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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股份IPO路上违规吃警示函 保荐人中信证券失职?

  北京9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现大可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大可股份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2.17亿元,从事中高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大可股份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邵树兵,第一大股东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69%,且邵树兵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13.68%。

  大可股份曾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11月21日三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中国证监会曾于2018年1月19日对大可股份首次的申报稿给予反馈意见,就招股书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财务会计资料等问题予以解答,并要求大可股份补充相关信息。

  经记者查询大可股份的招股书发现,本次大可股份IPO保荐人(主办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向晓娟、毛宗玄。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其发行人律师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方怀宇、唐满、卢叶苹。发行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为何晓云、谢俊。

  发行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为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办评估师为朱小波、宋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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