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释放生态红利
周子勋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旨在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税法体现我国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决心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陈少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资源税法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实施依法治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演变,体现我国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决心,有利于加快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
此外,是完善绿色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陈少强表示,实施资源税法,有利于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同时,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各地的资源禀赋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在资源税税目、征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兼顾各地资源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
“实施资源税法有利于完善我国绿色税制体系,通过税收立法对资源开采利用行为进行引导,推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以撬动经济的绿色发展;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资源税法是加快完成2020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增强税制透明度以及确定性。”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采访时也持类似观点。
资源税法释放生态红利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相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何新变化?
陈少强认为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统一了税目。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体现了减税降费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
李旭红也表示,《资源税法》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这是我国在全面推进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转向从价定率征收改革并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的重要体现。相较于从量计征的方式,从价计征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直接调节机制,将促进市场主体对于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并释放生态红利,对促进我国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外,一个明显变化是,资源税法赋予地方政府确定具体计征方式和适用税率的权限。近日,包括广东、山西、青海等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
“由于我国区域间资源禀赋显示不平衡,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可以使地方政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精准施策,充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李旭红表示。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资源税法》进一步固定和优化资源税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例如,分列减征项目;增加“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项目;拓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等。李旭红说,在综合考虑资源开采的工艺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扩展减免税项目,有利于减轻特定行业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生产经营风险,从而鼓励引导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此外,《资源税法》简化了纳税申报流程,加强部门征管合作。李旭红指出,《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规定将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原来的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统一改为15日内。优化办税流程有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此外,《资源税法》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水资源利用行为的调节作用,是我国环境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
多措并举推进资源税法落地
李旭红表示,由于《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相关税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去严格执行,除了以上提到的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加强部门征管合作之外,还需要关注到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未来要将资源税法抓实落地,必须多措并举。”陈少强认为,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各方形成统一和清晰的法律实施预期;二要加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在计税依据、计税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沟通,保障资源税收入征管、资金使用和制度监督相互衔接;三要适时对资源税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切实完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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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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