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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农商行财务报表虚假等4宗违法 罚50万5人遭警告

  北京7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8号)显示,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此外,多名相关人员受到蚌埠银保监分局处罚。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显示,怀远农商行存在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沈晓作为部分涉案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未能对财务报表进行严格审核,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毅作为部分涉案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管理责任;当事人蔡绍引作为部分涉案业务首次贷后主调查人,未能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波作为部分涉案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未辨别还贷资金来源,对贷款发放立刻偿还贷款的情况缺乏关注度,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张宁作为部分涉案业务的支行行长,应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决定对5人分别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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