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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重点内容(2)

2017法硕考研法理学重点内容(2)

  答:法律的作用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②法对人的行为及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实质是国家把意志与态度通过权力加以推行与实现。③法能否承担其功能,取决于生产关系、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区别:

  ②作用对象:规范作用对象是人的行为(自然人、社会组织)社会作用对象是社会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①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

  答:法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步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社会运动和发展的重要的稳定和平衡工具,但法律也有其局限性,认识法的局限性有利于更多方面理智的了解和掌握法律的特性,从而在运用法律时能够注重对其弊端的克服。

  ②法律自身特点的局限性:1)法律是规范,总是体现着人的意志2)法律是概括性规范,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常落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4)法律是讲究程序的规范。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补救措施: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的辅助等。

  答: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者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合宪性原则: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主体合宪性:法律制定主体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特别授权,制定的内容属于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

  ★法制统一性原则: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以宪法为依据2)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配合3)避免法律规范间的矛盾。

  ②科学性原则: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2)立法应当合理的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经验3)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增加科学性。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性:1)立法主体的组成要2)立法主体的活动要3)立法过程要公开。

  答:法律制定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认可法律的活动。

  ②法律制定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导)、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③法律制定包括法的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认可活动:

  立法体制指有关法律制定的权限划分而形成的制度结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律制定权限划分的制度。

  ②“一元、两级、多层次”立法体制:我国是单一、多民族国家,全国范围只有一个立法体系,立法体制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级,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分为若干层次与类别。

  法律制定程序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步骤、方法。

  ★法律议案提出的主体:全国30以上名代表联名,全国,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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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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