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4,984,710.83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1764元。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40,981,931.29元, 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为-479,991,161.06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0,973,092.35元。
鉴于公司2021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件,且考虑2022年公司矿井技改项目继续实施因素,董事会决定2021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1年,煤炭行业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背景下,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加速变革调整,安全高效智能化开采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多能互补能源体系加快构建,行业供应保障能力和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在我国经济持续恢复和国际疫情尚在反复的背景下,带动国内能源消费增速回升。同时受安全环保约束增强、煤炭保供政策严格、进口煤不足等因素影响,国际国内煤炭供应紧张,供需矛盾突出,煤炭价格阶段性高位震荡。后期煤炭长协定价、进出口政策有效抑制了煤价的大幅波动,煤炭价格基本处于稳定区间内。总体上,煤炭行业经济形势稳中向好,行业营收及利润实现双增长,盈利水平大幅提升。
煤炭消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年煤炭消费量29.34亿吨,同比增长4.6%。其中,电力行业耗煤量增长10.0%,约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56.4%;钢铁行业耗煤量同比下降8.2%,建材、化工行业耗煤量同比分别增长10.2%和 6.9%。
煤炭供给。一是国内原煤产量增加。2021年,原煤产量40.7亿吨,比上年增长4.7%,比2019年增长5.6%,两年平均增长2.8%。二是国外进口量攀升。2021年1~12月份,全国共进口煤炭32321.6万吨,同比增长6.6%;2021全年累计煤炭进口总金额2319.3亿元,较上年增长64.1%。
煤炭库存。截至2021年12月底,重点电厂存煤8995万吨,同比增长34.96%;主流港口存煤5931万吨,同比增长20.52%;其中,重点电厂存煤可用天数18天,维持合理水平。
煤炭价格。一是煤炭中长期合同基准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进行调整。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5500大卡动力煤基准价为535元/吨。12月初,国家发改委发布《2022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方案(征求意见稿)》,其中5500大卡动力煤调整区间在550~850元/吨之间,下水煤长协基准价为700元/吨,较此前的535元上调约31%。二是煤炭现货市场价格跌宕起伏,总体呈现“M”型走势。1月中旬煤价一度达到1150元/吨,后受春节假日影响,煤炭需求阶段性回落,煤炭价格随之下降,2月底降至571元/吨左右,5月再度调头向上至950元/吨,一直持续到10月中旬,形成史上最高煤价2600元/吨,随后,在保供和政策双重打击下,煤价出现断崖式下跌。
行业效益。2021年,煤炭行业经济形势总体稳中向好,行业营收及利润继续实现双增长,亏损企业亏损额持续下降;企业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应收账款增幅继续加大。其中,规模以上煤炭企业营业收入32896.6亿元,同比增长58.3%;应收账款4313.7亿元,同比增长60.1%;资产负债率64.9%,同比下降1.7个百分点;利润总额7023.1亿元,同比增长221.7%。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煤炭开采与销售,兼营煤炭相关物资和设备的采购与销售等贸易业务。所属矿厂主要分布在郑州矿区所辖的新郑市、新密市和登封市。煤炭品种主要为无烟煤、贫煤和贫瘦煤,是优质的工业动力煤,主要用于发电。公司的煤炭产品主要采用直销方式;收入来源主要来自煤炭销售。
生产模式:公司采用流程式生产模式。采煤工作面各生产工序严格按照循环作业图表连续不间断地进行循环作业,其他辅助工序与之配合,矿井形成连续型生产。
采购模式:公司下属煤矿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设备和能源,由供销公司统一采购、统一配送。除火工用品每年由公司将需求计划报请国家指定部门统一调配、采购外,其他物资均由公司自行从市场采购。
销售模式:煤炭产品由公司煤炭运销公司统一销售,实行统一签订合同、统一计划、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的“五统一”管理模式,公司精耕细作郑州市场、巩固重点煤市场,逐渐形成了以大客户营销战略为核心,尊重矿工劳动、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客户需求的“三个尊重”营销文化。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1月至5月整体运行平稳,上半年经营业绩实现了扭亏为盈。自6月起,受区域政策、郑州“7·20”特大暴雨灾害和安全检查等因素持续影响,公司所属6对生产矿井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停产(最长停产160天,最短停产31天,6对矿井累计停产逾440天),造成全年原煤产量较计划减少约150万吨,相应减少营业收入约9.73亿元、减少当期利润约3.86亿元,加上暴雨灾害损失,致使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出现亏损。
经年审机构确认,2021年公司实现煤炭产量511万吨,销量538万吨,营业收入32亿元,利润总额1.64亿元,资产负债率81.31%。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日常经营实际需要,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具体如下: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如果有国家政府制定价格的,按国家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
(一)该项日常关联交易能够使公司得到质量稳定的服务,降低建设成本,同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发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管理优势,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通过该项关联交易,有助于本公司的产品及材料销售。交易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一)2002年5月,经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与郑煤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对双方日常交易的范围、定价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双方均无修订意向的前提下,每年自动顺延。
(二)2004年11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煤炭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与郑煤集团签订了《综合服务补充协议》,对安全管理等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了约定,并经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三)2008年10月,为了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在原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公司与郑煤集团双方生产经营实际,对原《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了修订,并在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电力产品的销售等事项上达成了互惠互利的服务约定,协议符合公司实际,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四)2012年5月11日,鉴于公司与郑煤集团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将影响双方关联交易内容发生变化,双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综合服务协议》。2012年12月26日,公司重组完成后,该协议正式生效。
(五)2015年4月17日,公司就收取郑煤集团设备租赁管理费、购买电力等相关事项对双方原有《综合服务协议》进行了完善,该事项已经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六)2018年3月29日,公司与郑煤集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七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七)2021年4月28日,公司与郑煤集团修订续签《综合服务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类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活动所必需,发挥了各自的资源、产品和成本优势,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所有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该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鉴于郑煤集团为公司关联股东,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时,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郑煤集团在股东大会上将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9点30分在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公司本部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于泽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吕随启先生因疫情以视频方式参加了现场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8,023,685.23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14,984,710.83元,基本每股收益-0.1764元。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240,981,931.29元, 加上年初结转未分配利润-479,991,161.06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0,973,092.35元。
鉴于公司2021年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不符合《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件,且考虑2022年公司矿井技改项目继续实施因素,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同时也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及2022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详见同日编号为临2022-012号公告)
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是公司生产活动所必需,发挥了关联各方的资源、产品和成本优势,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所有交易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在规定时间内,以货币资金方式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进行了全额清偿。
同时,为确保后续关联交易的合规有序,公司与控股股东对《综合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完善;制订了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内控防火墙。并针对煤炭销售管理,修订下发了《2021年煤款清收专项奖惩办法》《煤炭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强化流程管控,细化考核细则,明确考核目标,加强应收账款考核力度,缩短回款周期,防范了公司经营风险。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财务审计报酬为50万元人民币/年,内控审计报酬为30万元人民币/年。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详见同日编号为临 2022-013号公告)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分别向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85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融资租赁、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保理以及其他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借贷资金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授信业务)。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运营资金实际需求确定,最终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及其他条款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同意公司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决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5日11点30分,在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姜群义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与控股股东郑煤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现象。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鉴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事项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综合考虑该所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15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分别向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广发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平顶山银行郑州分行、中原银行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分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8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信用证、融资租赁、展期、调整还款计划、借新还旧、保理以及其他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借贷资金或承担担保责任的授信业务)。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运营资金实际需求确定,最终以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及其他条款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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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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