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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清镇利民煤矿“3·2”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贵阳市清镇利民煤矿“3·2”事故系列案件一审宣判

  2022年10月28日下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对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集团”,实际控制人刘强)收购清镇市利民煤矿(以下简称“利民煤矿”),经有关部门批准,2019年6月利民煤矿进行开工建设,2021年3月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将负责人变更为刘平。自2021年2月以来,刘强与刘平等人在未完成煤矿煤与瓦斯防治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采取蓄意隐瞒事故作业区域、图纸作假、监管系统数据不上传、不安装人员定位装置、密闭伪装事故煤层出入口、生产调度记录、人员出入井检身记录、矿灯发放记录“两本账”等手段,违法违规组织建设、生产。

  2022年3月2日4时许,利民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8人“死亡”(未经医疗救治确认)、十余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刘平、刘强、程涛等人指使他人关闭监控视频,隐匿、销毁、伪造相关证据。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清镇市工信局”)得知事故发生后,原副局长田小明、煤炭管理科原负责人陈明江于3月2日6时34分许到达现场处置,与利民煤矿及强盛集团有关人员共谋确定隐瞒事故造员死亡情况。田小明向清镇市工信局原局长杨孝文电线人受伤,并提出可不上报死亡人员,由强盛集团及利民煤矿私自处理的意见,杨孝文表示同意;7时54分,杨孝文电话向清镇市人民政府原分管副市长杜友山报告此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的虚假事故信息,以及可以不将人员死亡的真实情况上报、由强盛集团及利民煤矿私自处理的意见,杜友山表示同意。随后,清镇市工信局以及清镇市、贵阳市相关部门在多份报告中对于该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均只报送10人受伤,无人员死亡。

  在谎报事故只造员受伤后,强盛集团相关人员勾结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方虹等人,约定处理每具尸体8万余元,并于事故发生后不久即将8具“遇难者遗体”运往他处非法处置。事故调查中还查明,利民煤矿还非法储存电4000余枚。

  经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认定,利民煤矿“3·2”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69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以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储存罪,判处刘平、刘强、程涛、赵春洪、李乃安、江开松、谢长元、李涛、邓刚、曾先树、卢绍文、黄启华、方建修、陈士权、高均平、陈先救、姜海、李于宏、魏永生、林琪、丁勇、胡成雄22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田小明、陈明江、杨孝文、杜友山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方虹、兰光明、方毅、费必光、楚建国、黎中恒、邹如柏、汤仕乾8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以非法储存罪,对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刘平、刘强、程涛、赵春洪、兰光明、方毅、费必光、黎中恒表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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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贵州清镇煤矿事故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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