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或可继承
南方网讯 (全媒体记者/陈熊海)8月27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与上一版修订相比,明确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可继承,取消了对股份转让行为效力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合作股可以依法继承。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晓东表示,合作股继承有利于防止合作股股东日益减少造成开会通过决议法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权力机构运作和合作股可持续发展,并且实践中已有合作股继承做法。
另外,《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份行为无效以及未执行拆除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停止股利分配的规定。王晓东表示,其原因是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与国家立法权冲突,以及行政违法与民事行为不宜直接关联。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个股份合作公司跨多个社区等特殊情况,在公司重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决策前应当经社区党委研究审议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规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此外,《修正案(草案)》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所在社区党委会同公司党组织委派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经社区党委推荐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并明确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指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代表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表决权。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任职条件负面清单,规定犯罪被判刑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任职,涉及赌博或毒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完毕起未逾三年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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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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