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东江环保股Email: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东江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大连分所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大厦 16 层 F 室
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传线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海口市
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邮编:570105
电线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Email:
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规范和 纽约分所
勤勉尽责,本所已出具了《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 邮编:10110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传线
见书》)、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分所
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市君 中环康乐广场 1 号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传线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市君 硅谷分所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湾岸 2275 号 101 室
司(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近三年及一期的
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08
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就申请本次发行上市而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变更
(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
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
含锌粉尘(如布袋灰、瓦斯灰等)、含铜蚀刻液和含铜废渣等废物。2003 年
3 月,广东省人民发布《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对
东省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同时,将 2010 年之
2005 年 12 月,深圳市中金岭南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冶炼厂在设备检修期间违
理及防治规划的贯彻实施正式提上工作日程。2006 年 3 月,广东省局、
韶关市人民、韶关市局、韶关市发展和局、韶关市城乡规划局、
关市废物处理处置协调会。根据本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8》,会议认为,
2006 年 6 月,韶关市人民下发《关于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选址
问题的批复》(韶府复[2006]62 号),同意将翁源县铁龙林场鸭麻湖地块作为粤
2006 年 9 月,为建设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张国颜、唐孝观两
《关于建设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的协议书》,双方约定:(1)翁源县人民
分批、分地、分项目为韶关绿然或其指定的投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
2007 年 3 月,韶关市局、翁源县人民及韶关绿然共同签署《粤
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三方约定:(1)韶关市
局授予韶关绿然(含进入粤北危废中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2006 年 9 月
8 日—2056 年 9 月 8 日)对项目进行投资、设计、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独家特
许经营权;(2)自该协议签订起,在韶关范围内不再批准现址以外的地区建设危
再续发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进入粤北危废中心建设;(3)进入粤北危
市环保局审批后方可进入园区建设; 4)翁源县人民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用地、
2008 年 3 月,广东省局出具《关于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一
期工程(首期综合利用)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8]99 号)。根据
2008 年 12 月,广东省发展和委员会出具《关于广东省粤北废物处
鉴于国家部和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于 2008 年 6 月联合颁布的
《国家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 1 号)未将水淬渣列为废物;
广东省人民于 2009 年 3 月更新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令 135 号)也不再将铅锌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水淬渣列为广东
省严控废物;同时按照《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和
《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韶关冶炼厂产生
的水淬渣不属于废物。因此,韶关市局于 2011 年 6 月针对粤北危
复并出具《关于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氧化锌水淬渣综合
2011 年 8 月 11 日,广东省厅出具《关于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
心二期工程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1]360 号)。二期工程的建设内
容包括综合利用车间、物/化处理车间、稳定化/固化车间、焚烧处置车间、废铅
二期工程拟处理处置废矿物油(HW08)、表面处理废物(HW17)、含铬废物
(HW21)、含铜废物(HW22)、含锌废物(HW23)、含铅废物(HW31)、有
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等 41 类废物。根据二期环评批复,该期工程建
设基本符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年)等要求。但根据环
根据二期环评报告,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3,000 米内无飞机场及军事设施,150
米内无地表水域,但距离二期工程最近的墩头村(20 户)和将军屯村(27 户)
搬迁安置计划,并于 2011 年 7 月出具《关于同意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卫
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计划的批复》翁府[2011]76 号),要求县国土资源局、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固定资产投
入金额为 18,287.34 万元,已完成铅选车间、次氧化锌车间、暂存车间等设施的
20 万吨,年产次氧化锌和铅精矿的金属量分别为 1.2 万吨和 0.5 万吨。水淬渣
处理项目将于 2011 年下半年开始试生产,2012 年达产率约 50%、2013 年达产
率约 70%、2014 年达产率约 90%、2015 年完全达产,预计完全达产后年产值
2006 年 9 月,韶关绿然与翁源县人民签订《关于建设粤北废物处
4,030 亩(约 2,688,010 平方米)土地作为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用地。
2009 年 10 月,翁源县人民发布其组织编制并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的《翁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
项目用地面积调整为不得超过 1,409,600 平方米(约 2,114 亩)。
2011 年 8 月 11 日,广东省厅下发《关于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
心二期工程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1]360 号),根据《粤北废
体规划用地为 1,390,000 平方米(约 2,085 亩),其中一期工程用地规划经一期
环评批复的占地面积为 60.798 万平方米(其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 年 5 月
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为 38.5 万平方米,2011 年 8 月已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为 3.31
万平方米),实际建设占用面积仅为 19.3 万平方米(其中包括韶关绿然已建的铅
选车间、次氧化锌车间、暂存车间等设施占地 3.31 万平方米,韶关绿然拟建的
暂存库、废水处理车间及办公设施占地 7.72691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占用 8.26309
万平方米,全部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全部调整到二期环评范围内,
据此,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一期工程环评占地面积为 19.3 万平方米,二
期工程环评占地面积为 119.7 万平方米。粤北危废中心具体项目建设规划如下:
一期工程实际建设面积为 19.3 万平方米(其中包括韶关绿然已建的铅选车间、次氧化锌车
间、暂存车间等设施占地 3.31 万平方米,韶关绿然拟建的暂存库、硫酸铜回收车间、污水
处理车间、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卤化有机溶剂、含镍废液、物/化处理车间占地 7.72691
万平方米,入园企业占用 8.26309 万平方米,全部为已批准的建设用地)。
二期工程环评占地面积为 119.7 万平方米(二期工程的建设处于规划当中,各项目的功能及
目用地之时,已获发、签署的项目用地相关批复、协议主要有:(1)韶关市人民
于 2006 年 6 月下发《关于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选址问题的批复》(韶
府复[2006]62 号),同意将翁源县铁龙林场鸭麻湖地块作为粤北废物处理处
置中心项目用地。(2)翁源县人民与韶关绿然于 2006 年 9 月签署《关于建
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经营管理等工作。(3)韶关市局、
翁源县人民及韶关绿然于 2007 年 3 月签署《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
北危废中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2006 年 9 月 8 日—2056 年 9 月 8 日)
湖地段平整了 1,210 亩土地(约 806,666.67 平方米)用于建设粤北危废中心项
目工程。2008 年 12 月 18 日,翁源县国土资源局以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题逐步进行了规范、整改:(1)2010 年 5 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翁
源县 2009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0]277 号),
批准粤北危废中心项目一期工程中的 385,000 平方米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并同意相关土地征收方案;(2)2010 年 12 月,翁源县人民向韶关绿然颁
发了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翁国用(2010)第 1700002
积为 77,269.10 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工业,分别拟用于韶关绿然建设暂存库、废
水处理车间及办公设施;(3)2011 年 6 月 29 日,广东省林业局下发《使用林
地审核同意书》(粤林地许准[2011]659 号),同意韶关绿然为建设粤北废物
处理处置中心项目,使用 47.1314 公顷的林地;(4)2011 年 9 月,广东省国土
资源厅出具《关于翁源县 2011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
根据发行人及韶关绿然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韶关绿然在一期工程 3.31
车间等设施),该等用地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 年 9 月,翁源县国土
2011 年 8 月,翁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书面确认韶关绿然在其基于粤北危
的土地面积为 44,000 平方米,其中包括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0 年 5 月批复
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385,000 平方米范围内的 10,338 平方米、二期规划用地
33,662 平方米(已平整的林地,暂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就占用的建设用地,
完善。其中,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分别于 2010 年 5 月、2011 年 9 月下发《关于
翁源县 2009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277
号)、《关于翁源县 2011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
[2011]573 号),批准粤北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所占用的 385,000 平方米、
33,098 平方米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同意相关土地的方案,该等用地
程建设相关手续之前,应不存在其已建成的项目工程被拆迁或处罚的风险。第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部和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于 2008 年 6 月
联合发布的《国家废物名录》(环保部、发改委令第 1 号)、广东省人民
于 2009 年 3 月发布的《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
为进一步水淬渣的长期储存不会对周边带来环保风险,2010 年 12
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和《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标准,对水淬渣进行了毒性浸出试验,检测结果表明水淬渣
砷、硒、无机氟化物、PH 值、铊等十八项可以测出的指标(其它指标未检出)
根据国家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01 年 12 月发布的
存场需要达到以下标准:(一)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建设要求;(二)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居民集中区 500 米以上;(三)
影响区;(五)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六)
理处置中心内海拔 208 米的地块西南部,距场界居民区达到 500 米以上的要求;
人员定期巡查,喷洒水雾增湿并对边沿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对空气和水土的污染。
2010 年 10 月,翁源县局对水淬渣贮存场进行了环保验收并出具
2 年,没有发生水淬渣流失现象,亦未造成重大污染,上述各项环保措施对
万元、26.50 万元和 23.20 万元,已计入韶关绿然财务报表中的管理费用科目。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02]76 号)之,“集
实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国土资源部对我市
A307-0004 号国有建设用地上的 6#厂房(建筑面积为 5380 平方米)和 2#宿舍(建
筑面积为 3603 平方米),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产已经作为历史违法建
就上述 6#厂房和 2#宿舍,发行人已经取得深圳人居委出具的《竣工保
护验收的决定书》(深环建验[2009]158 号)、深圳市宝安消防大队出
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深公消 BH(建验)字[2009]第 0507 号)。
发行人就该等房产已于 2009 年 11 月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申报农村城
市化历史遗留建筑,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出
具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表(工业类)》,发行人已经
报手续。根据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9 年 6 月 2 日颁布并施行的《关
决定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普查记录;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未出台《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成都危废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于 2002 年 11 月 5 日签订《成都危废在
祥福镇, 40 亩投资兴建成都工业废物处理中心示范工程项目,由成都市青
10009.44 平方米。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费凭证以及相关说明,成都危废已经支付
了 120 万元,并在该片土地上建设相关厂房。但是在项目建设后期由于当地
发行人已经取得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颁发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清国用[2007]第 00183 号),该土地坐落于清远市泰基工业
园,地号为 G1000528-1*1,地类(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面积为
产,其建筑面积合计为 17,047 平方米。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正在办
产的建筑面积合计 89,675.17 平方米,占自有房产总面积的 89.20%;位于集体建
设用地上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 10,867.82 平方米(该等土地均为集体流转土地,
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沙井分公司 6#厂房和 2#宿舍、
临时仓储场地使用。租金为每月 11 万元,每五年租金递增 10%。出租方李国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物业之中,第 1-7 项均建于国有建设用地之上;
根据深圳市年丰股份合作公司以及深圳市碧头股份合作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及 2011 年 9 月 6 日出具的《证明》,第 8、9 项房产建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
2011 年 9 月 13 日,深圳市年丰股份合作公司书面确认,向龙岗东江
产的建筑面积合计 11546.38 平方米,占租赁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77.47%;位于集
体建设土地上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 3358 平方米,占租赁房产总建筑面积的
(四)市政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融资 BOT 项目(以下简称“BOT 项目”)用
授权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等,在下述 BOT 项目中,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项目主办人,项目用地
2007 年 11 月 8 日签署《深圳市宝安区老虎坑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利用 CDM 项
责老虎坑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利用 CDM 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理局。东江利赛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宝安区老
虎坑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利用 CDM 项目土地使用协议》,约定东江利赛可使用
位于宝安区松岗街道办老虎坑园内土地 3,600 平方米的土地作为项目用地。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已经就项目建设取得了
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其授权单位)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签署《邵阳市生活垃圾卫生
卫生填埋场特许经营权,由邵阳市人民提供该项目的土地,项目合作期满后,
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述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邵市国用(2009)第
青岛东江与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于 2008 年 12 月 24 日签订的《青岛市小涧西
固废综合处置场填埋气体收集发电及利用 CDM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青岛市市
1999 年 12 月 27 日,人民下发《关于青岛市园林环卫管理局用
地的批复》(鲁政字[1999]329 号),同意青岛市小涧西固废综合处置场项目用地
的申请。2008 年 9 月 11 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下
预字[2008]37 号),同意青岛市小涧西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工程通过用地。
龙岗东江与深圳市龙岗区局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签署《深圳市龙岗
发行人与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于 2005 年 5 月 30 日签署《填埋气体
根据深圳市人民办公厅 2008 年 5 月 31 日《市办公会议纪要》(257
号)、2009 年 9 月 4 日《深圳市人民办公厅文件呈批表》(办文编号:
SZ2009005405)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所于 201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有关意见的复函》(深规土一局
函[2011]289 号),前述项目用地使用权人原为深圳市绿洁工贸发展有限公
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等,运作一个 BOT 项目时,作为一方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BOT 项目的用地手续应该由作为一方的项目发起
人办理、完善,若因项目用地而影响该等 BOT 项目的建设、运营,则项目主办
人有权根据相关协议/要求项目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OT 项目中项
述 BOT 项目的建设均依托于当地部门规划选定的已运营多年的市政垃圾填
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
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该等市政垃圾填埋场
述宝安区老虎坑垃圾卫生填埋场沼气利用 CDM 项目、青岛市小涧西固废综合处置
场填埋气体收集发电及利用 CDM 项目及深圳下坪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和利用项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实质
选举了职工监事,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547.6374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5、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发行不超过 25,000,000 股面值 1 元的 A 股,另
加上发行人已经公开发行并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 H 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①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 2008 年、2009 年和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2,547.6374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在 1000 万元以上,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
发行人与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签订《填埋作业
元,每月费用为 227.48 万元,由深圳市下坪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向发行人按月支
发行人与邵阳市人民、新邵县人民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签订《邵阳
府于 2008 年 2 月 27 日签订的《邵阳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及特许经营权合
生活垃圾自 2012 年 1 月起进入垃圾填埋场,由发行人接收及处理等。
执法局作为授权单位)于 2011 年 5 月 20 日签署《邵阳市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运
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及垃圾压缩转运工作交由发行人承包管理,承包期限从 2011
5 发行人 深圳市宝安区合同系框架协议, 处理客户废三氯乙 2010.03.01-
(1)发行人与交通银行深圳竹子林支行于 2011 年 6 月 1 日签订《最高额借
款合同项下额度使用申请书》,根据编号为 4430902009L100001100 的《最高额借
款合同》,申请贷款人民币 6,000 万元,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10%,还款日
(2)发行人与永隆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1 年 6 月 13 日签订《融资合同》,约
1,000 万元贷款之的需要向永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融
资金额为港币 1,000 万元,每笔备用信用证最长不超过 12.5 个月。
(3)再生能源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 2011 年 6 月 2 日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为 6,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60 个月,贷款利率为 6.9825%;发行人提供
银行深圳景田支行按信用证下单据金额向再生资源提供议付金额 3,000 万元,议
(5)发行人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11 年 6 月 1 日签订《额
度贷款合同》,发行人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 1 亿元,期限为 2011
年 6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2 日,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10%。同日,广发银
(6)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于 2011 年 5 月 24 日签
署《授信补充协议》(2010 年蛇字第 0010245130-2 号),协议约定发行人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授信协议》项下的
于 20%金)、国内保函、贸易融资、商业汇票承兑、贷款(保函和承兑、开
证额度外收取 20%金,单笔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国内信用证(信用
(7)韶关绿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 2011 年 6 月 1 日签订《额
度贷款合同》,韶关绿然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 5000 万元,期限
证合同》,发行人、张维仰及张国颜为韶关绿然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
2011 年 6 月 8 日, (4)关于选举叶如棠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
201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
事会:张维仰(执行董事)、陈曙生(执行董事)、李永鹏(执行董事)、冯
涛(非执行董事)、冯波(非执行董事)、孙集平(非执行董事)、叶如棠(
董事)、郝吉明(董事)、王继德(董事);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监事会成
201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安担任发行人职工代
201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维仰担任董事长、
选举冯涛担任副董事长;聘任张维仰为总裁、陈曙生、曹庭武及兰永辉为副总裁、
2011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袁桅为监事会。
级管理人员的换届更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效;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要,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
相关内容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
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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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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