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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经贸四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对现场检查未予积极配合

  中国网财经7月1日讯 证监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存在四项违规行为:一、对现场检查未予积极配合,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在内的多项资料;二、截至2019年6月17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三、未及时披露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变更财务负责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纠纷或合同纠纷等重大事项;四、未披露公司债券“17华阳04”违约,“18华阳经贸SCP001”、“18华阳经贸CP001”、“18华阳经贸CP002”、“18华阳经贸SCP002”和“18华阳经贸SCP003”违约,与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华阳经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2019〕60号

  关于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并于2018年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对我局现场检查未予积极配合,未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在内的多项资料;

  二、截至2019年6月17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

  三、未及时披露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变更财务负责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的交易纠纷或合同纠纷等重大事项;

  四、未披露公司债券“17华阳04”违约,“18华阳经贸SCP001”、“18华阳经贸CP001”、“18华阳经贸CP002”、“18华阳经贸SCP002”和“18华阳经贸SCP003”违约,与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重大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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