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采煤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矿采煤方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煤局发〔2013〕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煤炭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和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煤炭局要尽快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确定尚未完成壁式面的煤矿企业,列入采煤方法范围,并将列入采煤方法矿井名单报市煤炭局。
二、列入采煤方法范围的煤矿要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矿井采煤方法设计》,设计由编制人员、煤矿总工、矿长、法人签字认可后报县(市)煤炭局审批。
三、各县(市)煤炭局要组织采煤、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期控制在2个月以内,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采煤方法工作务必于年底前结束。
四、煤矿采煤方法工程完工后,由各县(市)煤炭局按照煤矿编制的《矿井采煤方法设计》组织采煤、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予以批复,未经验收不得组织生产。
五、市煤炭局将对全市煤矿采煤方法工作进行监督,对拒不进行采煤方法工作的县(市)将通报,拒不进行采煤方法工作的煤矿将按省煤管局要求列入关闭名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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