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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伯乐科创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未及时登记地址变更

  北京8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4号)显示,经查,安徽赛伯乐科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科创”)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二、档案中缺少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科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赛伯乐科创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安徽证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赛伯乐科创的整改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安徽赛伯乐科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徽赛伯乐科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二、档案中缺少机构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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