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28-2021英文版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电气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标准条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
1.0.2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 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1.1 煤化工工厂的区域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镇)总体规划和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并应根据煤化工工厂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确定。4.1.2 煤化工工厂应远离城市居住、商业、重要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和饮用水源地;其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
4.1.3煤化工工厂邻近煤矿矿井时,厂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位于矿井井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高架火炬与井口的距离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厂内的其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 的有关规定。4.1.5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其他工厂或设施的架空电力线路、公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运煤栈桥不应穿越厂区。
4.1.6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民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高架火炬与相邻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
4.2.1 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空分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厂区面向厂外公路的一侧,宜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液化经罐组、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的台地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10装置外独立设置的控制室、机柜室和外操室所在场地的地坪高度不宜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的地坪高度﹔
11消防站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且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消防站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至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4.0km。
4.2.2 输送煤、灰渣的输送机栈桥宜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外,且不应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当位于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4.2.3为不同装置、自备热电站(锅炉房)等输入(出)物料的2座及以上的封闭式输送机栈桥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相邻⒉座栈桥,其中任一座的相邻侧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实体墙和乙级防火窗分隔,且相邻⒉座栈桥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至少一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5煤化工工厂内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见书后插页)。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2.6 液化经、可燃液体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厂内铁路卸煤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液化装卸线对于甲B、乙类液体装卸线 在液化经、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及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对于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m,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2.8厂内铁路等其他布置和厂区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条第2、5、6、7款的场所,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不宜小于20.0m× 20.0m(含路面),且第2、5、6款场所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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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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