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黑煤窑诱使贫民入窑挖煤 窑奴之惨烈惊动嘉庆
这个故事在我看来极不靠谱,浑身都是漏洞,县志的编者放在今天,应当是《故事会》、《知音》等的忠实读者,才会把此事当做信史写入。不过,这故事虽不靠谱,却充分反映当时窑奴状况之惨烈———在百姓心中,连道台都难逃被捉去当三年窑奴的厄运,普通穷人一旦被锁定,又怎能幸免?
光绪年间,山西汾州知府在给属下孝义县令的公文中指出当地窑奴之惨:“窑底挖煤之夫,而苦斯极矣。终日所得至多不过二三百钱,而饭食灯油之费去其大半。窑主工头又复任意剥削,昂其所食面价,加倍以偿。诱以所剩之资设局以骗。饥寒不恤,疾病不问,甚或鞭扑吊打,几不复以人类待之。”并提出五项整顿:不得私自拷打窑工,不得威逼关禁窑工,不得匿报矿难人命,不得豢养凶匪打手,不得恣意克剥窑工。
这位知府的仁心可嘉,但其指令是否收效,于今难有文献可证。而更多的官员,可能是另一种面孔。咸丰年间,同官县令立碑告示各煤窑,其中条款针对的主要不是窑主,而是窑工。告示称,窑工不得“长使工价,希图无赖”,也即不能从窑主那里借钱不还,实际上是助长窑主克扣工钱的便利;窑工如果“捏为诱拐等项控案”,将被严惩,这实际上堵住了被诱拐沦为窑奴者在本地的司法救济渠道;窑工“倘有尸亲借死讹诈”,官府将严究责任,这就使窑主更容易逃避事故赔付。上述法令,不为保护弱势群体,只为强势群体张目,当属恶法无疑。在鸡蛋与墙面前,官员们坚决地站在了墙这一边。
站在墙这边,不是因为官员天生不道德,而是因为他们天性趋利。清代煤窑业实行严厉的采煤执照制度,为获取采煤执照,煤商、窑主不惜巨款行贿。乾隆年间,河南安阳煤商艾学曾,为开办煤窑,先送履亲王门上李姓太监1500两,又送缄亲王门下1500两,再送一个候选知县3000两,大费周折,血煤之血,从采煤执照就开始流了。拿到执照后,窑主还得不断应付官吏的各种检查,如乾隆年间北京房山县一个窑主,每年仅送当地知县的银两就上千,此外还得打点众多胥吏。有时官员嫌一笔一笔地收取贿赂太麻烦,直接在煤窑中入干股分肥。顺治年间一份煤窑搭股契约反映,户部一王姓官员,既非山主,又非出资人,也不是办矿人,分文不出,却白占煤窑1/3的股份。窑主也不是傻子,愿意拱手让出1/3利益,自是为了买一把保护伞以供遮雨。
事实上,就煤窑业而言,往往藏着官员、窑主、打手、信息员、窑奴五方,共同构成一种强者联手食弱的生态链。窑主首先买通基层官员,再通过中介人层层向上攀结;与此同时,窑主还雇佣凶匪充当对窑奴的“暴力工具”。这就形成了一个利益生态链,有钱者、有力者、有权者、有信息或关系者,都是获利方,窑奴则是主要的受害方。尽管窑主或官员也有被惩处的风险,但因为缺乏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这风险极小。于是,掌握着最多权力资源与财富资源的人在维持非法秩序或非法维持秩序;几乎没什么资源可调动,也几乎没什么救济渠道可申诉的窑奴,只能接受被侮辱与损害的命运。
- 标签:古代挖煤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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