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这家煤场被查!罚款!没收!
接县治超办通知(平治组便字【2021】1号),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遥县***一处煤场进行检查,经查,该厂的负责人是赖**,
经调查,当事人是2021年6月1日开始经营煤场,未办理营业执照,煤场的电子汽车衡不能提供有效检验报告,属于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可核实违法所得共计45900元。
2021年10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平遥市监执罚告【2021】47号),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放弃听证权。
当事人无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故对其从重处罚。
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1、罚款人民币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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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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