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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生产的光伏逆变器关税由5%调整为2.5%!国务院发布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
2月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关注到,2019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中,光伏逆变器在该《公告》的第三部分,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经查询海关编码,85044030税号包含光伏逆变器,因此光伏逆变器进口关税由原来的5%调整为2.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 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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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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