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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唐贸易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广晟投资集团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鸿集团煤化有限公司、佛山市承唐贸易有限公司、司徒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自本公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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