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福证券员工私自为客户融资担保 营业部老总遭警示
北京12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两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谢炜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有效地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等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当事人谢炜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柳建飞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依法对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记者查询发现,华福证券成立于1988年6月9日,注册资本33亿人民币,黄金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36%。华福证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成立于2016年6月14日,当事人柳建飞为负责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谢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谢炜: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并在2019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关于对柳建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柳建飞:
经查,我局发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其从业人员谢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未审慎有效地核查多名关联客户账户异常交易等问题并防范风险;二是谢炜在从业期间,存在私自违规为多名客户的融资活动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在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重大异常行为和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你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管理不到位和管控不力的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2019年12月6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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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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