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3版)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要求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或在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后未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公司告知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在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司有权扣留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公司告知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不视为违反上述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3、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4、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5、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本人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3、上述承诺为不可撤销之承诺,本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违反,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因公司上市所作之所有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苏亚验[2014]32号、苏亚验[2015]28号验资报告、苏亚审[2022]1292号审计报告、苏亚鉴[2022]3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亚核[2022]161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2545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532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476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482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584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5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6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7号、中联评报字[2020]第1788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322号、中联评报字[2021]第331号和中联评报字[2021]第332号)之专业结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及收购股权项目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有企业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
2、本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向本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资金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时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中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下列风险。
公司所处的煤炭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受下游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较大。煤炭行业本身受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产业政策、地方政策的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煤炭的整体需求,进而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面临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电力行业的盈利能力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比较明显,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影响,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电的需求量将出现波动。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用电需求量的波动将影响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变动,进而对电力企业的盈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煤炭产品以动力煤为主、焦煤为辅。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公司煤炭销售收入分别为662,345.44万元、537,292.93万元、742,737.17万元和502,245.67万元,实现毛利分别为346,305.73万元、247,657.93万元、441,112.61万元和325,694.9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52.28%、46.09%、59.39%和64.85%,报告期内煤炭业务经营业绩具有波动性,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不同产区煤炭产品销量与价格有所波动。
煤炭行业属于价格驱动型的周期性行业,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价格对盈利的影响作用远大于销量。2012-2015年期间,受供需关系影响煤炭价格大幅下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2016年国家开始执行煤炭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以来,煤炭价格稳步回升,煤炭企业盈利能力明显增强;2019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有所完成,同时新建大型先进煤炭产能逐步释放,煤炭价格有所下降;2020年,受疫情影响煤炭价格出现短暂下跌,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煤炭供需恢复平衡,煤炭价格逐步回升,且2020年第三、四季度受主要煤炭产地供应紧张,以及进口煤外部补充严重不足因素影响,煤炭价格持续上升;2021年1-10月,随着疫情后经济的快速复苏,煤炭供需持续处于紧平衡状态,煤炭价格总体呈现上升态势;202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主要产煤省和重点煤企按要求落实增产增供任务,国家发改委打出“组合拳”,研究依法对煤炭价格实行干预措施,随着主产区煤炭产能加快释放,煤炭价格大幅回落。2022年以来,随着煤炭库存水平持续下降,煤炭价格整体企稳回升。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预计,随着主产区煤炭产能加快释放,后期煤炭供应将保持增长,煤炭需求增速将有所回落,煤炭市场供需形势将逐步改善,后续煤炭价格面临着继续向下调整的风险。面对煤炭价格波动风险,若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产业周期变化或个别因素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不能持续提高矿井的生产经营效率,则可能存在经营业绩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自2004年煤电标杆电价首次核定至2017年,全国性的煤电标杆上网电价共经历了12次调整,其中2004年-2011年主要因煤炭价格上涨经历6次上调,2009年全国各地区涨跌不一;2013年-2016年主要受煤电价格联动进行4次下调,2017年为缓解燃煤发电经营困难进行一次电价上调。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燃煤电厂的电价受电力供需市场影响较大。2018年-2020年江苏省正式开始进行电力市场交易,由于此段时间煤价处于相对低位,电价呈逐年下降趋势。自2020年四季度开始,由于煤价开始逐步上涨,2021年月度市场交易电价开始上涨。2021年11月,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下发,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浮动价格范围扩大,上下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并取消了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江苏省月度市场交易电价涨至468元/兆瓦时。
注:2016年、2017年为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后江苏开始电力市场改革,长协电量占比较大,因此以长协电价反映2018年-2022年6月电力市场行情
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并且逐步推行电力现货交易,电价将随着市场变化而不断波动,若动力煤价格保持合理区间,预计未来电价能够保证煤电机组收益。2021年以来,动力煤价格持续高企,由于电价未同幅度调整,公司各电厂毛利率大幅下降,甚至产生亏损,若该等情形未来无法得到好转,将会对公司电力业务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煤炭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受到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及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其监管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授予、延续和转让煤炭探矿权和采矿权、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定资源回采率的下限、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煤炭价格上涨、征收和取消行业有关的各种税费、提高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带来影响。
煤炭的开采和销售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公司经营的可持续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保有资源储量。公司目前拥有张双楼煤矿、天山矿业、夏阔坦矿业、郭家河煤业、新安煤业等多个煤矿资源,但是煤炭资源具有稀缺性,随着三河尖煤矿、秦源煤业相继关闭退出,公司煤炭产能、储备资源量有所下降。
公司已探明的资源储量是根据矿区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确定,由于资源勘探开发具有不可预见性,且勘察工程的有限性以及各矿山地质构造多样性和复杂性可能会导致估算的资源储量在数量、质量以及利用可行性方面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虽然公司努力通过外部收购、技术改造、自行勘探等方式增加保有资源储量,但是公司保有资源储量的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后续经营中未能取得新的矿业权或勘探到新的煤炭储量,公司未来长远的经营能力将受到一定影响。
煤炭开采业务受地质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我国煤层自然赋存条件复杂多变,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及国家安监总局的数据,2019年至2021年全国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0.083、0.058和0.044,同期本公司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0.00、0.058和0.00,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但如果本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或相关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本公司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煤矿事故,可能造成单个或多个矿井停产整顿,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经济和声誉损失,同时可能引起诉讼、赔偿性支出以及处罚。
此外,如果政府对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法律法规监管,提出更高的安全标准和要求,本公司将可能投入更多财力和资源以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
2021年8月21日,郭家河煤业在产矿井发生透水事件,未发生人员伤亡,被实施暂时停产整顿,进一步落实防治水措施。2021年10月12日,麟游县应急管理局出具了《麟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复工复产的批复》(麟应急发[2021]134号),原则同意郭家河煤业复工复产。2021年10月13日,郭家河煤业恢复生产。郭家河煤业本次停产共计53天,影响原煤产量约70万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公司所从事的煤炭开采、电力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若处理不当,对周边环境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同时,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持续推进煤电联营、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等工作,坚决退出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煤矿与电厂,释放优质先进产能。
如果环保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建立,或相关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本公司可能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如果公司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规定,或者被界定为落后产能,将面临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责令关闭或停产的可能。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定,这可能会导致公司为达到新标准而支付更高的环境保护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郭家河煤业所持采矿权在2012年申请探转采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关于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河煤矿采矿权申请备案的报告》(陕国土资字[2012]152号)。根据该报告,该宗探矿权是陕西省煤田地质局于2002年申请取得,申请时该区未开展过矿产勘查工作,不属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不涉及价款问题。
2017年7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2019年3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印发《陕西省首批(30个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陕自然资发〔2019〕11号),永陇矿区吨煤基准价格8元/吨。根据规定,出让收益不得低于市场基准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郭家河煤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已完成储量核实评审工作、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截至2017年6月30日,郭家河煤矿保有煤炭资源量66,250.70万吨,经评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536,630.67万元。2022年6月20日,麟游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麟游县税务局、麟游县财政局出具《关于陕西郭家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事项的批复》(麟自然资字(2022)182号),明确了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计划;2022年6月24日,郭家河煤业缴纳了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107,630.67万元。
郭家河煤业缴纳矿权价款将形成金额较大的应付款项,采矿权无形资产相应增加,并相应增加未来各期间的采矿权摊销金额,对发行人未来的净利润、资金需求量均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有使用的土地面积共计5,293,127.21m2,其中尚有19,200.00m2未办理权证,占比约为0.36%;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自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为850,377.77m2,其中尚有面积为23,586.65m2的房屋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占公司使用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重2.77%。
针对上述土地房产确权办证问题,公司近年来加强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强化考核、实施奖惩,积极推进确权办证工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夏阔坦矿业(核定产能90万吨)面积为2,422.88m2的生产及辅助用房产、天山矿业13,813.67m2的职工宿舍楼权属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张双楼煤矿、华美热电、徐矿电厂均有部分辅助经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尽管前述房产均用于发行人辅助生产经营,不直接对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等产生重大影响,但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取得权属证书,则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土地或房产,甚至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可能对相关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公司提供并披露了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两个季度(2022年7-12月)未经审计但已经审阅的主要财务信息,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苏亚阅[2023]1号《审阅报告》。
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29.65%,2022年7-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4.80%,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本期煤炭销售价格上涨,以及本期核增煤矿产能,产销量增加所致。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37.44%,2022年7-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2.06%;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45.28%,2022年7-12月比上年同期增长13.32%,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本期煤炭价格上涨及煤炭产销量增加,致使营业收入和利润增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应增长。
2022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5.28%,高于营业收入同比增速29.65%。主要原因是:1、2022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40.36%高于2021年度综合毛利率39.77%,2022年度煤炭的市场行情较好,毛利率较2021年有一定的增长;2、2022年度公司的期间费用率为9.59%,与2021年的期间费用率13.60%相比有较大的下降,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控制费率的效果较好。
自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不存在对发行人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前述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014年9月,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同意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产业改革上市方案的批复》(苏国资复[2014]86号),同意徐矿集团以部分煤炭产业资产和持有的秦陇运销100%股权出资;徐矿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能投以持有的阿克苏热电100%股权、徐矿电厂65%股权出资;徐矿集团全资子公司陕西能化以持有的百贯沟煤业100%股权、郭家河煤业60%股权、新安煤业100%股权出资,共同发起成立徐矿股份。
2014年9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拟出资资产出具了“安永华明(2014)专字第61106565_B01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确认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于2013年12月31日的模拟合并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14,084,695,345.37元,负债总额10,770,279,128.05元,净资产3,314,416,217.33元。
2014年9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1262号”《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拟连同所属江苏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徐矿集团陕西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总报告书》,确认在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徐矿集团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57,701.25万元,陕西能化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262,013.60万元,江苏能投出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5,023.99万元。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备案(苏国资评备[2014]36号)。
2014年10月,徐矿集团、陕西能化与江苏能投签署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4年11月,江苏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14]104号),同意徐矿股份设总股本500,000万股,其中徐矿集团持有257,435万股,占总股本的51.49%;陕西能化持有188,570万股,占总股本的37.71%;江苏能投持有53,995万股,占总股本的10.80%。2014年12月,徐矿股份取得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00000328)公司设立[2014]第1203001号)和营业执照。
2014年10月,徐矿集团、陕西能化与江苏能投签署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公司股本总额设置为500,000万元,股份总数为500,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资产均按71.969490%的比例折股,折股后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股份类型如下:
注3: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事项的批复》(苏国资复[2021]63号):徐矿股份如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徐矿集团、交银投资、贾汪城投、农垦集团、农垦投资、沛县国资、钟山宾馆、盐业集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账户标注“SS”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已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情况作出了相关承诺,详细情况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经营范围为:原煤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批发经营、电力生产,煤化工生产与销售,公路货运,能源投资,固定资产租赁,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化肥销售,货物仓储服务,企业重组及相关咨询服务,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资产托管,国内外贸易、技术咨询与服务。
公司煤炭产品按用途主要分为炼焦精煤、动力煤、化工用煤,炼焦精煤具有低灰、低硫、低磷等特点,且粘结性较强,主要用于钢铁、焦化等行业;动力煤主要用于发电、建材等行业;化工用煤主要用于甲醇及下游产品开发。2021年公司自产煤炭销量为1,431.52万吨,煤炭产量1,664.48万吨,主要供往发电企业,是国家煤炭供应和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司煤炭产品主要特点及用途情况如下:
张双楼煤矿: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境内,距徐州市区约79km,主要生产气煤。截至2022年6月末,张双楼煤矿可采储量为3,313.37万吨,核定产能180万吨/年。井田面积约37.8km2,走向长13.5km,倾斜宽2.90km。矿井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开拓,有5个井筒。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目前采掘活动主要集中在-500m西一采区、西三区域、-1,000m延伸采区,有2个综采工区及1个综采准备工区,5个掘进工区10个掘进头(6煤4岩),配置机电、运搬、通风、皮带、洗选、生活后勤等辅助单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张双楼煤矿合法持有采矿权证,已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夏阔坦矿业: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217国道南,煤种属特低灰、特低硫、特高发热值的气煤和1/3焦煤。截至2022年6月末,可采储量为3,054.51万吨,矿区面积为5.44km2,核定产能90万吨/年。矿区内发育以炼焦用煤为主,整体上下2~下7-1煤以气煤为主,下8-2~下12煤以1/3焦煤为主,除下5、下6-1、下10煤层外,其余煤层均分布有少量动力用煤。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夏阔坦矿业合法持有采矿权证,已履行出让手续,并将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
天山矿业俄霍布拉克煤矿: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以北约69km,产品以长焰煤为主。截至2022年6月末,可采储量为49,194.83万吨,核定产能850万吨/年。井田面积约33.05km2,走向长8.63km,倾斜宽3.83km。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有4个井筒。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目前采掘活动主要集中下1煤四采区、下5煤一采区、下组煤层开拓,有2个综采工区,3个掘进工区、5个掘进头,配置机电、运输、通风、洗运、供应、生活后勤等辅助单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天山矿业合法持有采矿权证,已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百贯沟煤业:位于崇信县新窑镇及黄花乡境内,距崇信县城西南约27km。煤种为不粘煤,具有高发热量、高挥发分、高化学活性及低-中灰、特低硫、低磷的特点。截至2022年6月末,矿井可采储量479.95万吨,井田面积约7.57km2,核定产能60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有3个井筒。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走向长壁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目前采掘活动主要集中933水平,有1个综采工区及1个综掘工区,配置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监察部、技术中心、环保部、生活后勤等职能科室和辅助单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百贯沟煤业合法持有采矿权证,已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郭家河煤业:位于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两亭镇境内,距宝鸡市区约80km,主要生产长焰煤。截至2022年6月末,郭家河煤矿可采储量38,732.20万吨,核定产能500万吨/年。井田面积约94.7km2,走向长14.8km,平均倾角6°左右。矿井采用斜井单水平下山开拓,有6个井筒。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艺,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目前采掘活动主要集中在一盘区1309综放工作面、1310综放工作面(准备工作面,即将安装)。掘进工作面为(2煤2岩):二盘区辅运下山(煤巷)、二盘区辅运下山反掘(岩巷)、二盘区主运下山反掘(煤巷)、水仓(岩巷)。设置采掘工区7个,井下辅助单位5个,地面辅助单位6个,机关部室15个。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郭家河煤业合法持有采矿权证,正在履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手续。
新安煤业:位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境内,距平凉市区约77公里,主要生产不粘煤。截至2022年6月末,煤矿可采储量1,689.20万吨,核定产能150万吨/年。井田面积约4.51km2,走向长3.3km,倾斜宽1.56km。矿区采用主、副、风井三立井单一水平开拓方式,矿井设计1个水平开拓整个矿井,矿井现有3个井筒,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走向长壁综采采煤法,全部垮落管理采空区顶板。目前采掘活动主要集中在+530水平5204工作面,有1个综采工区和4个掘进工区,2个掘进头(3煤),配备机电工区、运输工区、通风工区、洗运部、后勤保障部等辅助单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新安煤业合法持有采矿权证,已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投产电厂7家,其中:在役机组规模为1,739.76MW(徐矿电厂、华美热电、阿克苏热电、新城光伏、苏丰光伏、贾汪光伏),关停机组(垞城电厂)规模270MW。公司已核准机组装机容量为3,000MW(射阳港电厂、乌拉盖电厂)。在役机组按照电厂类型分类,公司火力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为1,700MW,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为39.76MW。
徐矿股份每年编制年度财务和专项预算,包括煤质指标、产量进尺计划、煤炭成本指导指标等,各生产矿按照预算要求编制生产计划,徐矿股份生产技术部组织各部门对各矿井煤田地质赋存条件、储量分布状况、煤质指标和生产进度安排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煤炭采掘计划、年度采煤工作面接替计划和季、月度分解计划,由生产技术部汇总工作计划并上报徐矿股份审查,各矿按照徐矿股份审批下达的总体生产计划组织生产。
各生产矿员工负责生产过程安全、生产、技术现场作业,徐矿股份业务主管部门对生产过程进行指导、监督、考核,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徐矿股份下属电力公司均系以燃煤机组为主的火力发电公司,生产经营模式基本相同。电厂外购的原煤等燃料经破碎后,经皮带输送机送入锅炉燃烧;锅炉将水加热后产生高温高压蒸汽;蒸汽用管道送到汽轮机,推动汽轮机旋转并带动发电机转动发电。
发电机电力出口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主变压器升压后并入国家高压电网,供用户使用;另一部分送入低压厂变降压后送入内部厂用电系统作为生产用电。供热系统蒸汽由汽轮机下部抽汽口用管道引出,经降温降压后供给热用户使用。由于锅炉蒸汽对水的净化要求较高,电厂设置专门的水处理系统为锅炉供水,锅炉运行时会产生一些汽水排空损失,在运行中要定期向锅炉进行补水。此外,锅炉中的水会因为结垢、腐蚀等问题逐渐变差,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和加药处理,在水质变差时及时对水进行置换。
徐矿股份借助专业的煤炭生产、管理能力,实现从“提供煤炭产品”向“为煤矿提供生产性服务”的转变,向煤炭业主方提供煤矿托管业务。
委托方(煤矿业主)将矿井建设和煤炭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化建设等生产系统整体委托承托方自主管理。一般情况下,委托方主要负责煤炭销售、安全监察和管理、设备大修及大型物资采购、重大安全灾害防治投入与安全专项基金。受托方负责执行煤炭项目业主认可的采矿计划、煤炭开采、巷道掘进、煤炭生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一通三防”、生产队伍组建与培训、现场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生产辅助管理和生活服务管理等。
公司与煤炭业主方签署《托管协议》,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托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全面负责托管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月度结算产量,一般按照吨煤单价结算托管费用。
公司煤炭开采、发电业务生产所需设备与材料实行自行采购与集中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煤矿托管业务所需材料一般由业主方提供,无需自行采购。其中,集中采购部分由徐矿股份物供分公司统一开展计划、采购、仓储、调拨、配送等业务。生产物资集中采购供应范围为集中采购供应目录范围内的生产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目录每年度可以修订)。集中采购供应目录范围之外的生产物资,由物资需求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物供分公司代理采购供应。
物供分公司开展物资购销业务的一般流程为:①物资需求单位编制月度物资需求计划,大型设备、长周期设备编制季度和年度需求计划,并对需求计划的真实、准确性负责;②物供分公司根据需求计划组织物资采购,需求计划不能按期执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协商采取相应措施;③物供分公司对审查确定的设备、材料需求计划进行分类,对已签订年度集中采购合同的设备、材料,由物供分公司直接采购;对没有签订年度集中采购合同,由物供分公司编制采购方案,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材料由徐矿股份相关职能部门和物供分公司共同审查设备、材料采购建议方案,上报徐矿股份审批;④物供分公司应根据需求计划组织物资供应、配送。供应商能够直接发往需求单位的物资,优先委托供应商发货直达。物供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物资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办理退货、索赔等事宜。
公司发电业务与煤炭贸易业务所需采购煤炭分为招标采购、竞争性比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报告期内,徐矿股份下属部分电力公司外购煤炭由江苏能投负责采购,其中,发电企业和重点国有煤矿企业签订计划供煤合同并安排了铁路运输计划的煤,称为重点合同煤或计划煤,采购价格主要依据国家煤炭产运需衔接价格指导意见精神,由供需双方协调确定,国家发改委给予指导意见,合同中明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随市场价波动;发电企业从煤炭交易市场上直接采购的煤炭称为市场煤,采购价格完全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江苏运销根据市场客户需求,开展贸易煤采购。
徐矿股份生产的煤炭产品由各运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各运销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各生产矿井煤炭发运、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及时销售各生产矿井煤炭产品。其中:江苏运销、运销分公司、江苏苏能负责江苏区域煤炭销售业务(包括张双楼煤矿等自有矿井);秦陇运销、陕西苏能负责陕甘地区煤炭销售业务(包括郭家河煤业、新安煤业、百贯沟煤业等自有矿井);新疆苏能负责新疆地区煤炭销售业务(包括天山矿业、夏阔坦矿业等自有矿井)。
各生产矿井负责生产和加工符合市场需求的煤炭产品,根据区域运销公司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矿井的煤炭调运工作。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煤炭销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区域内煤炭销售价格调整方案。公司煤炭销售主要通过与客户签署年度销售合同的方式进行,客户主要为直接消费企业,一般由客户预付采购煤款后,公司开具提煤单,并经财务部、销售部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煤矿销售科组织运力发货。
本公司目前主要铁路专用线包括:库俄铁路专用线万吨,主要运输天山矿业的煤炭产品)、宝麟铁路专用线万吨,主要运输郭家河煤业的煤炭产品)。
通过库俄铁路专用线,公司已形成以库车、阿克苏区域为中心,辐射巴楚、喀什、叶城、和田等区域的煤炭销售网络并通过叶城中转站点煤炭进入阿里地区。通过宝麟铁路专用线,公司向陕西宝鸡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运煤炭;公司目前外运铁路线东西流向主要以陇海线为主,南北流向主要包括宝成线、内六线、襄渝线、川黔线、西康线、焦柳线。
本公司煤炭价格确定方式为:各煤炭产品销售价格,由各区域运销公司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区域市场供需情况、煤炭生产成本、运输等因素,按照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提出长协煤炭、重点合同电煤、洗精煤、地销煤、市场电煤等煤炭产品的指导价格,报公司批准后执行。具体各类销售价格确定方式如下:
根据国家发改委各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于纳入国家中长期协议监管的电力用煤,在保证年度、月度供煤计划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原则,由供需双方协调确定。
凡纳入国家中长期协议监管的电力用煤,根据国家有关煤炭产运需衔接指导意见精神,以市场化为原则,由供需双方协调确定,具体价格采取“基准价+浮动价”的方式按年定价,如遇市场重大变化并触发价格调整机制时相应调整煤炭价格。
公司销售以市场化为原则,采取分月定价方式,按照随行就市的定价方式,包括地销煤、精煤及其他面向非大型电力客户销售的其他动力煤等。
公司一般向上游供应商提出采购需求计划,确定煤炭品种、数量、质量等指标后,并积极匹配下游客户需求并履约。履约方式一般有矿场交货、港口码头交货、平仓交货、交货目的地交货等方式,结算方式针对上游供应商分为预付款和货到验收后付款两种方式;针对下游用户分为赊销及款到发货方式。业务履行过程中公司要承担合同不履约的风险、向上游供应商付款的资金风险、数量和质量差异风险、货物交接风险、运输途中货物灭失风险、下游用户的应收账款风险及环保、安全等相关风险。贸易业务依据发行人为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按照总额法、净额法进行账务处理。
受电力市场改革的政策影响,各省区电力市场化进程各不相同,公司已投产项目所在省份的售电模式也存在差异。在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公司主要通过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按照售电量进行结算;在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区域,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价格进行结算,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
市场化交易方面,公司生产的电力主要依据国家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开展销售,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获得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时完成电费结算。根据交易标的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交易包括年度电量交易、月度电量交易、月内电量交易等。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政府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并下达次年跨区跨省优先发电计划、省内优先发电计划和基数电量,各地按照年度、月度、月内的顺序开展电力交易。
替代发电系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政策,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发电权交易,根据《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合同电量主要包括长协电量、优先发电电量、月度竞价电量、月内挂牌电量四种,电厂按发电计划依次供给优先发电电量、月内挂牌电量、月度集中竞价电量、长协电量。
以江苏省为例,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调度控制中心根据电网约束调整各电厂开机方式,导致电厂月度发电量与合同电力不匹配,当月度发电量低于合同电量时,电厂需要以替发电形式转让合同电量缺口。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电厂合同电量缺口下发次月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明确电量转出交易限额,及交易电量业务规则。电厂自行联系大容量机组,线下协商委托发电量及单价,协商一致后登陆江苏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校核确认后即替代成交。待电厂收取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后与替代发电方按平台确认的量价结算费用。
徐矿股份是国内大型煤炭企业之一,也是江苏省属唯一的大型“煤电一体化”生产企业,承担江苏省能源安全保障职能。近年来,徐矿股份主营收入与煤炭产量继续保持行业较为领先地位。
徐矿股份拥有从事煤炭开发和支撑持续发展的优质资源储备,且大部分资源具有优良的赋存条件。截至2022年6月30日,郭家河煤业可采储量为38,732.20万吨,核定产能500万吨/年;天山矿业可采储量为49,194.83万吨,核定产能850万吨/年;张双楼煤矿可采储量为3,313.37万吨,核定产能180万吨/年。上述三大矿区煤质优良、煤层赋存条件好、地质构造简单,且大多数煤层瓦斯含量低,均为现代化大型矿井,使得徐矿股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建设高产高效煤矿,其单位产能的投资规模和经营成本相对较低,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徐矿股份还借助煤炭资源,大力发展“煤电一体化”产业,借助新疆天山矿业优质煤炭资源,建设阿克苏热电,该电厂每年可向江苏输送9亿千瓦时援疆电量;借助张双楼煤矿,建设华美热电2*35万千瓦超临界和徐矿电厂2*30万循环硫化床发电机组,充分消纳劣质煤;正在建设的内蒙古乌拉盖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褐煤机组,建设在贺斯格乌拉南露天矿边,成为又一个江苏区外来电的坑口电厂,徐矿股份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做大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
从1882年洋务运动大臣左宗棠成立徐州利国矿务总局(徐矿集团前身),开启煤炭工业化开采先河,到1928年成立江苏企业中第一个党支部;从抗美援朝期间矿工自觉捐献“贾汪矿工号”战斗机,到七十年代跻身全国十大千万吨矿务局;从八十年代进入全国百强企业,到、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创造过多项全国第一,“徐矿”已经走过了130多年的光辉历程,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红色基因,形成了百年徐矿品牌,建立起了一批长期忠实客户,为徐矿股份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徐矿股份是煤矿企业较早涉及电力产业的企业,其下属公司垞城电力的50MW发电机组,曾是全国最大的坑口发电机组,徐矿股份电力产业在垞城电力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自有特色的电力产业优势。
徐矿股份座落于历史文化名城徐州市,地处华东腹地,处于东部沿海开放和中西部开发的连接带、长江三角洲与环渤海湾两大经济板块的结合部,为华东地区主要煤炭生产基地之一,同时在陕甘和新疆均拥有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其矿区具有区位及运输便利、煤种齐全、煤质优良、资源储量雄厚的天然禀赋优势。公司所在矿区均可通过铁路专用线连接至国家铁路网,运输便利,区域竞争优势较强;主要煤种有肥煤、瘦煤、1/3焦煤、贫煤、气煤等;煤质具有特低硫-低硫、低磷、中等挥发分、中等-中高发热量的特点,所产煤炭产品含硫量低,磷、砷、氯等有害元素含量极少。
徐矿股份电力企业大都靠近城市中心,拥有较大的供热市场,华美热电、徐矿电厂以及阿克苏热电年供热总量接近300万吨,利用区位优势充分发展热电联产产业。
徐矿股份的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和管理经验,具有国内领先的管理水平;拥有煤炭生产、电力管理、贸易及煤炭相关业务领域丰富经验;具备煤炭行业经营的重要知识,能够把握市场机遇,能够制订有利的经营战略,准确识别并有效管理风险,执行各项管理和生产措施。同时,徐矿股份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使公司的管理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徐矿股份在长期开采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及技术经验,构建了完整的安全生产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技术研发及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各矿区煤矿的高产高效。徐矿股份煤炭采掘技术、开采工艺以及原煤洗选水平均居于我国煤炭企业前列。
近年来伴随绿色发展理念及煤炭行业积极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的推行,以煤炭为主体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消费占比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进一步挤压了小、弱、危型煤企的生存空间。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煤炭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开展,国家、省级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相关产业政策,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煤矿,加强对违规煤炭企业的管理整顿,同时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提高综采机械化水平,加大煤炭深加工行业研发投入,引导煤炭行业加速整合,徐矿股份等大型综合性优质煤炭企业将会在去产能的浪潮中率先脱颖而出,并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
徐矿股份电力企业大都为建设在煤矿周围的坑口电厂,徐州的华美热电、徐矿电厂均为循环流化床机组,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作出了较大贡献,2020年利用“上大压小”政策,关停垞城电力,建设射阳港电厂100万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成为徐矿股份首台百万机组。利用锡盟—江苏泰州±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内蒙古乌拉盖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将配套“风火”打捆项目,保障江苏电力能源安全保障。
徐矿股份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精神,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优势,近年来取得了一大批科技创新成果,在煤矿软岩支护、冲击地压防治、矿井热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技术研究方面,多项核心技术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建成了江苏省首个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开启了江苏煤矿智能化建设新时代,也建成了陕西省宝鸡市及新疆自治区南疆地区第一个智能化工作面,张双楼煤矿和天山矿业被列入国家2021年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科技创新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技术支撑。
徐矿股份发电企业在低氮燃烧、供热改造、深度调峰、劣质煤及污泥掺烧等方面的研究,皆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华美热电2*35万千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机组取得多项全国领先技术成果,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在建的乌拉盖电厂是国内首台百万褐煤机组,1000MW等级褐煤锅炉关键技术研究、褐煤锅炉制粉系统研究、尾部高焓值烟气余热利用研究、降低厂用电率措施研究以及褐煤机组“全厂零补水”系统等研究创新,破解多项难题,将建成全国领先的褐煤发电机组。
公司着力构建“一体两翼”战略格局的思路,重点开发能源资源,做大做强煤电产业。以煤电一体化为方向,建好能源大基地,推动产业向链条上聚集,企业向基地内集中,打造实力强、结构优、效益好的煤电产业集群。一是巩固老基地,包括新疆、陕甘、徐州,确保自有和托管煤炭产量保持稳定。二是开发新基地,全力推进内蒙古煤电一体化项目落地,开拓“蒙电送苏”项目,持续提高电力权益装机容量。三是拓展新领域,公司将逐步向清洁能源转型,坚守“2030年碳排放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目标,积极发展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装机,实现新增电源装机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新格局,充分利用跨省跨区清洁能源电力,切实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有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等,均为公司所拥有的经营所必备资产,各类固定资产维护和运行状况良好。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房屋所有权共227处,相关房产的证载及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相关价款已支付完毕,具体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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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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