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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轨制”不平衡资金要及时清零

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推进,建立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必然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困难。“双轨制”带来的不平衡资金问题是全国第一批8个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中遇到的一个共性问题。

文丨赵克斌

要妥善处理“双轨制”带来的不平衡资金问题,首先就必须了解“双轨制”及其不平衡资金产生的原因。

在建设和完善电力市场过程中,并非所有电力用户都必须全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考虑到各种因素,仍然会有部分电力用户长期执行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如此就造成市场与计划“双轨制”并存运行的情况。

“双轨制”并存运行的条件下,非市场用户实际用电与其中长期计划用电所产生的偏差电量部分,一方面电网企业在现货市场中按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从发电侧进行了采购,一方面电网企业对非市场用户实际用电仍然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价格进行结算,现货价格并未传导至非市场用户,这样就产生了“双轨制”不平衡资金。

“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有正有负,正数表示电网企业需要向发电侧返还,负数表示电网企业需要向发电侧补收。试点地区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中,一般都是按照发电量或现货电量占比向发电企业进行分摊。实践中,许多发电企业对“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这种分摊处理方法提出了异议。

假如,试点地区仅有两个发电企业甲和乙。甲和乙的现货电量相同,甲的现货收益即相比中长期电价多收入40万元,乙的现货收益-20万元,用户侧现货收益-10万元,那么“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就是-10万元。假如按照现货电量进行分摊,则发电企业甲和乙各分摊“双轨制”不平衡资金-5万元,最终甲实现现货收益35万元,乙实现现货收益-25万元。对于分摊的“双轨制”不平衡资金-5万元,发电企业乙觉得无缘无故且非常不公,表示坚决反对。

如前所述,这种“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显然是非市场用户用电偏差带来的,但由于其不参与市场就无法向其进行疏导。因此,上述举例中的“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应该由甲完全承担,即发电企业甲应从现货收益40万元中拿出10万元返还电网企业。同理,假如甲的现货收益20万元,乙的现货收益-20万元,用户侧现货收益-10万元,那么“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就是10万元,且一定也是由非市场用户用电偏差带来的,那么,这10万元应该由电网企业全部返还给发电企业乙。

综上,“双轨制”不平衡资金在发电侧按现货电量或者发电量进行分摊,必然导致部分发电企业的部分获利等量对应另一部分发电企业的损失,这种“双轨制”不平衡资金造成的发电侧“零和游戏”缺乏合理性也有失公平,将影响到“双轨制”条件下电力现货市场的可持续运行。

从规则设计角度来讲,应确保“双轨制”不平衡资金的及时清零。无论“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是正是负, 都不应该简单地按照现货电量或者发电量向发电侧进行分摊处理,而是要通过计算发电侧现货收益后开展相对准确地定向退补处理,并以此实现“双轨制”不平衡资金日日清零

(作者供职于大唐甘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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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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