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子公司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明矿业”)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煤安监七罚〔2022〕12030号),合并对东明矿业行政罚款人民币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违法事实:1.东明矿业采场东帮局部地点出现裂隙,煤矿采取了应急处理措施后发生滑坡,煤矿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不全面,缺少边坡稳定性分析评价相关内容;2.带班人员未按照该矿《矿领导带班下坑制度》的规定对供配电系统进行检查巡视;3.从事对露天采场范围内边坡监测设备巡回检查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4.2022年4月未对地面变电所2#变压器、1#至10#配电柜的接地系统进行检查。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矿领导带班下坑制度》4.3.1;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4.《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一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东明矿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2.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3.罚款人民币10万元;4.罚款人民币5万元。合并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东明矿业将按要求尽快全部整改完毕,本次处罚不会对东明矿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督促东明矿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标签: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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