年公司新增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收入4,099.4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6.50%;2015年公司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收入4,683.8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6.75%;2016年1-6月公司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收入2,129.3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13.29%,成为公司新的业务收入增长点。(3)部分区域的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根据《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起污水处理服务综合结算单价问题的批复》(榕财建[2014]28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榕北海环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为1.15元/吨。此外,洋里污水处理中心四期项目已于2015年11月投入运营,鉴于该项目采用新加坡膜处理工艺MBR,且出水水质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其污水处理服务费暂按1.9元/吨执行。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推动了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的增加。3、主营业务收入的区域构成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源于福州市区域,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福州地区16,147.88100.0027,971.57100.0024,843.24100.0017,958.47100.00合计16,147.88100.0027,971.57100.0024,843.24100.0017,958.47100.00(三)营业成本分析1、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1-1-353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主营业务成本7,890.4299.7113,483.3899.7111,545.3399.477,949.6099.33其他业务成本22.530.2939.520.2961.800.5353.320.67合计7,912.94100.0013,522.90100.0011,607.13100.008,002.92100.00公司营业成本主要由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报告期各期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9.33%、99.47%、99.71%和99.71%。2、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按业务类型分类按照业务类别,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划分如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污水处理7,187.2991.0911,693.3286.7210,035.8886.937,949.60100.00垃圾渗沥液处理701.768.891,789.3013.271,509.4513.07--检测业务1.360.020.760.01----合计7,890.42100.0013,483.38100.0011,545.33100.007,949.60100.002013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均由污水处理成本构成,2014年公司新增了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2015年公司新增了检测业务,因此,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半年度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6.93%、86.72%、91.09%。按照成本项目的不同,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由固定资产折旧和特许经营权摊销、人工成本、电费、药剂及工具材料费、维修费、污泥处理运费等构成,报告期内,上述成本合计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2.92%、95.40%、95.58%和96.77%,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1-1-354折旧、摊销3,811.4148.314,856.2136.023,617.3731.332,517.4731.67人工1,038.1313.162,125.3815.761,924.7716.671,287.0916.19电费1,669.3521.163,154.8423.402,707.2523.451,853.8723.32工具材料费173.662.20724.675.37454.853.94370.794.66药剂460.825.84489.453.63807.466.99442.675.57维修费235.192.981,130.098.381,117.699.68827.6010.41污泥处理运费260.903.31406.523.01311.742.70159.822.01其他239.603.04596.214.42604.195.23490.306.17合计7,889.05100.0013,483.38100.0011,545.33100.007,949.60100.002014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较2013年增长45.23%,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红庙岭海环的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2014年上半年开始运营以及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项目建成并于2014年下半年投入试运营,公司污水处理量增加,处理成本上升。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较2014年增长16.79%,主要原因为2015年11月公司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投入运营以及公司当年收购了侯官海环BOT项目,一方面增加了当期折旧、摊销金额;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污水处理成本增加。2016年1-6月,因公司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项目投入运营,增加了当期折旧金额,使得主营业务成本中折旧摊销项目占比有较大提升。(四)利润来源及变动情况1、利润构成情况公司利润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报告期各期间,公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1.34%、93.92%、91.80%和91.47%。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构成情况如下: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营业利润4,683.7891.479,386.2991.809,548.3393.928,268.1091.341-1-355营业外净损益436.528.43838.888.20617.936.08784.298.66利润总额5,120.30100.0010,225.16100.0010,166.26100.009,052.39100.002、利润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体保持增长。2014年度,公司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较2013年度增长了12.30%和16.57%,主要增长因素为:洋里中心三期工程建设完成,并于下半年投入试运行,污水处理量增加;公司当年新增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贡献毛利2,590.03万元,占当年公司业务毛利总额的19.39%。2015年度,公司利润总额较2014年增长了0.58%,而净利润较2014年下降了8.27%,主要原因为:(1)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四期项目陆续投入运营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尚未达设计水量,固定运营成本仍较高,导致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下降;(2)公司为满足固定资产项目建设以及资金周转需求,增加了银行借款规模,导致当期财务费用支出增加;(3)公司洋里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期结束,从2015年开始所得税率由减半期的12.5%上升至25%,所得税费用增加;(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税负增加。同时,因当地税务机关退税结算时间差因素,公司当期利润水平也受1-1-356一定影响。3、毛利和毛利率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和毛利率情况如下: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16,147.8827,971.5724,843.2417,958.47主营业务成本(万元)7,890.4213,483.3811,545.337,949.60主营业务毛利(万元)8,257.4614,488.1913,297.9110,008.88主营业务毛利率(%)51.1451.8053.5355.73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10,008.88万元、13,297.91万元、14,488.19万元和8,257.46万元,2014年、2015年分别较上一年度增长32.86%和8.94%。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毛利的增加,主要原因系:(1)报告期,公司洋里三期、四期相继投入运营,污水处理服务区域和污水处理业务规模不断扩大;(2)2014年上半年,公司新增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3)2014年1月1日起,子公司榕北海环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由原先的0.758元/吨上调至1.15元/吨,相应增加了业务收入。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1-6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73%、53.53%、51.80%和51.14%。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变化主要是由于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和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板块毛利率水平波动和各期收入结构的变动影响所致。(1)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业务的毛利率及综合毛利率如下表所示: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毛利毛利率(万元)(%)(万元)(%)(万元)(%)(万元)(%)污水处理6,830.7348.7311,592.1849.7810,707.8851.6210,008.8855.73垃圾渗沥1,427.5767.042,894.5061.802,590.0363.18--液处理检测业务-0.83-1.5066.43----合计8,257.4651.1414,488.1951.8013,297.9153.5310,008.8855.73由上表可知,公司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综合毛利率基本维持在1-1-35751%以上,其中最主要的利润来源是污水处理业务。2014年,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较2013年下降了4.11%,主要是由于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期项目建设完工并于下半年开始投入试运营,实际污水处理量仍未达设计水量,固定运营成本较高所致。公司2014年3月开始新增了毛利率较高的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毛利金额为2,590.03万元,占公司当期毛利的19.48%,提升了综合毛利率水平。2015年,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毛利率分别较2014年下降了1.84%和1.38%,主要是由里污水处理中心三、四期项目陆续投入运营后,实际污水处理量尚未达设计水量,固定运营成本仍较高;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相应降低了主营业务收入。2016年1-6月,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较2015年末下降了0.66%,主要是洋里四期项目投入运营后,折旧摊销成本上升所致。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毛利率较2015年提升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当期垃圾渗沥液处理量增加8.33万立方米导致。报告期内,公司的污水处理业务的结算单价除榕北海环于2014年1月1日起由原先的0.758元/吨上调至1.15元/吨外,其他运营单位的服务结算单价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榕北海环的污水处理业务毛利贡献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榕北海环的主营业务收入697.352,075.371,046.6279.33榕北海环的主营业务毛利284.011,145.06148.59-1.39占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的比例3.44%9.88%1.39%-0.01%榕北海环的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40.73%55.17%14.20%-1.75%报告期内,公司下属运营单位榕北海环于2014年12月4日取得福州市财政局批复,污水处理费结算单价自2014年起调整为1.15元/吨。榕北海环分别于2015年8月及9月收到的2014年度价格调整到位前的差额款项571.4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于实际收到款项时计入当期收入。上述价格调1-1-358整使得2015年营业收入增加1,023.78万元,当期净利润增加895.81万元。因此,此次榕北海环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调整对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和利润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增强了公司的盈利水平。此外,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毛利率主要受污水处理成本变动的影响,具体变动情况如下: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平均成本分别0.51元/吨、0.54元/吨、0.70元/吨和0.66元/吨,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吨平均成本构成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折旧、摊销0.350.230.200.16人工0.080.090.090.08电费0.130.120.110.12工具材料费0.020.010.020.02药剂0.020.020.030.03维修费0.020.040.040.05污泥处理运费0.020.020.020.01其他0.020.030.030.04合计0.660.570.540.512014年,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2013年上升0.03元/吨,主要原因系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期下半年刚投入试运营且2013年11月收购榕北海环后,折旧和摊销明显增加,但污水处理量未达设计产能,导致单位污水处理成本上升。同时,公司整体调增了员工薪资水平,使人工成本支出增加。2015年,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2014年上升了0.03元/吨,主要原因包括:(1)公司2015年4月收购了盈源环保100%股权,且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期、四期工程投入(2015年11月)运营后折旧摊销成本明显上升;(2)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期、四期陆续投入运营后,电费支出成本相应增加。2016年1-6月,公司单位污水处理成本较2015年上升了0.09元/吨,主要原因是洋里污水处理中心四期工程投入运营后,折旧成本增加以及污水处理量增加导致电费等支出成本增加。(2)主营业务毛利率同行业比较分析1-1-359①污水处理业务与同行业毛利率比较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水平情况如下:股票代码可比公司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601158重庆水务63.24%63.51%68.15%601368绿城水务51.96%54.55%52.94%600168武汉控股45.34%48.30%46.54%600008首创股份43.44%45.38%47.71%000544中原环保44.12%43.94%47.11%600874创业环保39.31%43.91%39.72%平均值47.90%49.93%50.36%本公司49.78%51.62%55.73%注:以上数据根据相关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计算而得。上述可比上市公司的处理量、处理费价格、建成运营情况、资产构成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成本构成、与上下游的合作等情况与发行人对比如下:项目污水处理量处理费结算价建成运营情况资产成本构成上下游合作情况(万立方米)(元/立方米)构成重庆80,852.442.78运营污水厂47含厂含厂外管网供水污水处理业务水务个,日处理能力外管资产折旧、一体,基本覆盖水务217.33万立方米网费行业全产业链绿城30,864.44市区1.78,下属运营7个污水处含厂含厂外管网供水污水处理业务水务五县2.16-5.29理厂,日处理能外管资产折旧、一体,基本覆盖水务不等力88.2万立方米网费行业全产业链武汉52,523.591.99运营9座污水处不含不含厂外管主要负责污水厂区控股理厂,日处理能厂外网资产折设施投资运营及自力181万立方米管网旧、费来水供应首创-各地区子公司日处理能力约不含不含厂外管供水、污水处理业务股份的价格不同1,900万立方米厂外网资产折及水务工程建设,并(含供水)管网旧、费涉及中水回用及再生水项目、海水淡化项目创业128,005市区1.76,下属日处理能力308不含不含厂外管污水处理及相关科环保子公司价格不万立方米厂外网资产折技研发、,同管网旧、费再生水(中水)生产、销售及管道接驳,自来水供水业务。中原26,1061.799个运营单位,日不含不含厂外管主要负责厂区设施环保处理能力67万立厂外网资产折投资运营方米管网旧、费1-1-360发行21,327.16中心城区1.15,下属6个运营单不含不含厂外管主要负责厂区设施人下属子公司价位,所有项目设厂外网资产折投资运营格在0.66-1.33计日处理能力管网旧、费不等120万立方米注:以上数据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及招股意向书。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主要受污水处理费价格及污水处理成本影响。从上表相关比较可以看出,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低于重庆水务、绿城水务,而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包括:A、由于我国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采用定价模式,定价时设定的合理收益率参数不同,导致区域的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存在差异。在特许经营期内,重庆水务、绿城水务各自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收益率10%确定,包括了其各自下属的众多污水处理厂,总体资产规模、处理规模较大。而发行人仅有中心城区部分污水处理项目的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为10%,其他下属污水处理厂核定的合理收益率均低于10%。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低于重庆水务、绿城水务。B、重庆水务、绿城水务由于实行“厂网一体”经营,资产中包括厂外管网,且须负责其运营,因此,污水处理结算价格中所涵盖的成本因素高于公司和其他可比上市公司,导致污水处理服务结算价格较高,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结算价分别为重庆水务2.78元/立方米、绿城水务1.78元/立方米。C、可比上市公司下属的部分污水处理厂在上世纪80、90年代就已建成,固定资产损耗维修费用等较高,而发行人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厂均在2003年以后建成和投入运营,并随着技术进步和需求增加陆续进行扩建,因此,污水处理设施维修成本支出相对较低。D、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的污水处理量规模处于中等水平,但在一定的产能范围内,污水处理单位成本随着产能利用率的增加而下降,呈现出一定的规模效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里污水处理中心污水处理项目,报告期内占比分别为77.89%、74.59%、73.35%和79.86%,由里污水处理中心一期、二期处理规模较大,产能利用率高,报告期内分别为112.30%、115.99%、109.26%、101.49%,因此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1-1-361E、通过精简公司机构设置、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使公司员工的工作效率不断提高,降低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平均人力成本。F、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管理经验,公司不断优化工艺流程并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技术和完善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有助于降低成本。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低于重庆水务、绿城水务,而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是由于资产、成本构成、以及主管机关核定的合理收益率水平不同导致所核定的污水处理结算价格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发行人的经营成本优势及规模优势导致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低于重庆水务、绿城水务,但略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值,是由于资产、成本构成、以及主管机关核定的合理收益率水平不同导致所核定的污水处理结算价格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发行人的经营成本优势及规模优势导致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②垃圾渗沥液业务毛利率分析红庙岭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的主管单位为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福州市市容管理局)。2013年9月,福州市市容管理局受福州市委托对“红庙岭垃圾渗沥液运营服务项目”进行招标,公司根据有关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由于公司在污水处理投资运营方面具有较强的投资、运营经验和综合实力,最终中标取得红庙岭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公司专门设立了子公司红庙岭海环运营该项目,并与福州市市容局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特许运营期为8年。红庙岭海环于2014年3月开始运营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63.18%、61.80%和67.04%,保持在较高水平,主要原因为:A、垃圾渗沥液来源于垃圾填埋场,由于垃圾未能分类处理,垃圾渗沥液的成分构成复杂,对其分析和处理难度大,处理设备运营成本及工艺技术壁垒较高,对运营管理方的要求较高,市场进入门槛较高,因此,该处理业务的毛利率一般保持在较高水平。发行人依靠在处理工艺研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储备等方面的经验积累取得该业务。B、项目目前执行的首期服务价格为85元/立方米,与其他城市(成都1501-1-362元/立方米、上海87元/立方米、杭州98元/立方米、广州74.85元/立方米、长沙126元/立方米(注1))正在运营的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执行的处理价格相比,该项目的服务价格处于中等偏低水平,虽然这之间有具体运营模式差异方面的因素,但综合看,公司执行的价格不高,具有合。C、该项目目前正在执行的首期服务价格85元/立方米,为公司通过规范的市场化方式参与投标程序,由发标方组织评审最终确定的中标价,该定价已经相关财政主管部门的评审和核准,该价格的确定程序规范。D、红庙岭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为福州市区唯一的垃圾渗沥液处理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1,500立方米/日,自2014年3月开始运营以来,项目实际处理量处于满负荷运作状态。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9.13%、103.52%、108.52%,在一定的产能范围内,垃圾渗沥液处理单位成本随着产能利用率的增加而下降,呈现出一定的规模效益。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业务毛利率的波动主要受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板块和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板块毛利率水平波动和各期收入结构的变动影响,各类业务毛利率水平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4、期间费用情况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万占营业收金额(万占营业金额(万占营业收金额(万占营业元)入比例元)收入比元)入比例元)收入比(%)例(%)(%)例(%)管理费用1,859.0011.483,349.8211.943,228.8912.932,120.2111.76财务费用1,642.0810.141,490.085.31305.061.22-33.89-0.19公司的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与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相对应,报告期内公司的期间费用总额逐步上升,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呈同步上升趋势。(1)管理费用公司管理费用主要由职工薪酬及福利、折旧摊销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税金构1成都的处理价格数据来源于兴蓉(000598)年报披露数据;上海、杭州、长沙数据来源于维尔利(300190)年报或公告披露数据;广州数据来源于网上公示中标结果公告。1-1-363成,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主要项目及所占比例如下表所示: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项目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金额比例(万元)(%)(万元)(%)(万元)(%)(万元)(%)薪酬类775.5041.721,571.2946.911,442.6044.68723.9934.15折旧摊销319.4017.18617.2018.43441.0113.66412.3519.45税费243.1013.07495.3514.79339.9810.53282.3913.32维修费125.466.7597.802.92234.587.26111.025.24科研经费、研发支出115.166.1973.452.19----咨询顾问费96.315.1871.382.13335.3910.39323.5515.26运输费43.782.3650.081.5063.711.9750.112.36招待费24.551.3257.611.7261.551.9151.772.44其他115.736.23315.649.42310.069.60165.037.78合计1,859.00100.003,349.82100.003,228.89100.002,120.21100.00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2,120.21万元、3,228.89万元、3,349.82万元以及1,859.00万元。公司生产经营规模逐年扩大,并增加了科研经费的支出,同时为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及员工整体薪酬水平的提升,使得管理费用总额逐年提升。(2)财务费用公司的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等。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公司的财务费用分别为-33.89万元、305.06万元、1,490.08万元和1,642.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19%、1.22%、5.31%和10.14%。报告期内,为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日常经营的需求,公司贷款规模不断增加,导致利息支出逐年增加。5、营业外收支情况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营业外收入(万元)437.12846.79625.98785.25营业外支出(万元)0.617.918.050.95营业外收支净额(万元)436.52838.88617.93784.31-1-364净利润4,368.128,537.419,307.207,983.95营业外收支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9.99%9.83%6.64%9.82%(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收到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2015年2014年2013年1-6月直接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327.16765.32576.5719.00上市励金-70.0030.00-环保专项资金补助-20.00--在线仪表补助---19.00青口新区BOT建设项目专项资金--60.00-数采仪联网传输补助--2.00-土地使用税即征即的补助--435.17-应急物资储备补助金--5.75-污泥补贴款29.1639.6243.66-膜工艺补贴-620.40--退税277.005.04--土地征用补偿-9.26--2014年度福州市重点项目先进集体和项目优胜-1.00--2015年度福州市重点项目先进集体和项目优胜1.00---2015年度环保专项资金20.00---递延收益转入103.5367.0946.7546.75合计430.68832.41623.3265.75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发行人已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退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已收退税期间应收退税2016年6月2016年7月1日-2016未收退税30日前已收年12月21日已收合计2015年7-12月501.21148.30196.54344.84156.371-1-365(注)2016年1-6月1,409.98133.751,225.991,359.7450.24合计1,911.19282.051,422.531,704.58206.61(注:2015年7-12月未收回退税的156.37万元为2015年7月份产生的应收退税金额,原因主要系退税政策是2015年7月开始执行,项目公司办理退税备案时间为2015年8月,因此2015年7月份退税款项尚未确认退回,目前项目公司正在办理退税备案变更手续)污水处理行业的即征即退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的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2015年6月30日前污水处理劳务免征。由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执行该项政策时,论证时间较长,导致退税结算时间较晚,因此,在2016年6月30日前,公司仍存在较大金额的未收退税款。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已收回申报期内的大部分应收退税款,相关的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营业外支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项目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固定资产处置损失-5.533.29-盘亏损失---0.95其他0.612.384.76-合计0.617.918.050.956、所得税费用分析(1)所得税费用明细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当期所得税费用697.361,702.981,073.561,056.69递延所得税费用54.81-15.23-214.5111.75合计752.181,687.75859.061,068.44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14.69%16.51%8.45%11.80%2013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6月,公司所得税费用分别为1,068.44万1-1-366元、859.06万元、1,687.75万元和752.1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80%、8.45%、16.51%和14.69%。报告期内,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的变化,主要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及各子公司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实际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致。根据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一、二期2012-2014年实际税率为12.5%,自2015年开始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榕北海环2012-2014年为免税期,2015-2017年为减半征收期;永泰海环2013-2015年为免税期;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三期、红庙岭海环2014-2016年为免税期;青口海环2012-2014年的实际税率为25%;侯官海环二期项目2015-2017年为免税期;洋里污水处理中心四期项目2015-2017年度免缴企业所得税。(2)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会计利润总额5,120.3010,225.1610,166.269,052.39按/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1,280.082,556.291,270.781,131.55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639.62-929.16-212.30-40.22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1.2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25.88-16.77-5.84-5.84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81.5592.6220.92-28.79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本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本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54.81-15.23-214.5111.75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所得税费用752.181,687.75859.061,068.441-1-367(五)非经常性损益对经营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5.53-2.730.37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435.17-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718.44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153.68832.41188.1565.75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5.8312.00-2.66-0.27入和支出小计159.52838.87617.93784.30所得税影响额36.18209.7263.085.95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0.000.000.00非经常性损益总额123.33629.16554.85778.35报告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75%、5.96%、7.37%和2.8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小。三、现金流量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情况如下: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88.2712,497.937,888.6312,640.8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260.06-25,896.36-24,597.95-13,656.17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462.8516,904.355,602.624,509.9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491.063,506.24-11,106.693,494.571-1-368(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2,640.84万元、7,888.63万元、12,497.93万元、12,288.27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净流入,体现公司经营活动获取现金能力较强,资产收益有较好的现金流入,经营周转状况良好。(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报告期内,为进一步扩大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覆盖范围,公司加大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资本性支出较大,导致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均为负数;报告期各期间,公司投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13,656.17万元、-24,597.95万元、-25,896.08万元和-10,260.06万元。公司报告期内的资本性支出情况参见本节“四、资本性支出分析”。(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报告期各期间,公司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分别为4,509.91万元、5,602.62万元、16,904.35万元和6,462.85万元,主要为公司通过股权融资与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及投资项目建设所致。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分别收到股东的增资款10,530万元和7,020万元;同时,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上半年新增银行借款规模分别为13,960万元、21,733.93万元及13,658.18万元。(四)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比较分析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6月2015年2014年201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288.2712,497.937,888.6312,640.84净利润4,368.128,537.419,307.207,983.95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281.32%146.39%84.76%158.33%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呈逐渐增长的态1-1-369势,但与同期净利润相比存在一定的波动,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系受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变动的影响所致。2013年、2015年、2016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58.33%、146.39%、281.32%,其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均高于净利润,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营业成本中较大比例为固定资产折旧以及BOT或TOT运营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而该等项目不占用公司当期现金流;另一方面,公司项目运营过程中原材料采购成本占比较小。2014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84.76%,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余额较2013年末出现明显增长,同比增加5,102.32万元所致。四、资本性支出分析(一)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流支出分别为6,560.95万元、24,598.51万元、21,454.23万元和10,260.06万元,本公司的资本性支出主要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现实状况,用于收购运营资产、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建设等。2013年10月,公司与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以8,062.63万元收购其持有的福州北控水质净化有限公司100%股权。2015年4月,公司与福建盈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建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3,635.59万元的价格收购其合计持有的盈源环保100%股权。报告期内,公司在建工程投入规模加大,并陆续投资建设了洋里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青口新区BOT工程、琅岐污水处理BOT工程、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闽清县白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以及闽清县梅溪污水处理厂工程等污水处理项目。上述投资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了公司的污水处理规模,提高了公司的盈利,有利于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1-1-370(二)未来可预期的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在未来两到三年,公司重大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①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和投资计划安排,以自筹资金先行投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公司前期先行投入的资金。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部分相关内容。②目前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在建工程的进一步投入,公司将利用自身积累以及长期贷款等方式取得上述投入所需资金。五、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一)财务状况趋势分析1、资产状况变化趋势公司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占比相对合理,未来资产结构将以非流动资产为主,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若本次上市融资成功,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长。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渐达产,公司业务和盈利规模将持续增长,非流动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也将相应增加。2、负债状况变化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负债大部分为流动负债。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经营性负债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根据可用募集资金金额、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及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合理安排债务融资,使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持续优化。3、所有者权益变化趋势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自有资金的积累已无法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而债务融资由于受到种种,也难以满足公司扩大经营的需要。本次上市融资后,公司所有者权益将会随之大幅增长,随着募投项目逐步建成投产,公司1-1-371盈利能力将得到提升,所有者权益将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二)盈利能力趋势分析近三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稳步增长,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在福州市污水处理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区域性优势明显。随着福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福州城镇化进程持续深化、城市人口将进一步增长,城市生产生活用水排放以及污水处理需求将继续增加,这为公司盈利的稳步增长提供了空间。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为污水处理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污水处理行业的促进作用也将持续,公司在未来将面临良好的发展和市场机遇。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具备较好的盈利前景,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将增加,并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业务竞争力。六、发行人目前存在的重大、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的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本公司不存在重大对外事项、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七、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安排(一)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新老股东权益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强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订了《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一、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1-1-372(二)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合分析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经营积累、债权融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获得现阶段发展所需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在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保持稳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公司有能力给予股东合理回报。八、本次发行股份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1、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1)本次公开发行于2016年12月前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2)本次公开发行数量预计为11,250万股;1-1-373(3)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74,975.84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的影响;(4)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5)2016年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事项;(6)2016年公司不考虑可能的分红影响,该假设仅用于此次测算,不代表公司的实际分红情况;(7)2015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537.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7,908.25万元。此次测算,假设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较2015年持平。(8)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2016年度项目2015年度发行前发行后普通股股数(万股)33,750.0033,750.0045,000.00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股数(万股)---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8,537.418,537.418,537.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7,908.257,908.257,908.25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0.250.250.19稀释每股收益(元)0.250.250.19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0.230.230.18(元)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0.230.230.18(元)1-1-374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由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目前,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部分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将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且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增加公司经营周转资金,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公司财务费用,但此期间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公司现有业务预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按照本次发行11,25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二)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合1、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项目主要围绕提升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做大做强污水处理主业、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水平展开的。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在福州主城区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福州区域市场的业务发展基础,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有利于公司以合理的资本结构满足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所处的污水处理行业具有资本性投入大、投资回报相对稳定且回收周期长的特点。随着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项目投资导致未来公司资本性支出增长以及并购战略目标的实施,公司的资金需求明显增加。由于受到融资渠道的制约,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但仍存在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并已成为制约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盈利水平进一步提高的主要瓶颈之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拟使用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压力,并加快公司的市场开拓速度。同时,通过本次融资,公司权益资本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届时通过债务方式融资的能力也增强,有利于公司形成更为合理的资本结构。(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1-1-375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对公司现有业务规模进行扩大。本次公司募投项目“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是公司根据福州城市化进程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强化公司的市场优势地位和市场竞争能力而实施的重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是公司为缓解正在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压力,公司既有污水处理投资运营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战略并购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现有经营模式没有重大影响,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人员方面: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先后培养、引进了大量行业内中高级人才,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批稳定的、结构完善的高素质核心技术团队,在污水处理厂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技术方面:公司多年来走科技创新之,着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与同济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高校开展长期合作,充分利用各自在人才资源、科学研究、产业化等方面的优势,将高校科研优势与企业生产实践有效结合。公司目前的技术储备足以支撑未来业务的发展。运营管理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污水处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有效的提升了经营管理效率,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运营管理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预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四)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环保新项目等方式,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具体如下: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污水处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污水处理行业投资、运营与管理经验,是福建区域污水处理行业领先企业。根据公司1-1-376及子公司与地方主管部门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公司现拥有福州市中心城区(包括福州东区、西区、新店新区)的独家污水处理经营权;并拥有福州下辖永泰县、闽侯县(城区、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青口新区)、琅岐经济开发区、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梅溪新城区)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以及红庙岭垃圾渗滤液处理业务的特许经营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8,025.77万元、24,967.05万元、28,056.23万元和16,189.6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7,983.95万元,9,307.20万元、8,537.41万元和4,368.12万元,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同时,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面对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加快推进已立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福州市区域市场优势地位,并根据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拓原则,适时通过收购、BOT、TOT等多种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逐步完善企业的内控管理体系和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募集资金合理使用公司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1-1-377(3)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拓展环保新项目,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在继续巩固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市场龙头地位的同时,通过股权收购、投资运营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等方式向福州市周边市场拓展并逐步介入省外市场,以寻求进一步的业务扩张,不断提高公司在污水处理市场的占有率,从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公司还将持续进行业务拓展与开发,在现有以污水处理业务为主体,以中水回用、垃圾渗沥液处理业务为辅助的前提下,未来逐步介入污泥与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垃圾焚烧处置等固废处理业务及内河水体修复业务,形成覆盖城市水土治理全部需求的业务体系,将公司打造成为城市综合一体化服务商,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以此提高公司的收入及盈利水平。(4)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4-201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得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1-1-378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具有合、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可行,上述事项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对该等事项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中关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原则和要求。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16FZA10570),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编制,未能公允反映海峡环保公司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和现金流量。”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16.9.302015.12.31变动幅度流动资产26,159.3620,629.4326.81%非流动资产154,301.75147,440.894.65%1-1-379资产合计180,461.12168,070.317.37%流动负债62,014.3563,611.71-2.51%非流动负债29,016.6521,362.2335.83%负债合计91,031.0084,973.947.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9,430.1283,096.377.62%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89,430.1283,096.377.62%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9月2015年1-9月变动幅度营业收入24,479.3519,541.1925.27%营业利润6,866.557,343.93-6.50%利润总额7,347.577,461.72-1.53%净利润6,333.746,307.840.4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6,333.746,307.840.4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6,181.206,217.03-0.58%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16年1-9月2015年1-9月变动幅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187.607,876.18130.9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00.36-23,462.0544.5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729.6014,004.78-66.2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916.84-1,581.04727.24%(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分析2016年9月末公司资产总额比上年末增加7.37%,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污水处理业务规模的增加,公司经营性资产相应增加所致。2016年9月末公司负债总额比上年末增加7.13%,与公司同期资产规模增加比例相匹配。1-1-380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24,479.35万元,相比于2015年同期19,541.19万元,增长了25.27%;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333.74万元,相比于2015年同期6,307.84万元,增长0.41%;2016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181.20万元,较2015年同期下降35.83万元,下降0.58%。2016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比2015年同期增长明显,而净利润同比2015年同期基本持平,主要原因为:当期新投产污水处理项目刚进入运营期,产能利用率上升需要一定的时间,项目折旧摊销成本增加使得污水处理业务毛利率有所下降,进而导致综合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与此同时,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较2015年同期有所上升。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去年同期增长130.92%,主要原因为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基于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公司合理预计2016年度全年收入约为32,0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9,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9,250万元,相比2015年全年同比增幅分别为14.06%、11.28%和16.97%,主要原因为公司保持营业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于2016年第四季度陆续收到退税收入所致。综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良好,经营业绩总体保持稳定,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此外,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价格,主要业务的获取方式、对象、定价方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1-381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本节所描述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是公司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发展形势和环保行业的发展状况,对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公司可预见的业务发展做出的合理预期、计划与安排。由于宏观经济运行受众多因素影响,行业发展变化较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实现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不应排除公司根据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变化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对本业务发展规划与目标进行及时修正、调整和完善的可能性。如果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并上市,公司将在上市之后通过定期报告持续公展规划的实施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一、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一)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将抓住国家“海西经济区”发展战略的政策支持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植根环保行业,贯彻“一主多辅”的战略定位,以污水处理业务为主业基础,积极探索和拓展垃圾渗滤液处理、污泥与垃圾等固废处置等环保产业延伸业务,未来通过挖掘解决地方需求及环保需求的新型合同服务,形成具有海峡环保特色的“海西模式”;在立足福建城乡综合治理市场的同时,采用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将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及管理运营经验优势复制到异地市场,实现规模化发展,努力将公司打造成海西区域领先、国内知名的综合服务提供商。(二)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计划1、加快项目建设,巩固区域市场优势地位在污水处理业务方面,公司将加快落实好已立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和服务范围,随着洋里污水处理中心四期项目、闽清梅溪污水处1-1-382理厂BOT项目、闽清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等新建项目逐步竣工投产,公司总的污水处理能力将大幅提高,在福州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巩固在福州,乃至福建区域市场的领先优势。同时,公司将尝试以BOT、TOT等方式争取“海西区域”优质项目,适当尝试跨区域发展。在污泥、垃圾固废处理业务方面,一是尝试发展城市垃圾收转运处理业务;二是继续与合作方及主管部门研究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争取在短期内完成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同时,积极筹建海环能源福州市第二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发展垃圾与污泥拌烧发电,力争将该项目打造成示范工程。2、业务领域拓展计划污水处理业务方面,为了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充分利用国家推动城镇化发展的机遇,公司将适时通过收购、BOT、TOT等多种方式实行跨区域经营,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根据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市场开拓原则,公司收购计划的目标依次为:(1)福州市周边县镇的污水处理公司经营性资产或者股权;(2)海西经营区内污水处理项目或股权;(3)以福建市场为突破口,进军全国中、西部地区水务市场。此外,未来公司将拓展并充实环保工程设计和施工业务,丰富环保一体化服务内容。垃圾固废处理业务方面,积极推进福州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和海环能源的福州市第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持续关注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业务机会。3、研发与管理能力提升计划公司将秉承一贯重视科技和人才的战略,继续完善技术研发中心的设施和人员,通过多方面途径提升技术科研与创新能力。一是大力引进或联合培养研发型人才,充实内部研发力量;二是广泛利用地方优质社会资源,建立技术联盟,增业内技术交流;三是依托公司的技术中心和研发人员,加强与、行业龙头及科研院所的合作,通过深入研究污泥处理、垃圾焚烧、土壤修复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发掘潜在市场需求而进行的前瞻性研发,为公司储备具有创新性、领先性技术,并在市场需求相对成熟时为应用技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课题,并与国内知名高校共建科研,进一步扩大公司在行业技术领域的影响力。1-1-3834、人力资源发展计划随着公司业务与资产规模的扩大,人力资源作为支撑公司下一阶段实现跨越式成长的关键因素,凸显其战略价值。公司将通过外部招聘、内部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等措施,培育业务能力突出、知识年龄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构筑公司长期持续发展的人才基础。5、融资计划公司将以规范的运作、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稳定、持续的发展回报广大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保持持续融资功能。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发展状况和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适时通过银行贷款和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股东利益最大化。二、实现发展规划的假设条件、主要困难和方法途径(一)实现发展规划的假设条件上述发展规划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公司自身的努力,同时也取决于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和经济的良好状态。公司拟定上述发展规划主要依据以下假设条件:1、公司此次股票发行能够顺利完成,募集资金及时到位;2、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的各项目能够按预定计划开工建设,并按预定计划顺利投产;3、国家宏观、经济、法律、产业政策和社会等,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4、公司现执行的财务、税收政策无重大改变;5、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市场容量、行业技术水平、行业竞争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变化;6、公司所需原材料及提供服务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波动;7、本公司现有管理层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来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8、无其它人力不可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1-1-384(二)实现发展规划的主要困难1、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发展计划的需要目前公司的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面对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仅依靠自身内部积累难以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规模化发展。除了部分借助传统的银行债务融资渠道之外,急需拓展新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2、经营管理快速提升面临较大挑战公司在较大规模资金运用和业务进一步拓展的背景下,公司的发展战略、组织设计、机制建立、资源配置及运营管理,特别是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都将面临新的挑战。3、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不足根据公司发展态势,今后几年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研发创新、运营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现有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将不能完全满足战略发展的需求。(三)实现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的方法或途径1、建立多渠道融资体系,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公司拟建立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渠道,改变融资渠道依赖银行贷款的现状,为公司未来两年重大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筹集所需资金,以满足经营发展目标对资金的需求和确保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2、通过引进和内部培养高层次人才应对经营规模快速提升面临的挑战针对公司现有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将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公司需加快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力度,确保高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以及营销人才满足公司发展需要。3、以市场需求为驱动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公司将以市场为导向,认真研究市场需求,密切行业政策及最新发展动向,推动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新型合同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成为“技术领先、管理卓越、服务优质”的新1-1-385型环保企业,最终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三、发展规划与现有业务和募集资金运用的关系上述业务发展计划是公司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借鉴行业内龙头企业的先进经验,对公司现有业务进行的扩充和提升。按照上述业务发展计划,公司未来两年将在业务规模扩大的基础上,实现主营业务稳健发展,提升公司盈利成长空间。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是公司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功实施对于公司实现上述业务发展目标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本次募集资金计划不但为公司的投资项目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更重要的是为公司构建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使公司发展进入新的层次,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管理的同时,全面提升了公司实力,扩大了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1-1-386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一、募集资金运用基本概况(一)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26日和2015年11月17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少于6,300万股,同时不超过11,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投资于下列项目: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59,975.8433,064.54补充流动资金15,0008,269.46合计74,975.8441,334.00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公司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资金缺口部分。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先行实施了项目投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并将募集资金用于项目的后续投入。(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均履行了相关手续,取得的批复文件具体如下:1-1-387序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榕发改审批[2014]239、榕环保综[2014]343号、榕环保1厂四期工程项目265号函[2014]517号2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立项备案,并取得相关影响评价批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已根据相关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了具体。公司将严格按照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市场形势等需要,已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相关予以置换。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已先后完成工程规划、设计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进入施工阶段,截至2016年6月30日,项目中的生产经营部分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该部分累计投入49,518.70万元;项目中的EPC实验楼部分仍在施工中,该部分累计投入6,600.75万元,上述两部分的累计投入占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的93.57%。1-1-388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一)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分析意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分析,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的议案》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项目的实施是可行的、必要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的污水处理能力,有效的巩固公司在环保行业中的优势地位,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二)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依据1、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在福州区域占有领先的市场地位,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运营之前,公司投资项目总的设计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05万立方米/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约为59万立方米/日,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使公司运营中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能力达到79万立方米/日,募投项目和公司现有污水处理业务规模相适应。2、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的财务状况相适应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的资产总额178,902.78万元,净资产总额为87,464.5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4,975.84万元,占2016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41.91%,净资产的85.72%。融资金额与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相适应。3、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公司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污水处理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1-1-389治理结构和管理体系,有效的提升了经营管理效率,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公司多年来走科技创新之,着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与同济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等高校开展长期合作,充分利用各自在人才资源、科学研究、产业化等方面的优势,将高校科研优势与企业生产实践有效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为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的扩大,与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本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现有管理模式下,本公司管理层有能力管理好本次募集资金。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本次募投项目的背景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明确“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目标,提出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成为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随后在《“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福建省相关部门也发布了《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受益于国家和地方支持污水处理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公司根据城市污水处理不断增长的需求新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在充分考虑污水处理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并在对城市发展需求、自身竞争优势、发展现状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将有助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生态,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二)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1、项目概况1-1-390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拟在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厂区内建设,主要服务区域为福州市江北中心城区的东区,拟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20万m3/d,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相关构筑物以及厂区内的综合办公楼、门卫室、厂区道以及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是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水质量的重大环保民生工程,也是建设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随着福州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福州城市建设已逐渐由市中心向周边区域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与落后的污水处理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本项目是公司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排水专项规划(2010-2020)》及福州城市化进程实际情况需要扩大污水处理业务规模而实施的重要项目。根据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供水规划,福州市江北中心城区2020年供水量将达到110万m3/d,随着供水量的扩大,城市污水量也不断增加,据规划对污水排放量的预测,2015年江北片区污水总量将达68.3万m3/d,2020年江北片区污水总量将达到79.2万m3/d,除去榕北海环浮村污水处理厂5万m3/d达产量,则2015年进入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的污水量为55.3万m3/d,远期2020年进入公司洋里污水处理中心的污水量为61.2万m3/d。洋里污水处理中心服务范围为整个江北中心城区的东区和西区,根据福州污水处理规划要求2015年需达到污水处理率95%的目标,而现有污水处理规模仍无法满足要求,迫切需要及时扩建。同时,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增强公司在福州市城区污水处理业务的领先优势,也有利于配合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积极推动福州市改善城区生态,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控制闽江水域污染,为城市的不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3、项目投资概算本项目总投资为59,975.84万元,其中工程费48,975.0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5,285.01万元,基本预备费4,340.81万元,建设项目静态投资58,600.89万元,动态投资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1,374.95万元。具体构成如下:单位:万元1-1-391序号费用名称金额占总投资额的比例(%)1建筑工程17,196.6328.672安装工程4,147.656.923设备及工器具购置27,630.8046.07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285.018.815预备费4,340.817.246建设期贷款利息1,374.952.29总投资额59,975.84100.004、工艺选择与质量标准综合考虑污水处理工艺的先进性、污水处理排放提标的趋势、集约用地、运行安全稳定性、经济性及对周边制约等因素,该项目采用节地型、出水标准高的MBR膜处理工艺。该工艺占地较小、对周围影响也较小、出水标准高,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可作为中水回用进行综合利用,创造效益。5、主要原材料及能源的供应情况本项目为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项目,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能源情况不会发生变化且供应充足,具体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六节业务与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之“(六)电力及其他材料供应情况”。6、项目影响及措施本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能符合环保要求。本项目《影响报告书》已经获得《福州市局关于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榕环保综[2014]343号)批准,并经《福州市局关于同意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复函》(榕环保函[2014]517号)同意变更项目业主。7、项目选址与用地情况本项目在洋里污水处理厂区内进行建设,洋里污水处理中心位于市区的东南角,在鼓山脚下、铁西侧的洋里村,厂址西侧为闽江支流港。本项目工程建设位于已建一、二期厂区的北侧,三期厂区的东侧,规划面积为183亩,其中围墙内实际使用面积为163亩,项目用地已取得“榕国用[2015]第号”土地使用权证。1-1-3928、项目的组织方式及实施进展情况该项目将由海峡环保组织实施。本项目建设期18个月,项目具体实施计划见如下表格所示:序号项目实施内容第一年(季度)第二年(季度)123412341前期工作2初步设计及审批3施工图设计及审图4土建工程施工5生产准备及人员培训6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试生产7竣工验收及正式生产公司已先后完成了该项目的董事会等内部论证、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程规划、设计等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进入了土建工程施工阶段;截至2016年6月30日,项目中的生产经营部分已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该部分累计投入49,518.70万元;项目中的EPC实验楼部分仍在施工中,该部分累计投入6,600.75万元,上述两部分的累计投入占项目预计总投资额的93.57%。9、项目效益分析根据《福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公司因扩大再生产、生产能力改扩建、设备更新等原因导致成本上涨,符律法规和上述协议的污水处理费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申请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20万m3/d,根据项目可研报告测算,为项目合理盈利水平,污水处理收费单价在考虑总成本、适当的收益等多种因素基础上经测算拟定为1.98元/m3,基于该价格,项目投资的内部收益率为8.13%(税前),静态投资回收期为10.71年(不含建设期),具有良好的投资效益。(三)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1、项目概况公司所处的污水处理行业具有资本性投入大、投资回报相对稳定的特点。公1-1-393司综合考虑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特点、现阶段的资本市场、政策因素以及各项目未来资金支付安排等因素,确定了未来三年的流动资金缺口补充计划,拟使用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必要性和合分析(1)满足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规模稳步增长,2012-2014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5,271.82万元、18,025.77万元和24,967.05万元,年复合增长率为27.86%。随着公司业务和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也将持续增加,补充充足的流动资金成为公司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业务拓展的内在要求。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营运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以及各项资产和负债占收入的比例,以估算的2015年-2017年营业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周转率等因素的影响,并结合未来的估计变化情况,按照销售百分比法对构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经营性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分别进行估算,进而预测公司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金额。根据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营运资金的实际占用情况,预计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经营营运资金占用额分别为11,348.58万元、14,510.29万元和18,552.86万元。公司预计需补充流动资金=2017年经营营运资金占用额-2014年末经营营运资金占用额=10,562.94万元。(2)未来公司资本性支出增长导致银行贷款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镇污水处理需求和投资总额不断增长。首先,随着未来污水排放标准的提高以及检测指标的增加,对城镇生活污水厂的规模及工艺技术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公司对部分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的投资总额将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其次,由于物价水平和人力成本不断上升,导致单位污水处理量的投资成本也逐步提升,从而给行业内企业的项目投资带来愈来愈大的资金压力。除已列入本次募投项目的福州市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项目(污水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之外,在建的项目还包括琅岐污水处理BOT工程、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等。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琅岐污水处理BOT工程项目1-1-394建设资金预计需投入9,514.70万元;闽侯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场内投资建设资金预计需投入29,842.43万元。此外,公司仍有浮村污水处理厂BOT二期工程扩建、污泥与餐厨垃圾处理工程一体化项目等已筹备建设或列入公司中长期规划建设的项目,预计未来该类建设的资本性支出仍处于较高水平。因此,随着未来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大,项目投资对资金的需求也将显着增加,银行贷款增加。截至2014年12月末,公司长期借款余额13,000万元,短期借款3,960万元。公司拟通过募集资金部分银行贷款,符合公司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经营需要。(3)项目一次性投资额大、投资回收周期长带来的补充流动资金需求由于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般具有前期投资额大、回收周期长的特点,公司目前签署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12-36个月,投资回收周期则一般在10年以上。因此,在项目投资过程中及运营前期公司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从而给公司的业务拓展带来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为满足公司业务规模增长和业务拓展的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并加快公司的市场开拓速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制度和实际发展需求使用该流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对于该项目资金的管理运营安排,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使用该项资金。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具体使用过程中,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进程,在科学测算和合理调度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该部分资金投放的进度和金额,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保障和不断提高股东收益。公司在具体资金支付环节,将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审批权限进行资金使用。1-1-395四、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的综合影响(一)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和每股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增长,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将显着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债务融资能力。在募投项目建设期及投入运营后的前期阶段,不能立即产生经济效益,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将会有所降低,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达产,项目收益将逐渐体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收益率会有较大提高。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将增加处理能力20万立方米/日,使整个洋里污水处理中心污水处理量达到60万立方米/日,将继续巩固公司在主城区污水处理业务的领先优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通过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有效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的压力,有助于公司加大业务开拓力度,扩大业务经营规模与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少债务融资规模及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二)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缓解公司正在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压力,公司既有污水处理投资运营项目顺利实施。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将有大幅提高,进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并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按照业已制定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开展业务,努力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化解战略实施的资金压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提升公司污水处理能力、做大做强污水处理主业、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水平展开的。募投项目投产后,将有效提升公司在福州主城区的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强化公司在福州区域市场的业务发展基础。从中长期来看,凭借公司的管理优势以及募投项目的建成和投入使用,公司将会为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回报。1-1-396(三)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性的影响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性产生不利影响。1-1-397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一、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情况(一)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公积金。公司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2、对公积金使用的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利润分配的时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1-398(二)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201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海环有限向股东福州水务分配现金股利13,660万元,于2014年完成支付。(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如下原则:(1)按照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2、利润分配的形式(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4、利润分配的条件1-1-399(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处理。5、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1-1-400事会审议。(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5)在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相关,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6、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上述“外部经营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①有关法律、行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发生重大变化,1-1-401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②发生地震、泥石流、台风、、洪水、战争、、社会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③公司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④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三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⑤法律、行规、部门规章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情形。(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为通过。(3)对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的机会,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9、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1-1-402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其占用的资金。(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4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对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榕东环保将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一并转让给发行人。5、2015年2月27日,公司与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201501-00169号),委托对方作为洋里污水处理厂四期(生产及技术检测实验楼)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提供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综合服务。合同总价暂定为104,639,300元,其中勘察费暂定713,500元,最终以经发包人认可的勘察完成工程量按实结算,并以相关审核部门的结算审核为准;设计费暂定3,925,800元,工程进行中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基数调整,计算时按审定的施工结算价调整;施工费用暂定100,000,000元,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结算原则调整。6、2015年8月5日,琅岐海环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福建省轻1-1-415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琅岐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上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土建、室外管道铺设、室外照明、景观绿化等施工图载明的施工,由福建省轻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设备采购、安装、电气、室内管道等专业施工,合同总价44,888,650元,其中土建部分27,818,136元,安装部分17,070,514元。7、2015年11月1日及11月5日,公司、金溪海环与城建设计院签订了《闽清县梅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招投标程序,选定城建设计院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负责厂区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全部工作,服务费以预算审核价为准。11月5日,公司、金溪海环及城建设计院签订《闽清县梅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建设项目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在上述总承包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义务全部由金溪海环享有或承担。8、2015年11月1日及11月5日,公司、金溪海环与城建设计院签订了《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经招投标程序,选定城建设计院作为项目总承包方,负责厂区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全部工作,服务费以预算审核价为准。11月5日,公司、金溪海环及城建设计院签订《闽清县白金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EPC建设项目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在上述总承包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义务全部由金溪海环享有或承担。(五)其他重大合同1、2014年10月30日,公司与兴业证券签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聘请兴业证券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负责推荐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并在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持续督导期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并上市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2、2014年10月30日,公司、福州水务与兴业证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1-416并上市之承销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聘请兴业证券为其本次发行新股的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三、对外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情况。四、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1、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未发生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活动或未来前景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2、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3、截至本招股意向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1-1-417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体董事(签名)陈秉宏陈秋平吴燕清卓贤文杜朝丹汪璟傅涛陈建华潘琰全体监事(签名)林一敏陈拓蔡鸿奇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卓贤文雒满意徐峰杜朝丹江河廖联辉林志军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418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表人:兰荣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石军田金火项目协办人:魏振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1-419三、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建生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蒋浩魏吓虹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年月日1-1-420四、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叶韶勋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谢炜春郑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1-1-421五、资产评估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商光太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________________欧永华王韵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月日1-1-422六、验资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资机构负责人:叶韶勋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谢炜春郑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1-1-423七、验资复核机构声明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验资复核报告的内容无,确认招股意向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资机构负责人:叶韶勋签字注册会计师:_________________薛爱国阮朝宏1-1-424第十七节备查文件一、备查文件(一)发行保荐书;(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六)公司章程(草案);(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二、查阅地点投资者可于本次发行承销期间,到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地点查阅。三、查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四、信息披露网址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上披露有关信息,详情请查看和。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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