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矿业因维修采煤机时发生事故至1死1伤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以下简称“安徽局”)发出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3·8”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据悉,2022年3月8日3时20分,中煤新集阜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矿业”)111306采煤工作面维修采煤机时发生事故,两名作业人员被下落的综采液压支架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与护帮板之间,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7.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发生后,阜阳矿业未及时、如实向上级公司、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月10~20日,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以下简称“安徽局”)相继接到阜阳矿业隐瞒事故的举报。3月21日,安徽局根据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初步核查结果,约谈了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新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安监局长,提出了停止井下生产等5条初步处理意见。3月23日15时41分,阜阳矿业在事故发生372小时后向安徽局进行了事故报告。
3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王清宪、常务副省长刘惠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事故及涉嫌瞒报人员进行严肃调查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2年3月25日,安徽局组织安徽省能源局、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阜阳市应急管理局、阜阳市公安局、阜阳市总工会成立阜阳矿业“3·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阜阳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据了解,3月7日21时,口孜东矿综采一队队长柏跃好主持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23人,工作任务是,柏跃好带领采煤机司机韩前进等人更换中班发生故障的采煤机液压泵,跟班队长苏士国带领其余20人先在机巷进行巷道维护,采煤机液压泵更换完毕后,组织采煤。
21时20分,矿长助理刘万财、柏跃好及运送液压泵人员一起入井。到达工作面后,检修工韩磊和采煤机司机韩前进、朱以刚等开始液压泵更换工作。24时左右,矿机电办工程师华国、设备维修公司人员苏长青、李远远及采煤机厂家人员李杰先后到达工作面。3月8日1时53分,采煤机液压泵更换完毕,柏跃好安排对采煤机进行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苏长青、李杰发现采煤机液压泵泵压高、液压油箱油位低,要求更换过滤器滤芯、补加液压油。随后韩磊更换滤芯,刘万财在旁指挥并协助;韩前进和朱以刚抬着油桶从采煤机液压油箱上方的注油孔加油。3时20分左右,朱以刚和韩前进完成加油,两人并排站在46号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的刮板输送机电缆槽上进行收尾工作,朱以刚整理传感器线路,韩前进准备恢复油箱盖板。此时原处于收起状态的46号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将韩前进和朱以刚挤压在支架护帮板和煤机液压油箱上平面之间(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站位情况见图1)。刘万财随即大喊:“赶快收护帮板。”韩磊跑到46号支架架怀,操作手动阀收起护帮板,现场人员对伤者进行了抢救。3时22分,柏跃好向矿调度指挥中心进行了汇报。4时35分左右,两名伤者升井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2022年3月8日3时22分,综采一队队长柏跃好在现场向口孜东矿调度指挥中心进行了报告。矿调度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通知矿领导及相关人员,没有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报告。5时10分,口孜东矿安监处长高勤福向矿调度指挥中心及矿长许东明报告了韩前进的死亡情况,没有向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
矿长许东明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报告,考虑事故发生在全国及中煤集团安全生产月期间、矿井面临保供压力、他本人处于提拔关键时期等情况,安排矿调度指挥中心及矿安监处长等相关矿领导暂不向中煤新集公司集控中心、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及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瞒报了事故。
3月15日,安徽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相关人员到矿进行举报核查,许东明向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等进行了汇报。3月21日,在中煤新集公司主要领导等被安徽局约谈后,3月23日15时41分,口孜东矿在事故发生372小时后向安徽局进行了事故报告。
2022年3月8日3时20分左右,综采一队职工韩前进、朱以刚在作业时,身体上方的支架护帮板突然释放下落,将两人挤压在支架护帮板和煤机之间,现场人员在刘万财和柏跃好的指挥下,操作手动阀收起支架护帮板、救出两人。发现:韩前进口鼻及头部有血迹,呼喊无反应;朱以刚经现场人员呼喊,苏醒、呼吸脉搏正常。随后柏跃好用扩音电话喊苏士国及当班人员,使用临时担架将伤者运出工作面。矿调度指挥中心接报后安排车辆运送伤者升井,并安排矿保健站医生入井进行急救。伤者升井后,矿安排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2022年3月8日5时,伤者韩前进经抢救无效死亡;朱以刚住院治疗观察14天后回家休养。
1.韩前进,口孜东矿综采一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进入收起的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
2.朱以刚,口孜东矿综采一队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和韩前进共同进入收起的液压支架护帮板下方维修采煤机,被突然释放下落的护帮板挤压在煤机上,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华国,口孜东矿机电办主管工程师,负责当班现场煤机维修技术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处于手动阀的位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冯永康,中员,口孜东矿综采一队副队长,负责综采一队机电检修班及现场机电设备隐患排查等管理工作。机电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工作面支架及手动阀组防护面板盖多达60%以上因变形、失修或被铁丝固定而不能正常关闭,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建议口孜东矿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柏跃好,中员,口孜东矿综采一队队长,负责综采一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班带班,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事故当班班前会没有对维修采煤机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排和强调,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6.陈冬冬,中员,口孜东矿综采党支部(主持工作),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工作,协助队长抓好综采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7.黄仁屏,口孜东矿生产办主任,负责矿井下生产平衡协调、安全标准化考核、调度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矿调度指挥中心落实公司制度不到位,事故发生后,矿调度指挥中心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集控中心报告事故情况。对瞒报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8.刘万财,口孜东矿矿长助理,协助机电副矿长做好综机、物料充填、单轨吊及生产准备机电管理工作。事故当班身为矿领导现场指挥,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机电设备维护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米纪星,中员,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驻口孜东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责矿安全技术管理,协助驻矿安监处处长做好矿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的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降级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0.刘建绘,口孜东矿副总工程师,负责111306工作面和在矿井公共巷道内从事巷修工作队伍的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1.邱仅明,中员,口孜东矿副矿长,负责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高勤福,中员,中煤新集公司安监局驻口孜东矿安监处处长,协助矿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全面负责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没有按公司制度规定向公司安全监察局报告,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13.胡锋,中员,口孜东矿,负责矿党委、培训教育等工作,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4.许东明,中员,口孜东矿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给予撤职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处2021年度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建议对米纪星、邱仅明、高勤福、许东明等四位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口孜东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伍百万元(¥5000000.00)。
2.中煤新集公司安全管理和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对口孜东矿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和制止所属口孜东矿瞒报事故行为,对口孜东矿发生和瞒报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向阜阳市人民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和安徽省能源局做出书面检查。
- 标签:采煤机照片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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