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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医药成员公司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通汇检罚[2019]1号)显示,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四环制药”)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通化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吉林四环制药为四环医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0460.HK)成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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