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
根据近年来我省大多数地区供热企业煤炭成本占总供热成本的比重(以下简称煤热比重),参考国内部分地区的煤热比重,综合省内大型锅炉房、背压机组和大型抽凝机组3种集中供热方式,我省的煤热比重平均在55%左右。按照省部署,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市地级权限执行)要按照《国家发展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有关,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当煤炭价格变化幅度达到10%时,应对热价进行5.5%左右的调整,并兼顾其他成本的合理变化,具体年度供热价格由市、县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等有关,召开听证会后,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今年热价调整,参照《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399号)确定的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2010年以前没有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参照的,由市、县自行测算热价调整幅度。从2016年开始,省物价监管局每年公布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供各地调整热价时参考。各市、县要明确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以利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发挥更好作用。
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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