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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起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

  因认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某将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岳某某使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

  2015年10月6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案外人赵某某等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和相关车辆受损,法院判决黄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相应赔偿。后赵某某死亡。

  随后,赵某某之子赵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了《发生车祸后的第776天》视频(以下简称“涉案视频”)。原告认为自己在已经赔偿49.6万元的情况下,赵某通过该视频误导公众称原告“一分钱未赔”。当日,岳某某转发了该涉案视频。

  原告认为,被告岳某某以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家、媒体观察员的身份转发该视频,导致该事件迅速成为全国性舆论关注的重大事件,有关原告个人隐私信息被大量传播,自己被媒体冠以“教科书式的耍赖”称号。这种情况使原告及女儿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无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黄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岳某某删除侵权微博及侵权评论并赔礼道歉,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判令微梦创科公司断开侵权视频及博文链接,向黄某某公开道歉,通过技术手段向被告岳某某所有粉丝发布道歉书,并对岳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博文合理有据并未侵犯黄某某权益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涉案视频本身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岳某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也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

  在岳某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岳某某从事件旁观者身份转变为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发布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对黄某某事件相关诉讼进展的通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其言论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岳某某并未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涉案博文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且由于涉案视频中不存在黄某某所主张的失实和侮辱内容,即使在岳某某成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关者后,其亦不负有删除的义务。

  本案中,在黄某某已经明确确认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中没有涉及其隐私内容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隐私权。而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院认定岳某某并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微梦创科公司未对涉案视频和涉案博文采取删除措施并未侵权。

  倡导理性、文明、友善的网络言论环境

  涉案视频经包括岳某某在内的微博用户的大量转发,各类媒体跟进报道,黄某某迅速成为广为人知的话题人物,在此过程中,其收到来自众多不明人员的谩骂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内容言辞过激,出现了对黄某某的人身攻击。

  法院指出,一般来说,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批评客观上会促进个人向好、社会向善,会促使被批评者反思改正,推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但是,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

  法院表示,虽然岳某某并未侵犯黄某某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某某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某某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某某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某某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因黄某某对于岳某某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靳昊、通讯员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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