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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严禁开发企业私下倒卖!深圳发布城市更新新举措

11日,记者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开始实施。《若干措施》在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活化历史文化遗产、优先保证公共利益用地的落实、提升产业空间质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规范城中村改造等方面提出很多新的举措,实现城市更新工作从“全面铺开”向“有促有控”、从“改差补缺”向“品质打造”、从“追求速度”向“保质提效”、从“拆建为主”向“多措并举”转变,持续提升城市发展能级和品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 规范和优化城市更新

目前,深圳城市更新已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为什么还要出台《若干措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解读中称,近年来,我市城市更新的政策机制不断优化,城市更新在推动深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综合能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深圳的城市更新也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伴随城市更新进入深水期,城市更新也出现了新的挑战,如更新规划的统筹力度有待增强,更新内涵拓展有待提升,更新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更新工作的服务水平还需要优化等。

《若干措施》的出台,就是体现深圳城市最新发展要求,同时针对当前更新工作的实际问题,提出的优化调整策略。《若干措施》通过对城市更新现规划计划体系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搭建由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成的城市更新目标传导机制,一是增加规划期至2035年的全市城市更新规划,为全市城市更新政策及规划制定提供更加前瞻性以及综合性的指引。二是强化计划调控抓手,按照年度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和用地出让任务指标,搭建涵盖任务下达、过程跟踪、年终考核的年度计划管理机制,保障中长期规划的有效落实。

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保证公共利益用地

《若干措施》有哪些突出的亮点?它如何通过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据了解,《若干措施》针对以往城市更新中相对薄弱的环节,在绿色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

比如,在绿色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要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全面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城市更新与城市“双修”相结合,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发展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筑。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活化方面,《若干措施》提出,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类型的不同,分类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活化工作。此外,通过容积率转移或奖励等方式,鼓励实施主体承担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修缮、整治和活化利用。

针对当前我市单个更新单元面积相对较小,腾挪空间有限,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厌恶型设施无法落实问题,《若干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多种实施手段推进,保证公共利益用地的优先落实。

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提升产业空间质量、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很多有针对性的举措。

比如,针对我市工业区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政府掌握产业空间有限、重大项目引进困难等问题,《若干措施》提出以“抓大片”为手段,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试点工作,并在全市选择试点片区,由区政府主导编制规划,统筹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二次开发模式,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示范样本。

另外,为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若干措施》规定,除政府主导推进的旧工业区连片改造外,更新主体可以通过三种模式开展旧工业区升级改造。

一是通过放宽年限、简化流程,鼓励"工改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特别是“工改M1”项目。

二是积极鼓励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开展综合整治,并鼓励各区在全市政策基础上探索合法合规、可操作性强的综合整治实施模式。

三是支持产业用地综合运用加建、改建、扩建等手段提高容积率。

除了鼓励政策外,《若干措施》也强化了产业空间的管理要求。比如,通过强化“工改工”拆除重建类项目的结构引导,落实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严控“工改M0”。同时,强化产业升级更新项目审查与监管,探索建立工业楼宇租赁价格调节与补贴机制及加强产业用房租赁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租赁价格,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拓展城中村综合整治手段 规范集体资产管理

以往,城中村改造以拆除重建为主,城中村综合整治推进相对缓慢,实施手段有限,主要是满足基础性的安全及环境保障,难以实现公共空间和生态环境品质提升等改善性需求,此次出台的《若干措施》对城中村综合整治的手段进行了拓展,特别是针对一些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又无法简单通过城中村综合治理、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等手段予以解决的,允许其综合运用局部拆建、扩建、加建等多种方式予以实施。

针对拟进行拆除重建的城中村,《若干措施》提出,要由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区城市更新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主动服务。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管理,严禁开发企业私下进驻城中村及私下倒卖,降低改造成本和社会风险。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区政府监督下,以公平公正、民主透明为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市场主体,杜绝少数“村官”与开发企业操纵集体决策,保证村民真实意愿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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