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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利率“换锚” 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换锚”前后,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据相关人士表示,存量贷款“换锚”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但不管怎样,会坚持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6号明确,10月8日起,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这也被市场称作房贷利率“换锚”。8日起,“换锚”后的“新版”房贷利率正式启用。

  记者了解到,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转换工作平稳有序,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在广州地区,工农中建四大行的房贷利率与此前基本持平,首套房贷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加54个基点(为5.39%),二套房贷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报价加78.5个基点(为5.635%),相当于改革前的首套基准上浮10%,二套基准上浮15%。

  在北京地区,“新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为: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55个基点,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低于相应期限LPR加105个基点。参照9月20日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水平(4.85%)计算,北京地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4%,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9%。

  对比来看,“换锚”前后,北京地区房贷利率水平基本一致。“换锚”前,北京地区大部分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上浮10%,二套房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上浮20%。参照改革前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水平(4.9%)计算,改革前北京地区首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39%,二套房贷款利率下限是5.88%。

  值得注意的是,房贷利率定价方法转换过程中,重点是保持调整前后利率水平基本稳定。因此,“换锚”前后,居民家庭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基本不受影响。

  个人房贷利率“换锚”后,对个人房贷选择、月供等影响如何?记者了解到,“换锚”后,个人住房贷款仍可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利率执行方式。

  如果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且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选择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由LPR加点确定,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周期进行调整,利率随参考的LPR变动而浮动。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贷款利率、月还款额不会按月调整变化。

  如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1年,贷款利率“于1月1日调整”,则贷款利率会在每年的1月1日按照上年12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又如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约定重定价周期为3年,贷款利率“于起息日在对月对日调整”,如起息日为2019年10月28日,贷款利率会在每隔3年的10月28日按照当年10月20日LPR加点重新计算。

  那么,存量房贷利率如何“换锚”?10月8日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10月8日后签订借款合同的,应参考LPR定价。据相关人士表示,存量贷款“换锚”相关政策正在研究中,但不管怎样,会坚持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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