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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山东违法遭罚 聘任不具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北京10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2018年9月-12月,经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张丽华同意,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安排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谷某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任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张丽华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山东银保监局决定对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罚款2万元;对张丽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18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7.02%;第二大股东为安华佳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21%;第三大股东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7%。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111号中润世纪中心1号楼9层

  主要负责人:张丽华

  当事人:张丽华

  身份证号:22010319670131XXXX

  职务:时任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9月-12月,经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张丽华同意,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安排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谷某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时任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总经理张丽华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OA审批流程截屏复印件、相关新闻稿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华农险山东分公司罚款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丽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缴款说明

  2.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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