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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诚投资核心团队7人离职官网不改 董事长孙忠遭警告

  北京10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显示,经查明,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孙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国诚投资官网宣传的核心团队成员仍包含薛某东、李某放、郑某、李某阳、姜某文、潘某华、商某等七人,并附有照片、执业编号及执业经历等内容。上述七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

  国诚投资上海分公司官网宣传的投研团队成员仍包含周某、刘某、李某伟、王某白、曾某、郑某某等六人。周某并非公司员工仅为兼职,其余五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国诚投资上海分公司官网宣传“新股道”产品时,有“20余名专业投资顾问”、“精准把握买卖点”等表述,提供虚假的投资顾问数量信息并夸大其投资咨询服务能力。

  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官网宣传投资研究团队由海内外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组成,相关学历信息存在虚假。

  国诚投资广州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诚财经,在其“操盘大师”页面对金麒麟操盘团队宣传为“不惜重金聘请金融界8大不同出处的传奇操盘手”、“8年时间里,年度成功率100%,3名担任过知名券商操盘手,1名是名震股市江湖的涨停敢死队成员”、“注册分析师17名,其中博士研究生2名”、“每天运用海量因子模型对2000多只股票进行快速运算”,相关人员数量、学历、从业经历存在虚假信息,且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

  国诚投资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招揽客户存在“你看看前期我们推出的XX股票,已经赚了30%了”、“好的股票老师会根据行情的变化,给其一套方案,甚至做T+0操作”、“公司客户操作的股票绝对没有办法帮你拿到的,因为公司本来准备拿主力资金来做它,后来改变计划了,你要真正跟上老师来做”等通话内容,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

  国诚投资员工宋某、路某华在2017年9月6日用手机软件制作紫金矿业获利的虚假持仓记录,向投资者做业绩展示,提供虚假信息。

  二、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截至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分析部主管蔡某卫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但其存在向客户推荐股票,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孙忠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截至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孙忠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圳证监局认为,国诚投资通过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人员蔡某卫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孙忠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孙忠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国诚投资、孙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国诚投资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国诚投资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处罚如下:(1)对国诚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3万元罚款;(2)对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据记者查询发现,深圳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颁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专业咨询机构(执业编号ZX0180),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银行等业务。当事人孙忠持有国诚投资80%股份,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当事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投资或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 F栋大厦7F层5-F701,5-F702,5-F703,5-F705,5-F706,5-F708,5-F709,5-F710,5-F711,5-F712,5-F713号。

  孙忠,男,1969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国诚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诚投资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诚投资、孙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国诚投资、孙忠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截至2018年3月28日(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该时间),国诚投资官网(www.cf69.com)宣传的核心团队成员仍包含薛某东、李某放、郑某、李某阳、姜某文、潘某华、商某等七人,并附有照片、执业编号及执业经历等内容。上述七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

  国诚投资上海分公司官网(www.guochengsh.com)宣传的投研团队成员仍包含周某、刘某、李某伟、王某白、曾某、郑某某等六人。周某并非公司员工仅为兼职,其余五人在该时点均已离职。

  国诚投资上海分公司官网(www.guochengsh.com)宣传“新股道”产品时,有“20余名专业投资顾问”、“精准把握买卖点”等表述,提供虚假的投资顾问数量信息并夸大其投资咨询服务能力。

  国诚投资湖南分公司官网(www.gctzvip.com)宣传投资研究团队由海内外博士、硕士等高学历人才组成,相关学历信息存在虚假。

  国诚投资广州分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诚财经(gccj88),在其“操盘大师”页面对金麒麟操盘团队宣传为“不惜重金聘请金融界8大不同出处的传奇操盘手”、“8年时间里,年度成功率100%,3名担任过知名券商操盘手,1名是名震股市江湖的涨停敢死队成员”、“注册分析师17名,其中博士研究生2名”、“每天运用海量因子模型对2000多只股票进行快速运算”,相关人员数量、学历、从业经历存在虚假信息,且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

  国诚投资销售人员通过电话招揽客户存在“你看看前期我们推出的XX股票,已经赚了30%了”、“好的股票老师会根据行情的变化,给其一套方案,甚至做T+0操作”、“公司客户操作的股票绝对没有办法帮你拿到的,因为公司本来准备拿主力资金来做它,后来改变计划了,你要真正跟上老师来做”等通话内容,夸大投资咨询服务能力,误导投资者。

  国诚投资员工宋某、路某华在2017年9月6日用手机软件制作紫金矿业获利的虚假持仓记录,向投资者做业绩展示,提供虚假信息。

  二、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

  截至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分析部主管蔡某卫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但其存在向客户推荐股票,实际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孙忠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截至立案调查时,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孙忠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录音、相关网站截图记录、国诚投资及相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邹某宏等11名客户经理的工作手机微信通讯记录和宋某等人工作手机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国诚投资申辩称,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影响,且之后进行过全面、彻底的整改,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复核,国诚投资的申辩不能排除其违法违规事实,也不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相关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当事人孙忠申辩称,其不属于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过往案例也未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处罚。经复核,孙忠对公司有关人事安排、制度制定直接负责,其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我局认为,国诚投资通过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人员蔡某卫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孙忠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相关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孙忠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国诚投资、孙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对国诚投资利用传播媒介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国诚投资聘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行为,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国诚投资未按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上,处罚如下:(1)对国诚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3万元罚款;(2)对孙忠给予警告,并处以1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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