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讯南京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涉误导性宣传等五项违规
中国网财经12月19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华讯 证券代码:833924)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ST华讯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ST华讯分公司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二、ST华讯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公司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公司网站未公示南京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三、ST华讯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依据合理性不足,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四、ST华讯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误导性信息,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ST华讯分公司使用公司自有软件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未向客户说明该软件工具数据信息来源以及固有缺陷等相关内容,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华讯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二)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三)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四)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具体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大连华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分公司聘用未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客户服务等工作,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二、你分公司营业场所未公示公司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公司网站未公示南京分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三、你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依据合理性不足,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四、你分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部分宣传内容存在误导性信息,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五、你分公司使用公司自有软件工具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时,未向客户说明该软件工具数据信息来源以及固有缺陷等相关内容,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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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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