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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

孙飞

近期,党中央多次强调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际国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毋庸讳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意味着要着力打通国内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而推动僵尸企业退市就是打通国内生产环节的重要着力点,是建设完整的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的主要抓手。

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以畅通国内大循环的理论逻辑

第一,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以畅通高质量供给与高层次需求的良性循环。研究表明,行业中僵尸企业占比每提高1%,正常企业的专利申请总数降低1%,发明型专利申请总数降低0.5%,全要素生产率降低2.41%。这折射出僵尸企业加剧资源约束、扭曲信贷配置和损害行业公平竞争等行为直接影响着正常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不足阻碍了高质量供给。而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打通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良性循环,加快产业产品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和中低端产品,逐步提升供给质量,推动供需关系在更高层次上保持平衡,逐步满足人民不断攀升的高层次需求。

第二,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以畅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良性循环是国内大循环的基础支撑。推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市,铲除现代经济体中的毒瘤,既可以释放给优质企业和富有潜力企业更多信贷资源,增加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投入,加快产业迈向中高端,也可通过依法破产重组解除僵尸企业对金融机构的绑架性,提高信贷资源配置质量,降低金融业的信贷风险,在高质量发展中畅通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良性循环。

第三,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以畅通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良性循环。加快依法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使僵尸企业真正退出市场,这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脉相承的,有利于金融、土地、资产、人力资本等核心资源在国营部门和民营部门的重整和均衡分配,并加速向优质民营企业流动聚集,激活市场投资与创新积极性,促进行业新技术开发与产业升级,拓展民营企业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机会,巩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互惠共生关系,筑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坚实基础,畅通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四,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可以畅通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市,不仅可以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促进产业优化重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而且加速经济体中蕴含的社会风险由隐性化向显性化转变,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前瞻性,有效遏制金融风险、债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一步扩大化,畅通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

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进僵尸企业有序退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据此,我们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治理僵尸企业的效能,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国内经济大循环。

第一,强化市场经济制度执行力,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化有序退市。当前,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的市场体系,推进市场经济的高级化进程。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完善企业市场化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的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为构建市场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强化市场的有效竞争,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在选择、淘汰企业中的作用。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弱化经济增速在官员考核中的重要性,注重政府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协作。

第二,充分发挥行政体制优势,避免过度行政化干预。当前,僵尸企业有序退市必然伴随着人员转岗再就业、债务链条受冲击、社会和金融风险的积聚,这将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的社会稳定和财政支付压力。单纯依靠市场力量难以协调完成,还需要更好地发挥我国行政体制优势。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有效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切实保障退出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利用行政力量稳妥推进资产债务处置,加强资产债务处置的指导,但决不能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激励其通过市场化手段盘活资产、实现自我循环,或通过合法途径完成破产。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把握僵尸企业退市的节奏和力度,有效控制系统性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

第三,完善法治制度体系,提升依法治理僵尸企业的效能。当前,应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步明确司法权和行政权在企业破产中的界限,使企业破产制度回归司法本质,依法保障僵尸企业退出渠道畅通。要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优化破产审判程序及配套机制,完善和创新对法官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法院和法官的积极性,既要强调法院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务的指导监督职能,也充分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独立开展工作的自主决策权,全面提高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专业能力。进一步整合司法资源效能和调整破产审判空间布局,加强破产审判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构建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破产审判工作体系,探索破产简化办案模式,促进破产程序相关环节的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实现相关案件快办快结,切实压缩僵尸企业的退市周期。

第四,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形成“多方协同共治”基本格局。要统筹权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等多方价值诉求,处理好政策顶层设计和分层对接的关系。中央政府应适度承担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报废、失业人员安置和银行核销不良资产等原因导致的成本费用,淡化地方政府GDP的考核任务,审慎使用产业政策,创新激励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政府应对僵尸企业停止一切显性和隐性输血和补贴,分批纳入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公司托管,通过债务重组、企业整合、关闭破产、产权转让等方式,实现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市场出清。加强与法院的协调,减少债权人间的博弈和各部门间互相掣肘的突出问题。以服务僵尸企业退市工作为核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对银行实施必要的监管,坚决杜绝向僵尸企业输血续贷,积极引领金融资源向具有现实生产力的实体经济积聚,也要加快形成“三方”协同共治的基本格局,分阶段分步骤地把僵尸企业退市工作向纵深推进。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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