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攻坚克难人民法院交出解决执行难合格答卷
题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裁判的意义在于执行,执行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最后一个环节。
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家以计划经济为主,那时候,人们并不知道案件“执行难”是何物。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变,各类纠纷不断增多,法院收案数急剧膨胀,而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比例一直在低位徘徊。
案件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
尽管人民法院在破解执行难上一路攻坚克难,执行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此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执行难问题又出现了不少新变化,群众对于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的呼声越来越高。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一场执行攻坚战打响了。
3年时间里,全国各级法院不畏艰难、千谋百计、殚精竭虑,不仅破解了大量执行难案件,还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
回望历史
执行难题形成非一日之寒
“执行难”一词首次出现在官方表述中是在1987年。
那一年,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使用了“大力扭转执行难的局面”的表述。此后,执行工作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所占篇幅逐年增加,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执行难”一词首次出现在官方表述中为何是在1987年?
回眸历史,可以清晰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大陆地区是一个典型的传统小农经济国家,只有微不足道的少量工业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从1949年到1953年,在短短3年内,迅速医治了战争创伤。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始到七八十年代,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人民排除重重阻力,克服种种困难,走计划经济道路,初步完成了工业化。正是因为这一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执行难问题尚未出现。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经济行为主体的变化,加上我国相关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大量经济纠纷涌向人民法院,随之而来的是,因种种原因,一些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形成执行难题。
执行难问题在经济纠纷领域首先出现并爆发,随后逐步蔓延到传统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领域,最终发展成为人民法院不得不长期面对的重大难题。
1999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及,人民法院在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有的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擅自处置被执行的财产;有的恶意串通,搞假财产、假抵押,逃避债务;有的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刁难执行,甚至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
中共中央这一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执行难问题受到国家最高决策层的关注和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
经过对全党和全社会力量进行动员,我国重点针对当时造成执行难重要原因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并建立了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新机制。在这一时期,随着人民法院对执行难及其产生原因的认识日益深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和手段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同时,执行力量也得到不断充实:1996年,全国法院共有执行人员1.6万余人,到2001年底,增加到3万余人。至2009年,全国法院已有执行人员3.5万余人。
我们很难找到当年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时具体的人和事,但从湖南省一位从事执行工作30多年老法官所列的时间表里,可以看出党委政府、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
“1982年开始,湖南省中、基层法院陆续组建执行庭,专门负责案件执行工作。
“在改革开放征程中,全省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执行积案大量上升,执行难问题日益凸显。到1990年底,湖南全省法院未执行积案15000多件。
“1990年12月,湖南省委用文件批转了湖南高院党组《关于加强执行工作意见的报告》,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迅速发展。
“199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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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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