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就《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答记者问
2022年1月6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公布,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德昶就《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修改意义、背景、总体原则、主要内容等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答:《规程》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的重要准绳。目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惩处力度,《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也陆续出台。为衔接协调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刑法》等上位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充分发挥《规程》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形成“一规程四细则”的煤矿安全规范体系,进一步完善《规程》相关条款尤为迫切和重要。
我国自1951年9月颁布第一部《规程》以来,先后经历9次全面修改和5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是2016年全面修改后的第一次部分条文修改。本次修改工作认真贯彻习法治思想和习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年来煤矿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现场管理标准,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
答: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重大风险;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习总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要求;三是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山东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2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东荣二矿“3·9”重大火灾事故、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新疆昌吉州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中,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亟需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防治水、防灭火及爆破作业安全等方面对现行《规程》进行修改;四是近年来,随着煤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亟需在《规程》中予以规范。
答:本次修改工作,秉承以下四项主要原则: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习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并衔接适应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二是深刻汲取近年来的煤矿灾害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灾害事故中暴露出的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漏洞及不合理因素,查找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对相关规定要求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三是衔接协调《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等煤矿安全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充分体现《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主体规章地位;四是解决好《规程(2016版)》实施5年多来煤矿现场管理的重要问题,尽量满足煤矿现场的使用需求。
答:2019年3月,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启动《规程》部分条文修改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在对《规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局机关各司室、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的意见建议,并针对防灭火、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防治等重点条款进行调研和讨论,经反复论证修改,形成送审稿。2020年11月2日,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送审稿后,报送应急管理部。
2021年2月10日,应急管理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的意见建议,于4月21日在北京组织专家研讨会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讨,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2021年8月17日应急管理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6日,以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答:本次对《规程(2016版)》修改共包括18条,集中在“第一篇总则”和“第二篇井工煤矿”部分,其中设备查验1条、智能化1条、开采3条、突出防治2条、除降尘装置1条、冲击地压防治6条、火灾防治2条、水灾防治1条、井下爆破1条。其中涉及的重要条款包括:
(一)设备查验。涉及第4条。本次修改主要汲取重庆松藻煤矿“9·27”事故教训,增加重要设备材料入矿查验和入井前安全性能检查要求。
(二)智能化。涉及第10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增加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
(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四)突出煤层消突后的放顶煤开采。主要涉及第115条第一款第五项与第二款第四项,包括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防治水的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调整完善了相关内容:“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五)除降尘装置。涉及第119条第二项。本次修改增加以下要求:在内、外喷雾装置工作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应当使用与掘进机、掘锚一体机或者连续采煤机联动联控的除降尘装置。
(六)开采深度。主要涉及第190条突出矿井开采深度。根据前期调研反馈的意见建议,为提高监管监察的精准性,本次修改细化了不同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七)突出防治。主要涉及第194条、209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区域和局部防突工作等方面增加了诸多新要求,为保持《规程》与细则的有序衔接,在第194条增加防突机构、队伍、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的相关要求。第209条对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控制区域范围和距离提出了要求。
(八)冲击地压防治。主要涉及第228条、第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总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相关指示精神,同时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做好衔接,第228条对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第230条、第231条、第236条、第241条、第244条分别对防冲原则、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冲击地压监测、解危措施时人员撤出、支护等提出了要求。
(九)防灭火。主要涉及第250条、第274条。第250条为井口防火。2017年3月9日,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矿业公司东荣二矿在副井井口运输平台违章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主要事故教训是井口房内进行电焊作业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副井运输平台负一层积聚较多可燃物、易燃物,无防火铁门等安全措施。对此,本次修改进行了完善。第274条为采空区防灭火安全措施。在密闭墙外进行气体、温度等检查并不能完全了解密闭墙内采空区的真实情况,一旦维护密闭时施工不当或措施不完备,由漏风导致煤炭自燃等原因极易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因此,增加采空区密闭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评估及监测等要求。
(十)水害防治。主要涉及第303条顶板离层水威胁工作面防治措施。在第303条中要求在火成岩、砂岩、灰岩等厚层坚硬岩层下开采受离层水威胁的采煤工作面,应当分析探查离层发育的层位,采取超前疏堵离层水的措施。
(十一)爆破安全。主要涉及第367条。汲取2017年“9·13”黑龙江裕晨煤矿瓦斯爆炸事故、2014年“4·7”云南下海子煤矿重大突水事故以及2014年“11·26”阜新矿业集团煤尘爆炸事故等的教训,进一步细化了爆破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
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把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规程》列为2022年重点工作之一。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贯培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结合联系指导、明查暗访、安全宣讲等工作督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及煤矿企业加大《规程》的宣贯力度,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规程》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对标检查,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补短板、强弱项,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强化应急救援处置,推进《规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是严格监管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规程》修改内容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带头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规程》相关要求,监督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项规定,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有效防范遏制煤矿各类事故,充分发挥《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 标签:放顶煤采煤法
- 编辑: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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