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煤”充当“好煤”最终倒大霉
身为电力公司管理人员的李某、刘某、黄某领等人为图私利收受他人贿赂,放任劣质燃煤进入电厂,使电厂及周边居民蒙受损失。近日,耒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某等六人提起公诉。
2014年3月,耒阳市检察院接到了群众举报,称耒阳市某电力公司下属发电厂的管理人员黄某领等人收受煤老板贿赂十余万元。接到举报后该院高度重视,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该厂检修部副部长黄某领立案侦查,后又将质检部副部长黄某东、运行部副操作员刘某凤的受贿情况进行补充侦查。经查明,自2012年下半年起,某煤业公司老板梁某多次找到黄某领,让黄某领为其公司用劣质燃煤以次充好之事行方便,并承诺送上12万元作为感谢费。此后,梁某公司送煤过程中,黄某领不仅默许其以次充好的行为,还在采样过程中用“狸猫换太子”的方式将其他公司送来的优质煤冒充梁某公司的煤,帮助梁某公司提高卡位。黄某领调离质检部后,梁某又让黄某领帮其牵线,搭上了黄某东、刘某凤,请他们在采取煤样的过程中继续帮梁某公司蒙混过关。据统计,黄某领、黄某东、刘某凤三人2年间共收受梁某的好处费合计19.93万元,其中黄某领受贿12万元,黄某东受贿2.18万元,刘某凤受贿5.75万元。在查办黄某领等人受贿案时,办案检察官又摸出该电力公司下属供电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某、下属发电厂总经理助理刘某、电厂质检部部长胡某三人涉嫌受贿的相关情况。经查实,李某4次收受梁某贿赂共7万元,刘某2次收受梁某贿赂共8万元,胡某收受梁某“感谢费”4.8万元,三人合计收受好处费共19.8万元。
耒阳市检察院认为,李某、刘某、黄某领等六人身为国有控股企业中委托从事公务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9.7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遂依法对六人提起公诉。返回衡阳全搜索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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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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