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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兰州广场支行违法遭罚 退汇未入待核查账户

  北京9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甘汇检罚〔2019〕0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兰州广场支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6月8日办理1笔金额为9678美元的进口项下退汇业务,退汇资金未入企业待核查账户。

  上述违法行为违法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甘肃省分局对建设银行兰州广场支行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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